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爛尾樓購房者全額索賠獲支持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38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2025-
08/08
18:28
“還貸卻無房、停貸就失信”
在司法實踐中
“爛尾樓”糾紛的處理複雜而棘手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的一則
“爛尾樓”糾紛參考案例
判決支持購房者
解除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
開發商須返還首付、支付違約金
並承擔購房者
已還和未還的購房貸款
案例:貸款購房遭遇樓盤“爛尾”
2021年12月,消費者陸某在江蘇省鹽城市一家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套房產,並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約118萬元。陸某支付了首付款約43萬元,還向當地一家銀行貸款75萬元,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並簽署《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房地產公司作為擔保人。
隨後陸某開始還月供,截至2024年3月26日,已還款約19萬元。然而,直至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開發商始終未交房,並向陸某承認“無法交付房屋”,於是陸某將房地產公司和銀行共同訴至法院。
陸某的訴求包括5個方面:
1、解除與房地產公司、銀行簽署的合同;
2、房地產公司承擔剩餘的銀行貸款及利息;
3、房地產公司返還其購房首付款及利息;
4、房地產公司向陸某支付其還給銀行的19萬餘元及利息;
5、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1.18萬餘元。
一審法院宣判
支持陸某上述所有訴求
銀行對該判決表示不服
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
“爛尾樓”糾紛涉及
購房者、開發商、銀行多方主體
如何在不同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之間
精準平衡三方利益呢?
北京理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久成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購房人出於居住、投資等需求購房,而“爛尾樓”無法實現購房人的目的,購房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購房人與開發商之間存在商品房銷售合同關係外,購房人與銀行之間還存在金融借款合同關係。為了擺脱“無房又要償貸”的不利狀態,購房人有必要將銀行一併訴至法院。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孫憲忠指出:“鹽城案例的入選有力推動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與細化,在實踐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購房者、開發商、銀行三方在預售制度下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助於重塑購房者消費信心,穩定社會預期,並對開發商形成強烈警示,為房地產市場法治建設注入強勁動力。”
從現實情況來看
爛尾樓案件執行面臨重重困難
開發商的資產狀況大多不佳,可供執行財產有限,即便法院判決支持購房者,執行到位率也普遍較低,購房者權益難以得到實質性保障。
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玉臣對記者表示,即使購房者在開發商破產清償中具有一定的優先受償權,但在實踐中受償率並不理想。相比之下,嘗試通過各種方式推動項目復工交房,會大大降低購房者“錢房兩空”的風險。當前,在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政策扶持下,許多爛尾樓被列入保交樓或白名單項目,經過政府協調、紓困資金注入後,已經或即將重啓。
王玉臣建議,在此期間,購房者可以主動介入,通過主張延期交房違約金、信息公開等方式與開發商接洽,促使開發商積極復工,以達到交房的目的。
為切實保障購房者權益
司法、行政、市場等多個維度
已形成一系列具體措施
並在不斷完善中
在司法層面,多地法院建立了“爛尾樓”糾紛快速審理機制,對涉及“爛尾樓”的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縮短審理週期,提高維權效率。同時,推廣示範判決機制,選取典型案件先行判決,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帶動批量案件高效解決。
在行政監管方面,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核心舉措。多地出台規定,將預售資金全部納入監管賬户,由政府部門或第三方機構全程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僅能用於項目建設所需的工程款、材料費等。
在市場層面,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房貸合同條款,明確在房屋無法交付等情形下的責任劃分,減少格式條款對購房者的不公平限制。部分銀行已試點“交房即放款”模式,將貸款發放節點與房屋交付掛鈎,從源頭上降低購房者因項目爛尾而承擔的風險。同時,保險業探索相關保障產品,推出“商品房預售履約保險”,當項目出現爛尾風險時,由保險公司按約定賠付購房者損失,為購房者增添保障。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