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亮證女”盜用執法證威脅他人,是一件小事嗎?_風聞
ccst-观察、观察、再观察 —— 我是世界观察员55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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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項立剛就廣西防城港女司機亮證逼迫他人給自己讓路一事,在觀察者網刊發文章,滿不在乎地認為防城港這位“亮證女”盜用執法證威脅他人不過是一樁雞毛蒜皮的小事。對此,我實在難以認同。在我看來,這絕對不是無關痛癢的私人小糾紛,而是一個公權力私用並觸碰公眾心理底線的典型案例,警示意義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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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在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江山鎮一條狹窄村道上,駕駛黑色奔馳SUV的侯某某與駕駛白色哈弗SUV的李某某因道路狹窄互不相讓,在李某某拒絕不合理退讓要求後,侯某某竟然拿出她丈夫的執法證威脅李某某。她的囂張舉動,目的很明顯,就是把代表公權力的東西當成施壓的工具,想靠“假借公權”讓對方害怕屈服。行政執法證本來是法律給公職人員履行職責的憑證,代表着法律的權威和嚴肅,可侯某某卻把它當成瞭解決私人糾紛的“威脅武器”。這種行為不僅冒犯了執法證的嚴肅性,還傳遞出“權比法大”的錯誤觀念,讓公眾對公權力的敬畏之心受到傷害。如果普通人都能靠“亮證”讓別人屈服,那法律的權威和公平還有存在的必要嗎?項立剛把如此重要的原則性問題當成一件小事,這種輕描淡寫的態度,既不符合事實,也低估了亮證事件對公權公信力的損害,以及對民眾信任感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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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想着重探討一下侯某某,即“亮證女”的相關行為。從法律角度講,侯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冒用公權力的惡劣行徑。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這個案子裏,儘管侯某某不是公職人員,但她主觀上明確知曉執法證所代表的公權力身份,卻仍主動盜用證件去威懾他人,這已符合“冒充”的主觀條件;客觀上,她通過展示證件,藉助公權力的象徵意義,試圖迫使對方屈服,這就相當於虛假扮演了公職人員的身份;更關鍵的是,她的行為讓公眾擔心公權力會被濫用,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符合“造成不良影響”的處罰條件。法律界專業人士還指出,倘若侯某某利用該證件獲取了非法利益,或者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那麼她極有可能涉嫌“招搖撞騙罪”等刑事犯罪。而她的丈夫黎某,作為證件的保管者,如果存在“故意提供證件”或者“默許其使用”等行為,就有可能構成共同違法,甚至觸犯濫用職權罪。公權力,本應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權益的有力武器,一旦淪為私人謀取私利的工具,法治社會的根基必將遭受嚴重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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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面看,侯某某的行為呈現出的似乎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但往深了探究,實質是腐朽的特權思想在搗鬼。侯某某把執法證當成“特權通行證”,想靠“亮證”讓別人害怕、屈服,説明“權比法大”的意識已經深入她的骨髓。再看她丈夫黎某,隨便亂放證件的疏忽行為,也反映出個別公職人員對公權責任缺乏應有的敬畏與重視。執法證不只是身份證明,更是法律賦予的職權象徵,在保管和使用上都有嚴格規定,絕非可以肆意處置的“私人財產”。值得警惕的是,此類事件背後往往潛藏着“連帶腐敗”的隱患:公職人員的家屬利用親屬身份謀取私利,形成“一人當官、全家特權”的腐敗鏈條,最後損害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目前,尚不清楚防城這起事件是否存在上述“連帶腐敗”的情況。我們唯有靜候當地有關部門展開深入調查,並給出公正、透明的處理結果,以還原事件真相,給公眾一個滿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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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從根源上防止這類事件再次發生,建議政府要從制度和文化這兩個重要方面建立雙重且嚴密的約束體系。對於公職人員來説,必須加強對“身邊人”的教育管理,明確公權的邊界,杜絕“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特權思想。公職人員行使着公權力,他們的言行不僅代表自己,還關係到政府形象和法律尊嚴,所以必須以身作則,嚴格約束家屬的行為,防止公權力被濫用。對於執法機關,要完善證件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監管機制,比如採用電子證件、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防止證件被冒用,同時把證件保管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通過技術手段和制度約束,保證每一張證件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避免“小問題”變成“大麻煩”。對於公眾,要提高法律意識,遇到“亮證”威脅時,及時取證並依法維權,讓公權力迴歸“為人民服務”的本質。公眾的監督是防止公權力濫用的重要力量,只有全社會都參與到法治建設中,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圍,才能讓公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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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證姐”的這場鬧劇終究會結束,但我們對公權力的敬畏與約束應一直堅持下去,並使之成為永恆課題。當每一張證件都承載着法律的重量,當每一次權力行使都經得起監督和審視,我們的社會才能真正實現“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法治理念。這或許是這起事件留給我們的深刻啓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