uncleleslie:美國最高院這個Devas案判決,感覺增大了中國央企的風險_風聞
熊猫儿-41分钟前
2025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在Devas訴Antrix案中作出了一項重要判決,明確《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下,美國法院對外國政府或其機構(如中國央企)行使管轄權時,不需要證明“最低聯繫”(即被告與美國的業務或資產聯繫)。這意味着,只要滿足FSIA的豁免例外(如仲裁裁決確認)併合法送達訴訟文件,美國法院就能管轄案件。看了這個案子,校長感覺這項判決對中國央企來説,帶來了一些新的風險,尤其是在國際商務和仲裁中。
這個判決本身和中國企業木有關係,是印度的一個爭議,但系,明顯增大了對中國央企的風險三!
2005年,Devas Multimedia Private Ltd.和印度政府全資所有的Antrix Corporation Ltd.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Antrix是印度航天部門(Indian Space Research Organisation)的商業分支,負責將印度的航天技術推向市場,類似於一個“航天生意人”。Devas則是一傢俬營企業,專注於開發衞星通信技術,目標是提供多媒體廣播服務,比如互聯網和電視內容。
這份合同的核心內容是:Antrix負責建造併發射一組新的衞星,放置在地球同步軌道(GEO,位於赤道上方,能與地球自轉同步,適合通信衞星)的83°E軌道位置。然後,Antrix將部分衞星容量租給Devas,Devas利用這些容量在印度提供多媒體廣播服務。這就像Antrix造了一座“太空高速公路”,Devas租了一條車道來跑自己的業務。
雙方各司其職,合作進展順利。Antrix從印度政府獲得了項目批准,還從國際電信聯盟(ITU,聯合國負責分配衞星軌道的機構)拿到了軌道許可。Devas也不閒着,拿到了必要的網絡和電視服務牌照,找來投資人,支付了合同約定的費用,甚至在衞星建造接近完成時,雙方還成功測試了Devas的軟件和基礎設施。一切看起來都朝着發射的日子穩步前進。
但系,在2011年2月,情況卻急轉直下。就在衞星即將發射前,印度政府突然宣佈需要更多的衞星容量來滿足自身需求,尤其是寶貴的S頻段(一種用於通信的無線電頻譜)。政府認為,S頻段不能再租給商業公司使用。受到政府壓力,Antrix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單方面終止了與Devas的協議。
Antrix聲稱,印度政府的新政策屬於不可抗力,他們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但Devas不買賬,認為Antrix的理由站不住腳,所謂“不可抗力”是政府和Antrix自己製造的藉口,根本是違約。
Devas決定討個説法。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他們向ICC提起仲裁,指控Antrix違約,理由是“不可抗力”並非外部不可控事件,而是Antrix和印度政府自導自演。2015年9月14日,仲裁庭三位仲裁員一致裁定Devas勝訴,認定Antrix錯誤終止合同,違反了印度法律下的合同義務。仲裁庭判Antrix賠償Devas 5.625億美元,外加利息。
這筆賠償金額不小,摺合人民幣約40億元,而且加上利息後,金額還在不斷累積。Devas拿到這份裁決後,開始在全球範圍內尋求確認和執行,希望把裁決變成可強制執行的法院判決。
Devas首先在法國和英國申請確認仲裁裁決。根據《紐約公約》,締約國法院有義務承認和執行其他國家的仲裁裁決。法國和英國作為《紐約公約》成員國,順利確認了Devas的裁決,相當於給裁決蓋上了“國際通行證”的章。這為Devas在其他國家追債鋪平了道路。
2018年9月,Devas將目光轉向美國,向華盛頓西區地方法院申請確認裁決。他們引用FSIA的“仲裁例外”,認為美國法院有權管轄,因為裁決受《紐約公約》約束。地方法院支持了Devas,確認了裁決,並判Antrix支付12.9億美元(包括本金、利息和訴訟費用)。
但事情沒這麼簡單。Antrix不服,提出上訴,辯稱法院缺乏管轄權,理由是Antrix與美國沒有足夠聯繫。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受理了上訴,並於2023年8月1日作出裁決,推翻了地方法院的決定。第九巡迴法院認為,根據其先例(1980年的Gonzalez案),FSIA要求進行“最低聯繫”分析,即被告必須與美國有足夠的事務或資產聯繫。法院認定Antrix在美國幾乎沒有業務或資產,聯繫不足,因此美國法院無權管轄,裁決不能在美國執行。
Devas不甘心,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certiorari,要求澄清FSIA是否真的需要“最低聯繫”。2025年6月5日,最高法院全票通過,推翻了第九巡迴法院的判決,作出以下關鍵裁定:
第一是FSIA的管轄規則:根據FSIA的個人管轄權條款(28 U.S.C. §1330(b)),只要滿足兩個條件,美國法院就對外國政府或其機構有管轄權:
一個是豁免例外適用:FSIA列出了一些例外情況(如仲裁例外、商業活動例外),讓外國政府失去豁免權。在Devas案中,“仲裁例外”適用,因為裁決受《紐約公約》約束。
二是合法送達:原告按FSIA的特殊送達規則(28 U.S.C. §1608)將訴訟文件送達被告。Antrix承認收到了合法送達。
美帝最高法院強調,FSIA的文本中完全沒有“最低聯繫”要求,法院不能擅自加入這一條件。這一通分析,首先是立法歷史的澄清,最高法院審查了FSIA的立法歷史,發現國會認為豁免例外本身已包含與美國的必要聯繫,無需額外“最低聯繫”測試。比如,仲裁例外要求裁決受國際條約約束,這已經足夠。
but,最高法院迴避了憲法“正當程序條款”是否要求“最低聯繫”的問題,因為第九巡迴法院沒討論這點。法院將案子發回,要求下級法院繼續審理其他論點。
這場判決對中國央企等外國國有企業意義重大。過去,“最低聯繫”要求為央企在美國被訴或執行裁決提供了一定保護。如今,這一門檻被移除,只要滿足FSIA的豁免例外和送達要求,美國法院就能管轄案件。這增加了央企在美國面臨訴訟或裁決執行的風險,尤其是在涉及國際仲裁的案件中。
中國央企在全球業務中常涉及能源、基建等領域的國際合同,容易面臨仲裁或訴訟。勒個案子的判決對央企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個,當然系仲裁裁決在美帝執行更容易了三,過去,“最低聯繫”要求讓央企在美國被追債有一定保護。現在,只要裁決符合《紐約公約》且送達合法,美國法院就能管轄。這增加了央企在美國被執行仲裁裁決的風險;
第二個,可能的商業活動訴訟風險上升:FSIA的商業活動例外允許對央企在美國或對美國有“直接影響”的商業行為提起訴訟。判決取消“最低聯繫”要求後,外國公司可能更容易在美國起訴央企,比如因跨境項目導致的糾紛。
第三個,資產暴露風險加大:美國法院的“發現”程序能深入調查央企的資產信息,美國法院的調查程序能挖出央企的全球資產線索,增加執行可能性。而且即使當前沒資產,判決的長期有效性(通常10年以上)可能“守株待兔”,等待央企可能在美國出現的資產,勒個案子裏面,Devas通過美國訴訟發現了Antrix在東弗吉尼亞區的資產,這對央企是警示。
另外,還闊能帶來聲譽和談判壓力,美國法院的判決可能影響央企的國際聲譽、信用評級或合作機會。對方可能利用在美帝的判決施壓,迫使央企和解或支付賠償。
為此感覺,美國最高院在Devas勒個案子中的判決,降低了外國公司在美起訴央企或執行仲裁裁決的門檻,在全球化的法律環境中,央企需更加謹慎地管理合同、資產和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