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楊X媛訴肖XX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書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51分钟前

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4)鄂0191民初4030號
原告:楊X媛,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託訴訟代理人:丁XX,廣東知恆(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被告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後轉為普通程序,分別於2024年7月23日和2024年11月7日兩次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經本院院長批准,本案延長六個月審限。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再次延長一個月審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在省一級或以上媒體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連續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15天,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 5000元;
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23年7月11日,原告在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自習,被告坐在原告的對面,原告發現被告持續隔着褲子摩擦下體,完成錄像取證後,原告與被告對質,被告手寫“道歉信”並留下姓名、聯繫方式、學號等信息。2024年2月,被告母親通過媒體發聲,稱被告在圖書館的行為性質為撓癢,不存在性騷擾。被告明知圖書館為公共場所,明知自己的行為“下流”,依然違背原告意志持續摩擦下體,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被告的行為嚴重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對原告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侵害,社會影響惡劣,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與承擔所有訴訟費用的責任,為保障原告的人格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1.被告自小患有皮炎濕疹的疾病,長期飽受濕疹,特應性皮炎等皮膚疾病的困擾。具體表現為大腿根部的敏感區域瘙癢,已持續多年。被告的母親頻繁通過自己的朋友代購愛寧達等藥物進行治療,在本案發生當日的中午,被告母親仍在積極購買愛寧達藥品。事發後被告前往武漢多家醫院多次就診均確診其為過敏體質,並患有上述皮膚病;
2.被告基於生理性患病的止癢行為並非性騷擾。案發當日正值酷暑,天氣類熱,由於皮炎患處在大腿根部附近,皮炎引起的瘙癢,往往難以忍受。被告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撓癢行為是一種出於緩解身體不適的本能反應,他的行為被觀察到,並被誤解為性騷擾,這是由於原告的觀察角度、距離或者其他外部因素導致;
3.被告自小家教嚴格、品性純良,專注於學業,成績優異,未對女性有過不敬或者不當的行為,不具備對原告實施性騷擾等不當行為的動機和可能;
4.原告在拍視頻的一個多小時內沒有對被告的行為表示反對,期間還翻閲被告的相關資料、從容地走到隔壁桌與他人進行聊天,無法體現被告的行為違背了原告的意願;
5.原告提交的錄音時間為16分鐘,兩人實際爭執時間是26分鐘,錄音不完整;
6.被告實際上是用拳頭頂在大腿根部瘙癢處進行擠壓,不是頂在大腿正中間,根據醫學專家的意見他不可能是在“自慰”,按照生活常識,“自慰”是需要有抓住這個動作,再進行有節奏的擼動,“自慰”也不可能持續這麼長時問,所以被告不是在“自慰”。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視頻,道歉信、錄音及文字稿,個人信息頁截屏內容真實,但能否達到被告對原告實施了性騷擾的行為的證明目的,本院綜合其他證據予以評判;
《武大性騷擾事件涉事男方首度發聲:系隔褲撓癢,已就網暴起訴》新聞稿內容真實,可證明事發後被告母親否認被告對原告進行性騷擾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病歷內容真實,可證明原告就診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照片內容真實,可證明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走廊的佈局情況,本院予以採信;
原告與被告輔導員的錄音及文字稿,內容真實,可證明原告與被告輔導員的溝通過程,本院予以採信;
案外人黃某某與原告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黃某某的陳述與其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內容並不完全一致,本院以黃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為準。
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2022年1月17日門診病歷、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小程序界面截圖內容雖然真實,但該病例就診人並非被告,本院不予採信;
2023年11月2日、2023年12月8日及2023年12月28日門診病歷、報告等,內容真實,就診人為被告,可證明被告患有特應性皮炎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多份微信聊天記錄均有原始載體,內容真實,可證明被告父母為其尋醫購藥及叮囑被告用藥等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公眾號文章截圖,內容真實,可證明原告在該公眾號發文的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視頻截圖、中學推薦表、學生成績單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不予採信;
律師調查筆錄的內容實質系證人證言,其中龍某、王某某、樂某某、池某某已出庭作證,其餘人員未到庭作證,未出庭人員的證言未經庭審質證,本院不予採信;
龍某的證言陳述的系被告在學校的相關表現,與本案爭議焦點並無直接關聯,本院不予採信;
池某某的證言系她觀察到被告在生活中曾有隔着褲子抓撓大腿根部等的行為,與門診病歷反映的被告病症表現一致,本院予以採信;
王某某、樂某某的證言可與前述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相互印證,本院予以採信;
圖書館監控視頻內容真實,可證明事發過程,本院予以採信;
接報警回執、詢問筆錄等內容真實,可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及黃某某、劉某等人的調查情況,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武漢大學《關於給予肖某某記過處分的決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可證明武漢大學對被告作出處分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與原告主張被告實施性騷擾行為相關的事實。
2023年7月,原告系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研二學生,被告系武漢大學外國語言文學學院大一學生,兩人互不相識。2023年7月11日18時至20時許,原,被告均在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走廊自習,走廊兩側各擺放一堆書桌,供學生自習。中間部分為過道,供學生通行。
事發時,原、被告面對面坐在同一張書桌自習,原告自稱發現桌面晃動,觀察後發現被告持續隔着褲子摩擦檔部,認為被告系對着自己“自慰”,遂將手機放在桌下進行視頻取證。
原告向法庭提交時間跨度長達約1小時的五段視頻,第一段為19:04錄製,時長12秒:第二段為19:07 錄製,時長59秒:第三段為19:09錄製,時長46秒;第四段為19:29錄製,時長59秒:第五段為20:00錄製,時長1分51秒。除第二段視頻因拍攝角度差,無法看到被告的手部動作外,其餘四段視頻中被告在桌下將左手放在兩大腿中間部位,手部有輕微且不規律的動作。
圖書館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期間原、被告各自在學習,雙方並無語言或其他方式交流,原、被告各自數次離開座位後返回,期間走廊頻繁有學生來回走動。當天 20時10分許,被告準備離開時,原告攔住被告,要求被告書寫道歉信,原告提交了當時的錄音,根據錄音及道歉信的內容,查明如下事實:原告要求被告:“寫道歉,快點,我誰誰誰在圖書館做了什麼事情,不認錯是不是,這裏是公共場合,你不會不知道吧,你現在要求我不要大聲。”被告回答:“我請求你,哀求你,祈求你。”原告問:“你剛才這樣的時候你覺得我是願意的嗎?”被告回答:“我真的對不起,姐姐,就是如果你剛才跟我説,我一定幫你馬上刪了,我保證,就是我錯了。”被告遂在信紙上寫:“肖某某,2022*********外院,涉外法律。”被告詢問:“所以就是説我寫你原諒我可以不?”原告回覆:“寫了兩行就要我諒解啊,那你先寫。”被告繼續書寫:“我拍了你,我很抱歉,我願私下解決。我肖某某,在圖書館二層自習區拍了姐姐,是我一時衝動,犯下錯誤,侵犯了姐姐的隱私權。”原告看到後説:“不用寫文縐縐的什麼隱私權啊,具體做了什麼事情都寫好,不止一次,你今天下午,都是成年人,你當我是傻子是不是?”被告説:“我下午沒有,我下午真的沒有。”原告説:“下午從6:00我就開始看了……具體時間細節,需要我給你回憶嗎?”被告説:“不需要。”被告繼續書寫:“下午出現好幾次這樣的情況。我愧對姐姐,是我的錯誤,誠懇地向她道歉。”原告看完後説:“隱私權?不知道的還以為你看我東西了呢,是看我東西的問題嗎?”被告説:“姐姐,咱們能不能換一個人少一點的地方?”原告回覆:“沒關係,你就在這裏寫,我聲音已經夠小的了……我坐這可以,我聲音小點,你坐這給我寫消楚。”被告説:“我説一句話,我是這樣,因為我有點語無邏輯,你你擔待一點啊,我就是大一的……我從大一開始就努力的想保研什麼的,我的績點也一直在全年級比較高,萬一他們要處分我,其他什麼條件我都願意接受。”原告説:“你先寫,寫完再説!”被告繼續書寫:“拍了姐姐的身體部位,是我的一時衝動,傷害了姐姐,惹到了姐姐,乞求姐姐的原諒。”被告詢問:“這樣可以嗎?如果不行我再加一點。”原告回答:“你可沒拍我呢,你拍了什麼?照片拍了嗎?手機打開,相冊打開!”被告回答:“沒有,這個確實沒有。”原告説:“你沒拍我呀,你為什麼要寫拍我呢?”被告説:“對,我重寫一點好了,”被告繼續書寫:“以上刪除,我在圖書館二層自習區,對姐姐做了下流的事,讓姐姐感到噁心,是我一時衝動,犯下錯誤。是我的過錯,傷害了姐姐,希望姐姐原諒我,下次決不再犯。”
2023年7月12日,原告找到被告輔導員,提出被告不應該再有任何評獎評優以及保研的資格,要求被告在其父母的見證下向原告道歉。
2023年10月9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輔導員,詢問學校對被告處理的進度,被告輔導員告知原告此事還要經過校保衞部和學工部,流程可能比較長,會盡快推進。原告表示事情已經發生了兩三個月,未看到學院有進展。
2023年10月11日上午10時許,原告在微信公眾號“景***”發佈《關於我在武漢大學圖書館受到性騷擾這件事》一文,載明:7月11日傍晚18:00-20:20期間,我在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北門走廊受到武漢大學外國語言文學學院X同學的性騷擾,經過三個月漫長的正常渠道仍然未能解決,且兩方陷入僵局,因此我選擇曝光,希望可以推動事情儘快解決。文中,原告還介紹了事件的發生經過,與被告輔導員溝通的過程。
2023年10月11日21時許,被告前往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珞珈山街派出所報案,報警內容為:“有人在公眾號上誹謗我對她進行性騷擾。”公安機關陸續對被告、黃某某(事發時在場的同學)及被告輔導員做了詢問筆錄,筆錄中辦案人員詢問被告:“那個女生為什麼指控你有性騷擾的行為?”
被告回答:“在自習期間,我的左手放在襠部撓癢,因為我有濕疹。”辦案人員詢問:“道歉信中的’拍了姐姐’ ‘拍了姐姐的身體部位’是指什麼?”被告回答:“當時那個女生在圖書館很大聲的指責我,要求我寫下道歉信,我其實也不知道是為什麼,就這樣寫了。當時女生也檢查了我的手機,裏面沒有我拍的照片或者視頻。”辦案人員詢問:“道歉信提及的’對姐姐做了下流的事’是什麼事情?”被告回答:“當時那個女生説我對她做了噁心的事情,我就只能這樣寫。我當時根本沒有意識到,我做了什麼噁心的事,我只想趕快離開,息事寧人。”辦案人員詢問:“你什麼時間知道女生指的“噁心的事”是什麼事情?”被告回覆:“第二天我的老師沒有找我瞭解情況,直接與我父親聯繫,我父親向我詢問,我就回憶自己在圖書館的動作,我才意識到可能是我的皮膚患病,我有濕疹,大腿的兩側和三角區都有,平時會有下意識的動作,去抓一下癢的部位。辦案人員詢問:“在圖書館的二個多小時內,你是否知道有幾次去抓你的濕疹病處?”被告回覆:“我不記得,有時候是下意識去抓幾下,而且手的動作很小。”
辦案人員詢問黃某某:“現在網絡上的表述,男生對女生性騷擾,你是否看到男生具體的動作或者男生的言語?”黃某某回答:“我沒有看到男生具體的騷擾動作,沒有聽到男生騷擾的言語。”
2023年10月13日,武漢大學作出武大學工字(2023)32號《關於給與肖某某記過處分的決定》,載明:2023年7月11日,肖某某在武漢大學文理學部圖書館北門走廊存在不雅行為,有損大學生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學校決定給予肖某某記過處分。處分期限為12個月,自處分決定下文之日起計算。
2024年2月4日,南方都市報發文《武大性騷擾事件涉事男方首度發聲:系隔褲撓癢,已就網暴起訴》,文中被告母親陳述:“不是什麼打飛機,更不存在性騷擾。我的孩子從小患有特應性皮炎,當時趕上天熱,腿上濕疹復發,就是隔着衣服在抓癢,這些年醫院的就診病例都有。”
二、與被告股根及陰囊部位患有特應性皮炎的相關事實。
1.被告父母為被告尋醫購藥的事實
2020年7月10日,被告母親通過微信告知被告父親公司的司機樂某某購買愛寧還吡美莫斯乳膏(適用於無免疫受損的3個月及3個月以上輕度至中度特應性皮炎患者)。
2021年2月22日,被告父親通過微信詢問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以下簡稱協和醫院)某科劉醫生“被告説,自己蛋蛋的根部老是癢,他經常撓,都快破了,搞點啥藥擦擦呀?”並附了被告陰囊部位症狀的照片。劉醫生回覆:“原來有次瘙癢擦得啥來着?看着有點質地變硬了呀,很多止癢藥含皮質醇激素,我怕擦壞了呀,要不試下滷美鬆軟膏。我問下同事,”被告父親回覆:“好久了,他老是撓,我最近才問他。”劉醫生將被告父親發來的照片轉發給同事協和醫院某科陳醫生,並詢問:“孩子會陰老是癢,他經常撓,都快撓破了,搞點啥藥擦擦,局部增厚。”陳醫生回覆:“有點像是神經性皮炎,癢得厲害嗎?可以考慮擦芙美松或者滷米松。”
2022年4月15日,被告母親通過微信告知被告:“今天洗澡以後一定要記得擦藥哈,太嚴重了,這一次一定要斷根。”“必須每天擦藥,真的很嚴重。”
2.被告就醫的事實
2023年11月2日,被告前往武漢市第一醫院就診,體檢結果為陰囊處可見片狀潮紅斑,局部略肥厚。門診診斷為:濕疹。
2023年12月8日,被告前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就診,體檢結果為雙側股根部、陰囊見散在淡紅班、丘疹,四肢皮損乾燥脱周,散在紅斑。初步診斷為:特應性皮炎。
2023年12月28日,被告前往協和醫院就診,體檢結果為股根及陰囊等處皮膚略乾燥,可見淡褐色色素沉着斑,未見明顯丘疹水疤,周身皮膚亦乾燥脱皮,少量抓痕。初步診斷為:特應性皮炎。
本院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話、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性騷擾應當具備如下構成要件:必須是和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受害人且違背了受害人的意願。
一、本案是否符合和性有關的騷擾行為要件。性騷擾的行為表現方式多種多樣,可以是言語、文字、圖像或者肢體;但是需與性有關。行為人需具有性意圖,以獲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滿足為目的。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在進行“自慰”系對原告進行性騷擾。被告抗辯該行為是在抓癢,並非“自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原告提交的跨度長達約1小時的四段取證視頻顯示,被告在桌下將左手放在兩大腿中間,手部有輕微且不規律的動作,從視頻中被告的手部動作無法得出其系在“自慰”的結論。
原告提交的道歉信及錄音中存在前後矛盾,原告在要求被告書寫道歉信時,被告最開始的陳述是“我真的對不起,如果你剛才跟我説,我一定幫你馬上刪了”,並寫下“拍了姐姐,侵犯隱私權”等內容,後來又陳述“沒拍”,並寫下“做了下流的事”,但沒有指明具體是什麼事。原告全程也沒有明確因何事要求被告道歉。
被告報警後,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被告稱:“當時那個女生在圖書館很大聲地指責我,要求我寫下道歉信,我其實不知道是為什麼就這樣寫了”“我當時根本沒有意識到我做了什麼噁心的事,我只想趕快離開,息事寧人”。公安機關對當時在場的黃某某詢問時,黃某某回答:“我沒有看到男生具體的騷擾動作,沒有聽到男生騷擾的言語。”
從上述證據看,道歉信的內容與被告及黃某某在公安機關調查筆錄中陳述內容並不一致,也無法得出被告系在“自慰”的結論。
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父母早在2021年2月通過微信向醫生詢問被告陰囊瘙癢的病症如何醫治,並附了被告陰囊部位症狀的照片,之後又於2022 年9月29日、2023年1月4日及2023年7月11日(事發當日)多次委託他人購買適用於特應性皮炎的愛寧達吡美莫司乳膏。
被告於2023年11月2日,12月8日及12月28日三次就醫,根據醫生對被告的體檢結果,顯示其股根及陰囊處存在淡紅斑、色素沉着斑等,診斷結論為被告患有特應性皮炎。特應性皮類是一種慢性、複發性、炎症性皮膚病。
事發時正值夏季,被告母親也在事發當日中午託人購買被告常用的愛寧達吡美莫司乳膏,故存在事發時被告因股根及陰囊部位瘙癢抓撓的高度可能。
綜合原告提交的取證視頻、道歉信、錄音,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和被告患有特應性皮炎的相關證據等,本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達到被告在事發時系在進行“自慰”的證明目的。
武漢大學對被告作出的處分決定中稱被告存在“不雅行為”,而非“自慰”或“性騷擾”行為,故對原告主張被告系“自慰”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因此,本案被告的行為不屬於和性有關的騷擾行為。
二、本案是否符合針對特定的受害人要件。
性騷擾必須針對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騷擾行為沒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即使該行為會使某個或某些人感到不悦,也不應當將其認定為性騷擾。該要件同時也是違背受害人意願構成要件的前提。根據圖書館的監控視頻,原、被告所處的位置是開放式的,旁邊的過道不時有學生經過。被告在圖書館面對的不僅僅是原告,在整個事件發生約2個小時裏,被告未與原告直接接觸,原告也陳述系因感覺到桌面晃動發現被告可能存在“自慰”行為才進行取證,被告未與原告進行語言或者其他方式的交流,期間原、被告均數次離開座位又返回,被告在書桌下進行的較為隱蔽的行為無法反映出有讓原告感知的故意,因此無法認定被告系針對原告作出性暗示或性挑逗行為。
綜上,被告的行為並不屬於針對特定受害人進行的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不符合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實施性騷擾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鑑於本院未認定被告對原告實施了性騷擾的事實,原告主張被告應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及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XX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謝朝彪
審判員 鄭廣芳
人民陪審員 劉瑞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