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上好心扶人卻成被告?法院判決:免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35分钟前
來源:人民日報客户端上海頻道 作者:巨雲鵬 黃詩原-2025-08/0620:52地鐵站的手扶電梯上,眼見前方乘客失足後倒,當事人伸手攙扶卻不慎摔倒,還導致後方的乘客摔傷,其是否需要擔責?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法院介紹了該案的基本案情:2024年3月,上海地鐵打浦橋站正繁忙。乘着站內上行自動扶梯的乘客馮某突然站立不穩,猛地向後傾倒。緊急時刻,站在馮某身後的乘客劉某反應迅速,伸出手臂將馮某扶住,避免了馮某可能遭遇到的嚴重傷害。
然而,由於事發突然、空間狹窄,劉某在施救時向後撤了一步。這一步,帶來了意料之外的後果:當時正站在劉某後方的丁某等幾名乘客因這一連鎖反應重心失衡,紛紛摔倒。

事發時的監控。法院供圖
丁某摔倒受傷後,將馮某、劉某和上海地鐵某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等各類費用共計5萬餘元。
原告丁某認為:被告馮某在乘坐自動扶梯時沒有站穩扶好,導致其身體失去平衡,進而使自己摔倒受傷,被告馮某應對自己的損害承擔責任;被告劉某為了擋住馮某摔倒而後退,造成自己受傷,劉某的行為與自己的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告上海地鐵某公司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有責任保障乘客安全,該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失,也應對自己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馮某搭乘涉案自動扶梯,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穩,向後傾倒,雖然被告劉某及時將其扶住,但也造成原告等3名乘客摔倒、場面混亂的後果。被告馮某的行為與原告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馮某對此負有過錯,應賠償原告相關損失。但原告丁某在搭乘自動扶梯時未緊握扶手,在突發情況下不及應變,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對損害結果的產生也有一定過失,可以減輕被告馮某的責任。
被告劉某在案發時面對緊急情勢,及時對即將摔倒的被告馮某予以救助,該行為屬於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是一種彰顯優良道德風尚的助人為樂行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一種見義勇為的典型樣態,應當予以褒獎。被告劉某實施的救助行為並無不當,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上海某公司已舉證證明案發時涉案自動扶梯未現故障,其對於自動扶梯進行必要的保養和檢查,事發後其工作人員也及時到場處置事故,已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相關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本案事發情況,法院酌情認定被告馮某對本次事故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餘30%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對於原告訴請各項賠償項目,經依法判定後確認為三萬餘元,被告馮某需承擔70%即兩萬餘元。
上鐵法院民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李斌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將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納入了法定免責事由,體現了團結互助、與人為善的立法精神。法律並未規定救助人因實施救助行為導致第三人受損時的責任承擔,為了提倡和引導助人為樂、好人好事的良好道德風尚,本案中,劉某因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導致第三人受損時,應由被救助人即馮某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免除了救助人劉某的民事責任。
法官同時提醒,本案也再次警醒大眾:在公共場所,特別是乘坐自動扶梯等具有一定風險的設施時,“緊握扶手”是乘客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本人也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本案中,原告損失的發生系因被告馮某和原告丁某未握緊扶手所致,雙方均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判決原告丁某也需要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