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圖書館事件不應就這樣過去,高校還要做什麼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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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聲
2025年08月06日 10:13:20 來自北京市
作者|朱光星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2023年夏,武漢大學圖書館內一場看似尋常的肢體動作,演變為持續兩年的社會性事件。女學生楊某某在圖書館自習時發現,對面男生肖某某多次抓撓腿部及襠部,故認為遭遇了性騷擾。在學校處理無果的情形下,楊某某訴諸網絡曝光。
在輿情的裹挾下,武漢大學僅用兩天時間就發佈了處分男生肖某某的通報,通報內容共兩句話:“對涉及我校學生的網上舉報,經調查核實,根據相關規定,學校研究決定,給予2022級本科生肖某某記過處分。武漢大學歷來對違規違紀行為零容忍,一經查實,絕不姑息”。通報中未界定肖某某的行為性質,未援引具體校規,更未公佈調查程序,這份迫於輿論壓力而倉促做出的模糊處分,為日後的輿論風暴埋下了伏筆。
2024年6月,楊某某在法院起訴肖某某性騷擾自己。2025年7月25日,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無法證明男生肖某某對女生楊某某實施性騷擾,駁回楊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至此,校方通報與法院判決的衝突引得不少公眾質疑:既然司法機關認為性騷擾難以成立,武漢大學是否應當撤銷對肖某某的處分呢?目前武漢大學的最新回應是,已組建工作專班,對該事件涉及的兩位同學以及相關事宜進行全面調查複核,“並將以事實為依據,嚴格按照校紀校規、學術規範作出相應處理”。
楊某某依法享有就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救濟權利。然而,當民間輿論仍走不出各執一詞的羅生門時,我們應該透過個案,叩問制度根基:武漢大學現行校規能否構建其程序正義的框架,承載學生之間性騷擾爭議的公正解決?

如果該校已建立起符合法律規定的反性騷擾機制——包含清晰的投訴受理機制、獨立調查程序、梯度化懲戒規則等——則校方完全可以依規啓動制度化應對措施。這些校規,不僅是平息當前輿情風暴的程序正義錨點,更是高校治理現代化邁向“規則之治”的核心標尺。
我國2020年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性騷擾納入規制範疇,第1010條第1款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這意味着,在《民法典》頒佈後,高校有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要求,建立合理的防止性騷擾體系;且該體系的建立,要貫穿於性騷擾的事前預防、事中制止與事後處置三個階段。
有學者認為,根據該規定,學校等單位的反性騷擾義務,在性質上屬於積極作為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單位未盡到反性騷擾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過錯侵權責任,而且單位的侵權責任屬於單獨的侵權責任,與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不發生連帶責任(見張新寶《單位反性騷擾義務與相關侵權責任研究》,載《中國法學》2022年第3期)。
也就是説,如果學校等單位因為未履行反性騷擾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學校等單位作為法律主體,也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但,民法典並未對單位的反性騷擾義務做出進一步細緻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0月30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專門針對學校提出了預防性騷擾的詳細要求,第24條規定: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衞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提高其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80條第2款規定,“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這些規定意味着,高校的反性騷擾義務從原則性禁止演變為制度化響應,某種程度上填補了《民法典》概括性規定的不足。該法生效後,包括大學在內的各種學校,都需要在學校規章制度中建立起預防和處置性騷擾的工作制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來處理學校內發生的性騷擾。
雖然《民法典》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學校負有防止性騷擾的法律義務,但二者略有區分。《婦女權益保障法》着眼於性別結構性不平等的現實,將單位反性騷擾義務的對象限定為弱勢羣體的婦女;而《民法典》則沒有對性騷擾的行為人和受害人性別做出特別規定,以去性別化的立場確立了反性騷擾制度對普適性人格的保護同等地適用於對男性和女性的保護。雖然一直以來媒體報道的性騷擾受害人以女性居多,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男性作為性騷擾被害人而被法院予以認定的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以往輿論場中高度關注的性騷擾案例,多聚焦於權力不對等關係下的性騷擾。例如,領導對下級的性騷擾、醫生對患者的性騷擾等;在高校發生的性騷擾案件,也都以導師性騷擾學生類居多。此類案件的高度可見性,直接塑造了高校校規的規制邏輯——許多高校的校規都會對教師性騷擾學生的行為做出明文禁止的規定,卻經常忽略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性騷擾行為。
高校對師生性騷擾的絕對禁止,可追溯至教育部等部門所發佈的規章制度。早在2014年,《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中規定,“高校教師不得有下列情形: ……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2018年,教育部印發《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第六項再次明確規定“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在教育部多批次發佈的“違反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典型案例”中,有多起案例均涉及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情形,足以説明教育主管部門對於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高度重視和“零容忍”態度。
但是,對於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性騷擾,確實未受到過同等程度的關注。

據筆者瞭解,目前許多高校針對性騷擾的校規也多聚焦於教師對學生的性騷擾,而類似此次武漢大學事件中作為平等主體的學生之間的性騷擾,許多高校的校規中可能並未涉及。這提醒我們,當我們把性騷擾簡化為“強權壓迫”的單一敍事時,平等主體間的性騷擾便淪為制度盲區。
武漢大學圖書館事件的本質,是高校性騷擾防治機制系統性缺失或失靈的必然結果。當輿論審判取代專業裁量、程序正義淪為輿情滅火的工具,個案爭議便演變為制度缺位的縮影。
在此次風波中,我們除了要關注針對涉事兩位同學的調查是否客觀、公正,更應聚焦高校反性騷擾防治機制的制度性建設。包括武漢大學在內的各高等院校,都應將此次事件轉化為反性騷擾制度完善的契機,嚴格根據法律規定,系統性地建立起覆蓋事前預防、事中制止和事後處理的全流程反性騷擾機制。
具體而言,高校應當提前規定清晰的投訴渠道、獨立的調查程序以及梯度化的懲戒措施,配備獨立的專門調查人員,並面向師生開展系統性的反性騷擾培訓和教育。專門的反性騷擾調查人員,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反性騷擾制度建設需要構建好權益平衡機制:既要保證舉報者的權利,包括保護舉報人的隱私,保證其不被打擊報復等;同時,被舉報者的合法權益也應當得到妥善保護。比如,應當保證被舉報者對被指控的性騷擾情況進行解釋説明,保證其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等。對於查實確有性騷擾行為者,應依法依規嚴懲;同時,對於惡意利用投訴機制進行誣告者,也應當追究其責任。
性騷擾問題,因性別議題、證據問題、認知差異等各種因素交織而格外複雜。但對於高校而言,唯有吸取教訓、構建起完善的反性騷擾機制,方能在下次輿論風暴來臨前築起理性的堤壩。當高校不再以“滅火者”身份倉促應對輿情,而是以“制度守門人”的角色來依規辦事時,才稱得上是真正的現代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