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違法內容!依法嚴懲非法宗教出版物刻不容緩!_風聞
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官方账号-新疆在地观察家。公众号:西域都护1小时前
一本2009年出版的非法宗教書籍,打着普及某教知識的旗號,批評過春節的某教徒“伊瑪尼到了何等危險的邊緣”云云。

這種將民俗傳統與宗教信仰對立起來的論調,不僅割裂文化認同,更暴露了其作為非法出版物的本質——既無公開出版物必備的ISBN書號,亦無內部資料必需的準印證號,成為遊離於法律監管之外的“文化幽靈”。

我國實行出版物重大選題出版前備案制度,涉及宗教問題的選題屬於重大選題。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出版。
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只能由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寺觀教堂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將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得到批准後到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證。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才能印刷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這本既未履行公開出版備案程序,又非經合法主體申請印製的書籍,從誕生之初便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和《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該書將春節民俗污名化為信仰危機,實質是在信教羣體內部製造精神脅迫,在信教與未信教羣體間播種對立。
當“不過春節=信仰虔誠”的論斷成為評判標準,不僅剝奪了信教公民參與文化傳統的自由,更構成對選擇延續民俗實踐者的精神暴力——這正是法律所禁止的“歧視不信教公民”的典型形態。
將民俗活動與信仰忠誠度捆綁的言論,不僅是對未信教者的文化歧視,更是對選擇參與傳統節慶的信教公民的精神脅迫。
法律保障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也有保持世俗文化實踐的自由。
任何將宗教教義凌駕於公民文化權利之上的企圖,都違反了第四十五條禁止“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規定。
我國法律要求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其中重要維度就是尊重和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春節作為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其祭祖敬老、祈福團圓的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高度契合。某些宗教出版物將外來教義與中國傳統對立起來的行為,實質是在挑戰宗教本土化的法律要求。
對於非法宗教出版物,宗教事務部門可依法取締非法編印活動,出版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行政處罰,嚴重者更將觸發《刑法》中“非法經營罪”。

根據(2019)寧0324刑初106號判決書:
被告人韓某與在河北省滄州市××站附近經營“科達印刷服務部”的張某某商定,以每本1.5元的費用印刷被告人韓某自行編寫的《禮拜導讀》圖書2000冊,由張某某之子回某某負責編輯排版印刷,並將印刷好的《禮拜導讀》圖書郵寄到寧夏吳忠市××縣。
在被告人韓某收到《禮拜導讀》圖書2000冊後,以手機微信轉賬的方式將3000元印刷費支付給回某某。在被告人韓某去黑龍江省尚志市××鎮清真寺任職阿訇的時候,其將900餘冊《禮拜導讀》圖書帶到河北省滄州市交給李某某約80本,要求李某某在滄州市清真東寺為羣眾免費發放,被告人韓某將剩餘的800餘冊《禮拜導讀》圖書隨身帶至黑龍江省尚志市××鎮清真寺,免費給上寺做禮拜的羣眾進行發放。

2019年6月11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對《禮拜導讀》圖書進行鑑定,該圖書為非法出版物。
判決被告人韓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信仰選擇不應以犧牲文化認同為代價,宗教宣傳更不能以“去中國化”為主旨。任何宗教唯有尊重所處社會的文化根基,才能在法治框架內獲得可持續發展空間。(作者:神奇的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