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哈馬斯,從哈馬斯憲章説起......_風聞
周天子-新三反:反极左 反民粹 反极端民族主义8小时前
哈馬斯憲章完成於1988年並於同年發佈。
摘要
*與以色列的衝突是穆斯林和猶太人之間的宗教戰爭,將持續到世界末日。
*聖戰和殉道是“從河流到海洋”解放巴勒斯坦的唯一手段和途徑。
*整個巴勒斯坦,“東起約旦河,西至地中海”都屬於伊斯蘭宗教遺產“瓦剋夫”(即阿拉神聖的宗教恩賜),瓦剋夫的所有權由其創建者轉交給真主。在審判日之前,巴勒斯坦是授予歷代穆斯林的瓦剋夫,任何人不得放棄其中的任何部分。
*倡議以及所謂的和平解決辦法和國際會議都違背哈馬斯的原則。與以色列的和平談判和正常化是被禁止的,任何參與其中的人都是安拉和他的先知的叛徒,註定要下地獄。
*以色列沒有存在的權利,針對它的聖戰必須繼續下去,直到它被消滅,整個巴勒斯坦得到解放。
*沒有以色列人是平民。巴勒斯坦的所有猶太人,包括兒童,都是戰鬥人員,可以用各種手段殺害:刺傷、斬首或爆炸,包括自殺行動。
*與以色列的Tahdia(暫時停止戰鬥)作為一種策略是可能的,但總體策略是持續的聖戰。
*殉道是至高無上的價值,也是聖戰的一部分。尋求殉道者(即自殺式襲擊者)“熱愛死亡,就像敵人熱愛生命一樣”,並在天堂得到回報。
*聖戰是針對猶太人的,猶太人註定要被消滅。
*巴勒斯坦的解放是建立全球伊斯蘭哈里發國的前奏。羅馬將被伊斯蘭教征服,就像征服君士坦丁堡一樣,然後世界其他地方將被征服,包括美國和東歐。
*哈馬斯是穆斯林兄弟會的一部分,也支持全球聖戰領導人。奧薩馬·本·拉登是“穆斯林聖戰戰士”,本·拉登的導師阿卜杜拉·阿扎姆是“聖戰和殉難的象徵”。
*必須培養兒童參加聖戰、尋求殉難併為將整個巴勒斯坦從猶太人手中解放出來而奮鬥。
重點:
哈馬斯憲章第十一條:
伊斯蘭抵抗運動認為,巴勒斯坦的土地是伊斯蘭教的瓦剋夫,是為穆斯林後代奉獻的,直到審判日。它,或它的任何部分,都不應被浪費:它,或它的任何部分,都不應被放棄。無論是單個阿拉伯國家還是所有阿拉伯國家,無論是任何國王或總統,還是所有國王和總統,無論是任何組織還是所有人,無論是巴勒斯坦人還是阿拉伯人,都沒有權利這樣做。巴勒斯坦是伊斯蘭教的瓦剋夫,是為穆斯林後代奉獻的,直到審判日。既然如此,誰能聲稱有權代表穆斯林後代直到審判日?
這是伊斯蘭教法中管理巴勒斯坦土地的法律,同樣也適用於穆斯林用武力征服的任何土地,因為在(伊斯蘭)征服時期,穆斯林將這些土地奉獻給穆斯林世代,直到審判日。
在七世紀阿拉伯歷史上空前未有的軍事與文化征服運動中,當伊斯蘭軍隊於公元637年征服了敍利亞和伊拉克後,他們派人覲見穆斯林哈里發歐麥爾·本·哈塔卜,請教他對被征服土地的意見——是應該把土地分給士兵,還是留給土地原主,還是其他什麼?經過歐麥爾哈里發與“先知的輔弼”們的協商和討論,他們決定將土地留給土地原主,讓他們從土地的果實中受益。至於土地的真正所有權,應該為穆斯林世代奉獻,直到審判日。那些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只是為了從土地的果實中受益。只要天地存在,這個瓦剋夫就會存在。就巴勒斯坦而言,任何與伊斯蘭教法相牴觸的程序都是無效的。
讓我們來關注一下第十一條的關鍵內容:
1.巴勒斯坦的土地是伊斯蘭教的瓦剋夫。
這裏需要注意,瓦剋夫是伊斯蘭教的一種所有權概念,當穆斯林聲稱某物是“瓦剋夫”的時候,它意味着“該物件成為了宗教財產,原有者會失去對該物件的權利,用之於真主所創造出來的人類身上”。
2.伊斯蘭教法中管理巴勒斯坦土地的法律,同樣也適用於穆斯林用武力征服的任何土地,因為在(伊斯蘭)征服時期,穆斯林將這些土地奉獻給穆斯林世代。
這段話意味着穆斯林承認自己並不是本地的土著,而是“征服者”。
結合前一條,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穆斯林的想法,那就是:
任何穆斯林曾經一度征服的土地,都自動變為穆斯林神聖不可侵犯的宗教財產“瓦剋夫”。
因為穆斯林是真主的僕人,所以只有穆斯林可以征服、搶奪土地。
但其他任何民族、國家,想要取回被穆斯林侵佔和掠奪的領土,就是“侵略”,是“犯罪”。
所以,哈馬斯究竟是什麼貨色,該一清二楚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