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上海地鐵!男子好心扶人,卻因一個動作吃官司,法院這樣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46分钟前
來源:新民晚報-2025-08/0609:20地鐵站扶梯上,眼見前方乘客失足後倒,後方乘客伸手攙扶卻牽連他人摔倒,導致好心人也成了被告?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案件,回答了“助人導致第三人受傷誰擔責”的法律疑問。
去年3月,乘客馮某在地鐵打浦橋站搭乘上行的自動扶梯,突然因站立不穩,馮某猛地向後傾倒。此時,馮某身後的乘客劉某反應迅速,在其即將倒地的瞬間及時扶住,避免了馮某可能遭遇的傷害。

然而,由於劉某在施救借力時腳步自然地向後撤了一步,導致當時站在劉某後方的丁某等幾名乘客重心失衡,紛紛摔倒。丁某摔倒受傷後,將馮某、劉某和地鐵方面三方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等各類費用。
原告丁某認為,據監控視頻顯示,被告馮某在乘坐自動扶梯時未遵守乘梯規範,導致其身體失去平衡,並致使被告劉某的行動受到影響,進而使自己摔倒受傷,因此被告馮某應對自己的損害承擔責任;同時,被告劉某突然後退,造成自己受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還表示,事發時地鐵工作人員沒有及時介入,也應對自己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馮某搭乘涉案自動扶梯,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穩,向後傾倒,其身後站立的被告劉某及時將其扶住,但也因此妨礙其他乘客正常乘梯,造成原告等3名乘客摔倒、場面混亂的後果。被告馮某的行為與原告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馮某對此負有過錯,應賠償原告相關損失。原告在搭乘自動扶梯時未緊握扶手,在突發情況下不及時應變,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對損害結果的產生也有一定過失,可以減輕被告馮某的責任。
“但是,被告劉某在案發時面對緊急情勢,及時對即將摔倒的被告馮某予以救助,該行為屬於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是一種彰顯優良道德風尚的助人為樂行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一種見義勇為的典型樣態,應當予以褒獎。被告劉某實施的救助行為並無不當,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承辦法官李斌表示。
同時,地鐵方面已舉證證明案發時涉案自動扶梯未出現故障,其對於自動扶梯進行必要的保養和檢查,事發後其工作人員也及時到場處置事故,已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相關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本案事發情況,法院酌情認定被告馮某對本次事故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餘30%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來源:上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