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康令 | “百合狀互動”:理解近代西方國際秩序的新視角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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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康令|復旦大學中國研究院副研究員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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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在近三個世紀的時間裏,“均勢”(balance of power)是近代西方國際秩序的核心關鍵詞。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認為,均勢是對國家間的權力關係進行有效制約的重要途徑,可以在既有權力分配的基礎上建構穩定的國際體系結構。儘管各國權力的不平衡發展是導致國際秩序失衡的主要根源,但在多極均勢格局下,各方總體權力的不均衡增長並不一定會造成較強一方的支配地位,因為弱方可能聯合起來對抗強方。然而,這種基於當代視角的抽象化詮釋並沒有完全反映近代的歷史文化情境,特別是未能充分體現宗教、君主、資本等要素在近代國際關係實踐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羅馬帝國
很長一段時間裏,掌握世俗權力的羅馬帝國和掌握神聖權力的基督教分別代表了西方文明的“法統”和“道統”,並在後世通過種種形式得到繼承和發展。在中世紀漫長的“基督教治下的和平”(Pax Ecclesiastica)崩潰後,教權(神權)並沒有在歐洲煙消雲散,而是在和王權(君權)的交互中逐步形成了新的權力關係。無論是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建立後開始的主權國家建構中,還是在1815年維也納體系建立後鋪開的民族國家建構中,大部分歐洲國家的權力核心就是“天命所歸”的君主。黑格爾(Hegel)強調“把君主權看成以神的權威為基礎的東西”。這些都是近代歐洲各國自覺遵守和盡力維繫均勢格局的共同價值基礎和緊密精神紐帶,以及在彼此制衡和爭奪中依然能夠展開默契合作乃至大國協調的歷史文化基因和政治制度根源。17世紀中葉,方興未艾的資產階級登上國際舞台,商權勢力逐步在政治上與王權勢力和教權勢力分庭抗禮,資本力量一步步發展壯大,成為決定西方命運走向乃至全球格局取向的決定性因素。尤其是隨着西方世界全球擴張規模的日益增大,歐洲既在內部長期保持均勢格局,又對域外的非西方世界鞏固霸權格局,使得近代西方國際秩序下各類行為體之間極為複雜的權力鬥爭能夠實現數百年的“鬥而不破”。這種局面一直到20世紀上半葉帝國主義(壟斷資本主義)全面爭奪全球霸權才發生根本改變。
基於上述觀察,**本文嘗試提出“百合狀互動”的新視角,既對近代歐洲王權、教權、商權之間的相互影響作用進行綜合考量,又對近代西方世界和非西方世界、國家行為體和非國家行為體之間的高頻率高強度互動展開整體分析,**這有助於超越簡單化和線性化的結構主義侷限,從更為豐富多元的角色認同、關係分析和過程建構的維度進一步探究和理解近代歐洲“均勢”,從而勾勒出一幅更為立體的西方文明崛起圖景。
“百合狀互動”的核心構成與發展史
國際秩序中的行為主體(或稱國際關係行為體、國際體系中的單位)可以區分為國家和非國家。在國家行為體中,除了近代正式出現的主權國家和民族國家,前現代國家的形態頗為多樣:從採獵羣、定居部落和酋邦等基於血親關係建構的、較為分散的社會政治組織,到後來更復雜、更集中的基於地理近鄰關係進行社會凝聚而成的古代城邦和帝國等,實現了從血緣紐帶國家到地緣紐帶國家的重要跨越。非國家行為體在現當代國際關係中越來越受到重視,國際組織、跨國公司、個人等,近代歐洲的海外教會及其傳教士、東印度公司等都可以歸入這類行為體。
**當人們用“血緣”或者“地緣”等來概括聯結人羣、整合社會與建構國族的基礎時,其實已經用到了頗具東方特色的“緣”的概念。**化用“五緣文化”的分析框架,我們可以對古今各種國家行為體的性質內涵及其交往特色進行分類:一是親緣(包含血緣),即以親屬為紐帶的宗族、親戚關係,包含血親、姻親和契親,這是古代世界諸多王朝統治合法性的重要來源,在國際交往裏主要表現為東方式的和親與西方式的王室政治聯姻。二是地緣,即各種相交相接的地理、區域關係,根據某些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聯繫和差異,可以分為農耕國家和遊牧國家、大陸國家和海洋國家等。三是神緣,即以宗教和信仰為紐帶的同道關係,宗教信仰歷來是構建國際關係行為體的核心力量之一,可以構成政教合一的國家乃至獨立而強大的教會力量。四是業緣,即以行業、學業等為紐帶的同行、同學關係。五是物緣,即以物為媒介的共需、同好關係。業緣和物緣的因素大致與階級對應,典型的就是資本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國家之區分。
藉助“五緣”思維,我們在對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的比較中可以發現,**傳統東亞天下秩序行為體的權力來源的同質性較高,長期都是類似古代中國中原王朝那樣的君主制政權,彼此之間更多是環環相扣的關係,地緣上呈現由內而外、由中央政權(中樞區域)到周邊政權(泛遊牧區域、“小中華”區域、曼陀羅區域)的“回字形”和“雙重一體”特徵,**特別是各行為體長期保持“大國—小國”與“主國—賓國”的雙重互動情境,並常常通過和親和貢賜產生血緣、業緣、物緣上的密切聯繫,同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等神緣有時也結成紐帶。而近代西方國際秩序(或者説新興西歐國際秩序)中的行為體權力來源的異質性較高,相互之間更多是犬牙交錯的關係。
在基督教(天主教、新教、東正教)一元神緣的主導下,歐洲內外政策中的複合型權力結構主要表現為:17世紀中葉誕生的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受到主權國家建構浪潮的影響,歐洲的王權勢力、教權勢力、商權勢力三大主要行為體共同構成了以“百合狀”和“三位一體”為特徵的分佈樣式和互動態勢。西方世界“三足鼎立”的格局正是在“百合狀互動”中逐漸形成,其主要由天主教—羅曼文化、新教—日耳曼文化、東正教—斯拉夫文化三大板塊構成。
(一)傳統歐洲的“政教之辯”與中世紀法國的“王室百合”
西方文明的搖籃是地中海。不同於形成巨大阻隔的浩渺洋流,地中海是個十分獨特的陸間海——它聯通歐、亞、非,東西長約4000千米,南北最寬處約1800千米,沿岸民族可以經陸路或近海彼此通達。數千年來,地中海沿岸分佈着埃及、希伯來、腓尼基、波斯、希臘、羅馬、阿拉伯等眾多文明。這些文明間的距離不遠不近,可相互聯繫但又保持了各自的獨立;地理上的彼此相望促成了文化上的交匯合流,最後成就了歐洲文明,形成一種外向的世界觀。
對古希臘人來説,地中海東部的財富和文明始終是巨大的誘惑,因此他們習慣於把海洋視為抵達新文明的通路,遠航的目的要麼是貿易、求知,要麼是開闢殖民地和征服。古羅馬人通過建立囊括地中海東西兩部分的巨大帝國,在更大範圍內使地中海沿岸文明得到了充分交融,特別是作為西方文明重要標誌的基督教在融通中形成——基督教獨尊一神、信仰“先知”、獲得“啓示”的觀念和上帝創世説就來源於猶太教。
羅馬帝國在政治軍事實力強盛之時創造了“羅馬治下的和平”(Pax Romana)。4世紀初,基督教成為羅馬國教。此後,一個近似大一統的廣袤疆土與普世性的宗教主張相互適配的環地中海區域逐步形成,一個既有“法統”(羅馬帝國)又有“道統”(基督教)的西方文明有機整體在歐洲應運而生。儘管羅馬帝國和基督教數次發生了中心分裂和重心轉移,“兩權並立”和“正統同構”的情況還是幾乎貫穿於整個歐洲政治史和國際關係史之中。一方面是王權掌握着世俗權力和政權合法性。從西羅馬帝國、查理曼帝國、神聖羅馬帝國,到東羅馬帝國(拜占庭帝國)和沙皇俄國(“第三羅馬”),“羅馬”國號的繼承者們不斷向更廣闊的歐洲腹地擴散,成功塑造出具有一體化和普遍性的政治意識和政治觀念。另一方面是教權掌握着神聖權力和意識形態正當性。天主教、東正教和新教先後分化出來,這三大教派又逐步和羅曼(拉丁)、斯拉夫、日耳曼三大人種和語族形成廣泛而深度的綁定,牢牢佔據着歐洲人精神和信仰世界的核心位置。
在漫長的中世紀裏,缺乏軍權的教權與缺乏集權的王權之間爭鬥不止,歐洲陷入了地緣版圖碎片化的困境之中。在歐洲中部,儘管神聖羅馬帝國對建立政教統一秩序有着強烈的追求,但教會對天主教統治權的構建卻更勝一籌,尤其表現為教會提出並堅持的“雙劍論”,其認為統治世界的兩種權柄分別是主教的神聖權威和君主的權力——前者在天主的審判台前更有分量,因此皇帝即使享有“統治萬民的榮耀”,在最高司祭面前仍要俯首。然而,“基督教治下的和平”和天主教會的“一手遮天”未能阻止歐洲在政治和軍事上的長期分裂。1500年左右,歐洲國際關係行為體的數量達到500個。
而相較於歐陸中心區域的德意志、意大利等“四戰之地”,法蘭西在政教關係統合方面更勝一籌,特別體現為“王室百合”(royal lily,也有觀點認為是鳶尾花)徽章的紋樣。最初,《聖經》裏的百合花只是作為一種自然物被用來比喻美好的事物或美妙的意境。公元4世紀,百合花開始被賦予神學意義,從象徵耶穌基督轉向象徵聖母瑪利亞,後者得到了法國王室無比濃烈的崇敬。當法國最終獲得英法百年戰爭(1337年至1453年)的勝利後,聖母百合圖像更是與王室百合徽章緊密結合,逐步成為法國王權和王室正統的典型象徵。在教權佔據主導地位的13世紀後期,百合的三枚花瓣分別被解釋為信仰、智慧和騎士制度的代表。爾後法國王室對百合花的寓意作出明確闡述——作為法蘭西王國一切美德和繁榮昌盛的標誌,百合花本身就是“三位一體”(Trinity),表明法蘭西君主制度的存在和延續得到了上帝的特別恩准。這有力推動了法國王權朝神聖化方向邁進,在相當程度上完成了國家層面“政教合一”的正統詮釋。在民族主義誕生前,“王室百合”是法蘭西國族建構的重要一環,堪稱王權與教權共同塑造的精神標識。上帝之母和法國國王的形象被抽象化為一個聖潔的百合花整體,王權的權威由此實現象徵性轉移,使法國國王得以籠罩在聖母瑪利亞的神聖光環之下,廣大臣民和信徒們在無比崇敬中實現了“愛國”與“愛王”融合,“對祖國的崇拜”與“對聖母的崇拜”彼此交織。
(二)單元維度的“百合狀互動”:對內“分力”與對外“合力”
中古歐洲文明是近現代西方文明的温牀,其特性和表徵有的得到繼承、發展,有的獲得改造,有的則被顛覆。縱觀中世紀的歐洲秩序,行為主體的性質是複雜多元的。天主教會、神聖羅馬帝國、王國、封邦、貴族領地、自由城市等虛實不一、規模多樣的成百上千的政治實體盤根錯節,階級、民族、宗派、國王之間的戰爭經久不息。這些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的權力關係總體呈現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織重疊狀態,彼此之間有着主要源於傳統習俗的錯綜複雜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國際秩序和國內秩序也很難完全區分。
整體而言,當時歐洲秩序的“分”中有“合”。在世俗領域看似支離破碎的政治權力圖景之下,神聖領域的“大一統”可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在歐洲通行的最重要的觀念之一就是“統一的基督教世界”,或曰“基督教共同體”(res publica Christiana)。經歷了14世紀至16世紀的文藝復興運動,以及17世紀上半葉“三十年戰爭”的洗禮,代表政治和軍事的王權、立足宗教和思想的教權、集中經貿和金融的商權脱穎而出,成為建構近代歐洲國家行為體的最為重要的三種權力來源,歐洲秩序的“合”中又產生了“分”。
大航海時代開始後,面向大西洋和印度洋的地理大發現、大探索,給危機四伏的歐洲帶來了嶄新的機遇。在海外擴張動力的驅使下,歐洲各類國際關係行為體你追我趕,可謂“百花齊放”。西方世界對內對外的戰爭規模和幅度的擴大強化了王權,歐洲國王們終於實現“朕即國家”的宏圖大志;天主教的全球傳教復興了教權,基督教意識形態成為西方文明優越性的思想支柱;幾乎遍及各大洲的國際貿易的興盛更是推動了商權發展,資產階級和資本主義隆重登上了歷史舞台。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建立後,歐洲格局發生大洗牌,作為近代西方國際秩序行為體互動的三大代表力量,王權勢力、教權勢力、商權勢力分別在各國佔據了一定主導地位,它們之間的排列組合邁入新階段。新興的西方國際秩序在行為主體與互動特徵、組織原則與體系結構等方面都呈現出全新的特色。
參考法國的“王室百合”,**我們可以將近代西方國際秩序中王權、教權、商權的關係進一步提煉和概括為凸顯“三元一體”特徵的“百合狀互動”:**三者就像百合花的三枚花瓣,彼此之間顯得“各自為政”,它們都希望進一步成為代表各個國際秩序行為體的核心政治力量;但三者在不斷的衝突中也有充分的合作,因為歐洲各種政治勢力在思想和實踐上都源出羅馬帝國與基督教的“法統”和“道統”,連接三片“花瓣”的中心“花蕊”便象徵着西方文明之正統。
在17世紀中葉的歐洲本土,按國家核心政治力量來區分,教權“花瓣”上主要是羅馬教皇國,王權“花瓣”上主要是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英國,商權“花瓣”上主要是荷蘭,歐洲內部形成“三權分力”式的權力分配樣式。而在同時期的海外,在轉移國內階級矛盾和尋求更多外部財富的驅動下,西歐各國的殖民活動又需要各種勢力的密切合作,出現了東印度公司這樣的綜合了王權與商權的非國家行為體,這就類似花瓣下交錯的三枚萼片之一,代表着王權和商權的結合。另外兩枚萼片分別是代表教權與王權相結合的王國傳教士,以及代表教權與商權相結合的新教殖民者。也就是説,社會力量和市場力量不僅在歐洲內部與純粹的政治力量爭權奪勢,試圖成為政治生態中的一極,而且在歐洲外部更廣闊範圍內以各種組合方式開始發揮國際影響。在西方世界向非西方世界擴張的過程中,王權、教權、商權往往會在不同程度上向域外形成“三權合力”,從而使歐洲作為一個整體實現了全球性的權力集中。
就像“王室百合”三枚花瓣的排列有上下高低和左右位置之分,威斯特伐利亞秩序下“百合狀互動”中的“花瓣”位置也有一定差異。在宗教革命和思想革命的驅動下,以羅馬教廷為代表的教權勢力不斷分裂和下降,各主要君主國的王權勢力不斷整合和上升。傳統守舊的精神生產與嶄新進取的物質生產此消彼長,這種趨勢説明,“黑暗中世紀”裏神權對國際秩序的主導正在被整體性打破,但世俗的王權力量依然無法將教權力量完全逐出國際政治舞台。
1517年,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發起反對羅馬天主教會的宗教改革,在16世紀漸成星火燎原之勢,爾後的“三十年戰爭”便是由此導致的大規模宗教戰爭和國際戰爭,其中既有羅馬天主教和新教之間的信仰爭端,又有同屬天主教國家的法國波旁家族和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之間圍繞歐陸霸權的權力爭奪。在1648年開始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亞秩序中,隨着中世紀封建國家逐漸衰亡,作為戰場的神聖羅馬帝國的國力也江河日下,歐洲王權重新進行了排列組合。這個過程依然非常需要宗教力量的支持,因此作為歐洲重要精神紐帶的基督教是不可能被徹底消滅的,只不過教權不再作為一種政治力量凌駕於王權之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天主教勢力作為一種國際關係行為體在歐洲之外的全球舞台進一步擴張,以尋找更多立足之處。

馬克思指出:“商品生產和發達的商品流通,即貿易,是資本產生的歷史前提。世界貿易和世界市場在16世紀揭開了資本的現代生活史。”通過資產階級革命,原本處於歐陸秩序邊緣的荷蘭在16世紀下半葉開始崛起,資本力量不斷與政治力量融合組成商權(資產階級)勢力,重商主義狂飆突進,殖民擴張與貿易擴張愈演愈烈。儘管此時的商權力量已不可小覷,但要等到18世紀末19世紀初它才走到政治舞台中心。重要的過渡階段就是18世紀,這一時期歐洲幾乎同時存在兩個平行的地緣政治秩序概念,分別為資本主義的英倫島國和歐洲大陸的王朝國家。
需要注意的是,歐洲的王權勢力是通過鮮明的王室血緣紐帶進行連接的,這點往往被後世的民族國家概念過度掩蓋。**要理解此後歐洲國際秩序中王權與商權的鬥爭,不能僅從政治權力爭奪的視角着眼。**歷史唯物主義認為,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底是直接生產和再生產。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明確提出了“兩種生產”論——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在近代歐洲,隨着勞動生產率日益發展,生產資料生產對社會的支配作用逐步取代了人自身生產對社會的支配作用。新形成的各社會階級的衝突日益湧現,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變成了以地區團體為基層單位組成國家的新社會。但此時人自身的生產和相應的血族團體並沒有消失,依然存在併發揮着一定作用。最具代表性的是17世紀就進行了資產階級革命的英國,資本力量不斷在國家主權建構中向上攀爬以取代王權力量。
從發展的眼光看,**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後的歐洲西部地區,“百合狀互動”是由側重法理邏輯的主權國家範式主導,其核心內涵是實現王權、教權、商權勢力之間“分中有合”與“閤中有分”共存的動態平衡。**而在1815年維也納會議後的歐洲廣大區域,“百合狀互動”則是由側重地緣邏輯的民族國家範式主導,逐步演化並催生出基於天主教—羅曼文化、新教—日耳曼文化、東正教—斯拉夫文化之歐洲“三足鼎立”:在歐洲南部,天主教信仰佔據主流,居民普遍説羅曼語(拉丁語),以哈布斯堡王朝和波旁王朝為代表的王權勢力普遍強大,主要國家行為體包括法蘭西王國、西班牙王國、葡萄牙王國、意大利諸邦(含教皇國)等;在歐洲北部,新教和日耳曼語族分別是宗教和語言方面的主導力量,以各類資產階級行為體為代表的商權力量具有明顯的政治地位,主要包含英國、尼德蘭、瑞典王國、德意志邦聯(包括普魯士)等國;在歐洲東部,信奉東正教的斯拉夫人逐步開始活躍在歐洲政治的舞台中心,其代表就是俄羅斯帝國。這其實也可以被視為歐洲協調(Concert of Europe)的底層邏輯。
由此,**近代西方國際秩序中行為主體“百合狀互動”的權力分配呈現二元特性:**在歐洲內部或者説歐洲大陸上,其偏向於權力制衡,一旦出現“一家獨大”的跡象,各國就會“羣起而攻之”,這其實是歐洲內部的權力“分蛋糕”;在歐洲外部或者説全球海洋世界,則是伴隨着全球化的推進,不斷湧現出世界範圍內的歐洲霸權力量,這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歐洲對世界權力的“搶蛋糕”——比如人們習慣將葡萄牙、荷蘭、英國等國家在歐洲之外的殖民統治,認為是這些國家霸權的一部分。實際上,具體霸權國家的興衰更替並不會導致整個近代西方國際秩序發生本質變化。近代整個西歐或者説海外殖民勢力母國的集合更可以看作是一種持續性的、體系性的世界霸權。歐洲國家在海外的殖民主義依舊是霍布斯式的,在血與火之中試圖將全世界的權力彙集到歐洲人手中。
(三)體系維度的“百合狀互動”:對內“均勢”與對外“霸權”
國際秩序的組織原則可以分為無政府狀態和等級制狀態。根據西方主流國際關係理論,在從近代到當代的西方中心式國際秩序的發展歷程中,國際關係領域是建立在自治概念、自利國家和無政府狀態之上的。從混合性的角度看,即使在無政府狀態下,國家間關係也並非完全如無政府般混亂無序,國際政治歷史上充滿着各種安全等級形式。在人類國際關係的各個歷史階段,各類國際體系中都存在事實上的不對等和權力集中現象,因此無政府狀態和等級制狀態是無法截然分開的。但在大多數國際秩序中,佔據主導地位的組織原則只能有一種——非此即彼。
以此為基礎,國際關係行為體的權力分佈情況或者説體系結構也有區別,這在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如果説傳統東亞天下秩序以等級製為主要組織原則,那麼新興西歐國際秩序就是以無政府狀態為主要組織原則。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的體系結構是行為體互動關係在國際權威作用下的綜合與昇華——東方行為體系在“回字形互動”中構成了立體而內斂的“塔型結構”,西方行為體在“百合狀互動”中構成了扁平而外擴的“極型結構”。
**中世紀純概念式結構地圖發展為近代早期形象地圖的過程,也是歐洲人從地中海周邊邁向全球性海洋深處的過程。**在探索到遠方的大洋之後,歐洲人世界觀中唯我獨尊、弱肉強食的部分迅速發展,從此一發不可收拾。不論是在觀念建構還是在行為發生的過程中,西方試圖迫使非西方成為“低人一等”的世界:歐洲列強可以盡情向外部擴張,可以任意佔領、吞併其他未知或者已知地域,可以消滅和征服“落後民族”。歐洲中心論、種族優越論、文明等級論等紛紛成為殖民者的“思想武器”。在羅馬教皇的鼓勵和支持下,開歐洲近代地理大發現和海外殖民風氣之先的葡萄牙和西班牙就曾對新世界的“異教徒”進行征服,並將其領土肆意瓜分。
這些佔領的目標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無主地(terra nullius),主要是指美洲和大洋洲的大陸以及一些島嶼。歐洲的法學家及神學家認為,當地原住民並沒有建立起有效的政治組織,也沒有對其土地進行有效利用,因而不能認為其對所居住地區擁有主權,故歐洲人可以合法佔領。二是可征服的領地,主要是非洲、亞洲等已經擁有政治或政府組織形式、達到較高“文明階段”的廣大地區。哪怕到了主權平等意識已經產生的17世紀,那些沒有達到所謂歐洲文明標準的地方,也並不被列強認為是“國際社會大家庭”的成員,而被視為征服的對象。

近代西方國際秩序的無政府狀態肇始於歐洲各國於1648年簽署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這打破了羅馬教皇神權下的世界主權論,實際上肯定了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格勞秀斯(Hugo Grotius)所提出的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國家獨立等原則,創造了以國際會議解決國際問題的先例。儘管當時法國在歐洲國際事務中佔據了主導地位,但在各種力量此消彼長和各種結盟與戰爭的交互衝擊下,歐洲主要行為體之間的權力分配還是呈現均勢狀態。1713年締結的《烏得勒支和約》明確把維持均勢作為一條經驗寫在序言裏。到18世紀末法國大革命時,1793年《法蘭西憲法》在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平等觀念的指導下首次提出互不干涉的原則。在此後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具有一定進步意義的歐洲國際秩序的體系結構是一種多極格局,西方整體的權力佈局呈現為多中心化。
一些西方學者強調,亞洲的國際政治等級模式與歐洲的均勢模式形成強烈的反差。但我們不能簡單地把無政府狀態、多極結構與國際關係的平等畫上等號。無論是從思想空間的應然角度看,還是從地理空間的實然角度看,近代西方國際秩序內部的狀態與西方世界和非西方世界之間的狀態還是有很大差距。即使是在歐洲範圍內,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內的主權國家概念也僅限於一些大國,哪怕是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德意志諸邦也不能被視為具有完全主權的國家。至於歐洲之外的廣大地區,則完全被排除在主權資格之外,它們反而是歐洲大國行使主權的對象及檢驗主權能力的場所。
在不斷向外擴張和征服的大背景下,近代西方世界內部存在一定程度的無政府狀態和多極均勢結構,但每個西方殖民國家本身又與自己的殖民地之間構成了一個個等級制狀態和單極霸權結構的國際秩序。與更具內斂性的東方天下秩序相比,**西方國際秩序更具外擴性,其實更應該説是一種“泛西方國際秩序”,是由當時的西歐國際秩序(大陸均勢)和殖民地國際秩序(海外霸權)相疊加而成的,其組織原則和體系結構也是複合而非單一的。**從17世紀發生的第一次英荷戰爭(1652年至1654年)、英國與西班牙戰爭(1655年至1660年)、第二次英荷戰爭(1665年至1667年)、第三次英荷戰爭(1672年至1674年),到此後18世紀以英法為主要交戰方的“七年戰爭”(1756年至1763年)、美國獨立戰爭(1775年至1783年),各類全球殖民戰爭充分反映了英國、荷蘭、法國、西班牙等國在近代泛西方國際秩序中的激烈爭鬥。
其實,歐洲在歷史和文化基因中一直鐫刻着對更大範圍霸權的執念,比如中世紀“基督教治下的和平”和更早的“羅馬治下的和平”。近代之後歐洲各國因為種種原因只能在歐洲本土實現多極均勢,但一個繼承羅馬帝國疆域與基督教精神的西方世界卻開始整體崛起,不斷通過國際秩序碰撞的方式向非西方世界輸出國內秩序的負外部性和國家對外行為的負秩序效應。從這個意義上看,拿破崙戰爭後的維也納秩序既是對威斯特伐利亞秩序的繼承,更是其延伸和拓展。
為了更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和提高生產力,在歐洲各國互相廝殺的過程中,資本主義進一步發展,資產階級整體性興起,商權力量成為歐洲各國的政治主導。同時,歐洲各國開始了由王權國家向民族國家過渡的進程,教權力量則極度萎縮且無法再成為能左右歐洲政治的行為主體。英、法、普、奧、俄等國的相繼崛起改變了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內的力量對比,經過18世紀至19世紀初的幾場戰爭,歐洲形成了經典的五強均勢秩序,“百年和平”的大幕由此拉開。
**近現代西方主導的國際秩序,其根本特徵是無政府狀態,**並不存在像國內政府一樣能夠制定普遍適用的法律規範並保障其強制執行的最高政治權威,所以我們常把國際政治中的合法性問題理解為霸權國家的合法性問題,即霸權國家如何在國際秩序中爭取和維繫主導權力,以及如何制定得到普遍遵循的國際規則和國際制度。從演變過程看,歐洲歷史上的幾大多極體系最終都走向了兩極對抗狀態,因此歷史學家在解析這幾次大的力量交替時,大多在週期性霸權戰爭的敍事結構下展開。事實上,在近代西方國際秩序的世界觀中,國際合法性存在大小之分:在歐洲環地中海範圍的“小世界”裏,列強之間的霸權會發生轉移,自由和繁榮的主導者也會相應轉移;在全球範圍特別是環大西洋的“大世界”裏,整個歐洲就是無法撼動的霸權力量。
“百合狀互動”的影響與國際比較
正是在各類行為體之間複雜的權力爭奪與合作中,近代國際法在歐洲加速誕生。然而,國際法的強制力始終是一個頗具爭議的話題。無政府狀態意味着,在近代歐洲並不存在最高和統一的國際立法和司法機關來強制各國遵守國際法。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認為,國際法在立法、司法和執法各領域的分散性(即非集中化)是國際社會結構分散性的必然結果。國際法的存在和運作主要取決於各國利益的一致或互補,當然也取決於國家間的權力分配。也就是説,利益的協調與權力的平衡(均勢)催生了國際法。一旦這兩個因素出現問題,國際法的效用便大大降低。
在近代歐洲範圍,為了鞏固和增強自己的實力,各王國不斷進行領土擴張和人口兼併的戰爭;在近代全球範圍,歐洲列強加速了對外殖民的步伐,主動與域外政權和其他地區的國際秩序發生聯繫。基督教力量也以單獨或者合作的形式馳騁海外,並且多次引發激烈的“教案”等觀念衝突。資本力量開始參與主導國際秩序,資本主義原始積累階段的特徵決定了近代西方秩序具有極強的侵略性。從王權、教權、商權之“百合狀互動”的視角來看,近代歐洲各類國際關係行為體既普遍迫切需要國際法來協調“三權分力”狀態下歐洲內部異常多元的權利義務關係,又高度依賴國際法在整合西方世界的基礎上對非西方世界進行“三權合力”式的統治乃至奴役。
兩次世界大戰爆發前,近代西方國際秩序經歷了從1648年開始的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到1815年開始的維也納秩序的演變。在此過程中,“百合狀互動”的發展加速了近代國際法的推行,其雖有促進歐洲主要國家平等相待而走向“治”的積極一面,但也有為西方殖民主義助力造勢而走向“亂”的消極一面。在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碰撞的大背景下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東西方文明長期以來形成的秩序思維,對“回字形互動”和“百合狀互動”兩種不同的國際關係互動方式起到了一定的奠基作用。如果説內斂的傳統東亞秩序背後是東方特色的“旋渦模式”,那麼外擴的新興西歐國際秩序背後則是西方特色的“火把模式”。
(一)近代國際法的兩面性與西方國際秩序演進的“變而不亂”
近代國際法於16世紀左右在歐洲開始出現。17世紀中葉,經歷三十年戰爭磨難後的歐洲世界痛定思痛,簽訂《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開啓了用近代國際法具體規範國際關係實踐和國際秩序構建的探索之路。當時各國勢均力敵的國際政治情形,已與此前很長時期內教權主導下的歐洲秩序大不相同,國際法尤其關注規範國際關係中的王權和商權力量,特別是政治和法律領域的權力和權利關係,這本身也是世俗力量不斷脱離基督教神權束縛的重要標誌。1789年,“國際法”一詞被首次提出,用以表達“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併為國際學術界所普遍接受。大約到18世紀,近代國際法已經形成體系,再到19世紀基本完善穩定。

1648年,歐洲各國簽署《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威斯特伐利亞秩序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國際秩序。在國際法被從純粹的神學體系中解放出來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這個多邊公約承認了國家享有主權的原則。和約基本確立了現代歐洲的政治格局。從觀念的角度看,把其他行為體界定為敵人並且致力於消滅、摧毀對方的霍布斯(Hobbes)文化在歐洲被拋棄,取而代之的是把其他行為體界定為競爭對手,將武力只是作為處理國家間利益衝突的一種手段和途徑的洛克(Locke)文化。對於即將進入“百合狀互動”的王權、教權、商權勢力來説,極具變革性的政治權威和國際角色轉換也逐步展開。首先,在簽署《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過程中,教皇使節僅僅是來旁聽會議,而在此以前教皇至少在名義上擁有“開除出教”、發佈“褫奪教權令”的教會管轄權,裂土封王、樹立霸權的絕對領土權,禁錮思想、迫害“異端”的國際執法權,策劃和發動國際戰爭的無限戰爭權等國際權力。其次,文藝復興的人文主義思想在政治上得到充分表現,新型君主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方興未艾,因而這些國家將君主體制作為法律和秩序的保證,並且要求擺脱教會統治的束縛,教皇一統天下的局面從此便不可能再維持下去。再次,在經歷了近半個世紀的尼德蘭資產階級革命之後,作為歐洲第一個資產階級共和國,成功推翻西班牙統治的荷蘭的主權獨立國家地位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
雖然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內各行為體的參與度較高、合法性較強,歐洲從此開啓了以國際會議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外交實踐,但其在另兩個構成要素上存在重大缺陷,因此並不完備。**一是在國際規範上存在缺陷,**其雖然詳細規定了國家權利卻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責任。《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主要關注和解決的是歐洲主要國家的獨立、平等以及疆界劃分等主權問題,但並沒有聚焦和處理對他國的武力侵略和強制吞併等非法使用武力引發衝突和戰爭的行為。**二是這一秩序的懲戒機制效力明顯不足。**和約規定每一方都必須“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向其提供意見和武力、協助其還擊侵害者,但這一規定是模糊和非強制性的,沒有相應組織機制來保障實施對違反者的有效懲戒。也就是説,歐洲各國雖然中止了三十年戰爭產生的巨大破壞這一“燃眉之急”,卻難以有效預防和制止未來再次發生類似的大戰,難以做到“防患於未然”。和約並未對發動戰爭做出明確而嚴格的法律界定和禁止,各國對戰爭受害者提供武力協助完全取決於自身的意願和當時的形勢。
從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建立一直到1815年其被維也納秩序取代的一百多年時間裏,歐洲仍然戰火不斷。在這167年中,主要的歐洲國際行為體之間共發生72次較大規模的戰爭,平均每次戰爭持續約4年、有3個國際行為體參加。即使是在這樣戰亂不斷的情況下,威斯特伐利亞秩序依然能保持總體穩定的狀態,這主要是由歐洲內部的均勢穩定和歐洲外部的霸權穩定兩者相互作用而成,當然也包含“離岸平衡政策”等的影響。如果把新興西歐國際秩序在歐洲的部分比作一個水庫,其元規則國際法就像水壩,“百合狀互動”中的王權、教權、商權等行為體爭奪的各類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社會資源好比水庫裏的水。這些資源在歐洲範圍內會積極轉化,成為各國調節分配的諸多權益並進行內部消化,大部分都是在國際法的約束下進行的,如同“關閘蓄水”;而在歐洲範圍外則會消極轉化,矛盾外溢,如同“開閘放水”,國際法的約束也不復存在。這個比喻也可以更好地解釋為什麼近代西方國際法看似對內對外“兩張皮”,實則“萬變不離其宗”,本質上就是維護西方霸權的重要規則手段,集矛盾的對內化解和對外輸出於一體。儘管種種複雜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文化利益等不斷髮生着內外糾纏,但近代西方國際秩序內部依然呈現出“變而不亂”的特徵。
在“百合狀互動”的邏輯下,近代各式各樣的歐洲國際關係行為體具備了充分的對外交往活力和對外政策靈活性——無論是與古羅馬和中世紀時期的歐洲相比,還是與明清時期的東亞世界相比。這在早期全球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中是極為重要的前進動力。相較於幾乎不再發生單元維度和體系維度變化的傳統東亞天下秩序,新興西歐國際秩序演進的核心因素是王權、教權、商權力量的此消彼長,以及在此基礎上各民族國家先後崛起,促進因素是近代國際法在歐洲內部和海外世界的大規模拓展、運用和改進,結果就是從17世紀中葉開始的威斯特伐利亞秩序平穩發展到了19世紀上半葉開始的維也納秩序。
**近代西方國際秩序的順利自我演進伴隨着不斷向外侵略和擴張,是以對“他者”秩序的攻擊乃至破壞來推動“自我”秩序的構建和完善。**19世紀中葉的鴉片戰爭就是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的關鍵碰撞,是由集王權、商權、教權力量於一身的英國“三權合力”式地悍然挑起。以英國為代表的西歐列強挾第一次工業革命之威,不斷利用侵略戰爭和不平等條約“雙管齊下”,將包括中國在內的東亞各國推入了無盡深淵,東方文明的諸多傳統精華也隨之被暴力強權反覆碾壓。
(二)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碰撞過程中的禮法元規則差異
政治、安全、經濟、文化等客體都是國際秩序的約束和規範對象。國際秩序不同於國際體系和國際格局的特殊之處就在於秩序的目的性與價值性,即追求什麼目標、信奉什麼價值。或者説,國際秩序具有鮮明的人文內涵、倫理偏好與價值追求。亞歐大陸兩端的東西方世界地理環境大相徑庭,彼此之間具有很大阻隔。在東西方文明內部,羣體成員通過長期的實踐活動,形成了共同的知識背景和相似的世界觀取向,並具有宏觀意義上相似的思維和行為方式。在形成相對獨立的文化共同體的基礎上,東亞天下秩序和西歐國際秩序對於人類世界產生了不同的認識和理解,特別是地理與族羣的內外之別。東亞的“天下觀”具有鮮明的陸地特性,東亞大陸上的華夏/中國是東方文明的中心,“四海”之外乃是遠方世界,正因為“天下”至大至廣,人們不必互相征討而可以成為一家,因此追求穩定和秩序逐步成為傳統東亞天下秩序的主流意識。西歐的“世界觀”則具有鮮明的海洋特性,地中海是西方文明的中心,四周沿岸陸地上散佈的各種精神文化和物質財富不斷在交流和碰撞中融合、分流,從實力到觀念的彌散和聚合不斷髮生,因此追求自由和繁榮逐步成為新興西歐國際秩序的主流意識。
基於不同的地理環境和對世界的整體認知,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對國際政治合法性的確認也產生了不同邏輯,天下觀和世界觀分別得以內化為東西方國際秩序下內部成員的集體認同。不同的是,東方天下秩序中的天下觀是面向整個系統或大部分羣體層面的穩定和秩序,由中央政權主導和推動雙邊的建構來完成;西方國際秩序中的世界觀則是面向部分個體或少部分羣體層面的自由和繁榮,由不同時空環境下的強勢主體主導和推動雙邊或多邊的建構來完成。
天下禮與國際法這兩大國際秩序的元規則,就是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主體性的具體表現形式,對於國際秩序內在性質的構成、演進方向的確定、綜合利益的獲取等,都具有規範和引領功能。從維繫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內部穩定與和平的效果來看,天下禮和國際法都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當自身國際秩序與其他國際秩序接觸和交往時,這兩種元規則都能激發體系層面規範性、制度性的力量,以此強化各自國際秩序的自行組織性,讓秩序內的主要國際行為體產生更大向心力,從而鞏固國際秩序的系統性。當然,在不同的文明演進脈絡和文化發展背景下,這兩種元規則在東西方國際秩序中所具體發揮的耦合或者黏合效果並不完全一樣。
傳統天下禮具備明顯的內斂性,更注重塑造秩序內部“聚”的局勢和態勢——“回字形互動”的形成是在行為主體和互動特徵上“聚族而居”,“天下觀”的形成是在規範對象和價值追求上“聚精凝神”,“塔型結構”的形成是在組織原則和體系結構上“聚沙成塔”。傳統東亞天下秩序因此更像一種“固態”的國際秩序形態,其中的東方文明各國在發展中具有顯著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天下禮所激發的內生的向心力雖然不具備很大的強制性,但是能通過秩序內成員較高的滿意度來實現持續的有機聯繫和內部凝聚。而新興國際法具備顯著的外擴性,更有利於推動秩序外部“散”的局勢和態勢——“百合狀互動”的形成是在行為主體和互動特徵上“枝分葉散”,“世界觀”的形成是在規範對象和價值追求上“盡歡而散”,“極型結構”的形成是在組織原則和體系結構上“星飛雲散”。新興西歐國際秩序因此更像一種“液態”的國際秩序形態,相比傳統東亞天下秩序,更缺少邊界意識、更具有流動性和冒險性。國際法的統一規範雖然無法徹底改變西歐各行為體長期的“內卷”狀態,但能幫助秩序內的行為體不斷向域外的非西方世界擴張,以獲得更大收益,抵消彼此內耗的成本。可以説,近代西方國際秩序內部的向心力更多是通過各國向外彌散而產生的反作用力。
在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的碰撞過程中,國際法和天下禮這兩種元規則所產生的影響有着天壤之別。歐洲誕生的國際法有其促進主權平等的積極一面,但這種理想主義只是針對少數信仰基督教的歐洲國家而言。當西歐國家稱霸海上、攻城略地、仗劍行商的時候,國際法往往“為虎作倀”,成為其得心應手的進攻利器和給殖民主義助力造勢的反動工具。17世紀到18世紀的國際法是一種明確的基督教法律體系,將《聖經》內容視為最高層次的秩序,實際上是保護歐洲“大國”(civitas maxima)乃至“基督教世界”(totus christiana)的貿易、旅行和傳教自由。異教徒不信仰基督教的事實雖不能成為被攻打的直接理由,可一旦他們威脅到海外歐洲人的所謂“安全與和平”,就足以導致戰端開啓。相比之下,“禮之用,和為貴”的古訓在東方得到堅守,東亞國家經絲綢之路與域外國家的交往,崇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但這也造成了東亞世界對外部世界的警惕性和自我防衞的主動性不斷下降乃至喪失。當近代西方勢力遠道而來時,東亞各國更多是用“天下太平”的一廂情願“以己度人”,對西人進攻、掠奪的真實意圖和綜合實力都缺少足夠的客觀認知、理解和研判,也未能在硬實力上做足發展準備和進行有力的抗衡。
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元規則產生差異的原因不少,其中的政治內涵尤其不能忽視。從國際比較的視角看,中國傳統禮治的本質特徵就是責任倫理,具體表現為:一是對個體生命的尊重和愛護,二是對家庭的珍惜和盡責,三是對社會交往和各社會自組織的關心和擔當,四是對國家及天下的守護和忠貞。這與近代西方法治有諸多不同之處。我們可以嘗試歸納天下禮與國際法的政治文化背景差異:東方偏重責任政治和倫理政治,“以人為本”,強調家與國之“通”;而西方偏重權利政治和哲理政治,“以神為本”,強調人與人之“辯”。“先禮後法”的治理原則長期存在於傳統東亞天下秩序中,表現為中央政權和周邊政權這些國際關係行為主體更偏重“隆禮”;“法外有禮”的治理原則逐步出現在新興西歐國際秩序中,表現為王權、教權、商權構成的各類國際關係行為主體更強調“重法”。
(三)“回字形互動”與“百合狀互動”背後的秩序思維比較
在近代東西方國際秩序數百年的交往中,既有交流也有交鋒,其中當然也包括國際秩序元規則的互動。這兩種異質程度很高的國際秩序最終以劇烈的方式完成融合,本身就説明近代的天下禮和國際法雖然各自邏輯自洽,但彼此兼容性都不夠。比如,清廷重用來華傳教士,看重其天文學知識,使之擔任欽天監監正等重要職務,卻對歐洲科技和工業進步的大勢視而不見;再如,中俄之間簽訂《尼布楚條約》,這是東亞中央政權接受歐洲國際法的重要表現,但一個多世紀後西方列強卻不斷使用不平等條約濫用國際法。這都説明近代東亞和西歐的主要行為體彼此欣賞對方優點並相互學習的經歷仍然太少。
近代東西方國際關係行為主體對“禮法關係”形成了路徑依賴,一方面促進了各自國際秩序的不斷發展演進,另一方面也阻礙了彼此之間基於相互尊重、平等相待而進行的有益借鑑。東西雙方即使部分引入和吸收了對方的各種信息和知識,也主要是從以自身為中心的功利性目標出發,國家間的交往特徵更多是寸步不讓、咄咄逼人。這種矛盾現象的背後是近代東西方國際關係行為體“回字形互動”和“百合狀互動”之間巨大的邏輯差異,以及更深層次的“旋渦模式”和“火把模式”這兩種幾乎迥異的秩序思維之不可通約。
在高原、大漠、海洋等的包圍和阻隔下,古代東亞諸多政權在相對封閉的地緣空間內形成了頗具特色的傳統東亞秩序。從地緣政治、經濟、文化等綜合角度看,根據生產生活方式、政權組織形式、文化宗教信仰等特性的異同,古代東亞的地緣空間大致可以被劃分為中樞區域、泛遊牧區域、“小中華”區域、曼陀羅區域這四個次級地緣區域。中央政權(即古代中國的主要中央王朝)的大部分疆域處在中樞區域,具有地理和戰略位置上的天然優勢,其他三個地緣區域和其中歷經興衰的各類政權都是緊緊環繞在中樞區域周圍,構成一種長期的向心態勢和內聚性。傳統東亞秩序中的國際關係行為主體隨之構成了一個“回字形”的分佈狀態及相應的互動特徵:中樞區域的中央政權相當於中間的“小口”,周邊各類政權相當於外側的“大口”。中央政權與周邊政權通過大規模的理念傳遞和制度安排,形成了持久穩定的聯繫,具體表現為冊封、貢賜、和親、朝覲等,並且通過“大國—小國”與“主國—賓國”的雙重互動情境開展交往。
古代中國的中央政權與傳統東亞秩序其他三個地緣區域之間的往來互動,顯示出因地制宜、因國而異、因時求新的特徵,主要是以禮樂、長城、絲路這三大要素為重要載體而展開,對此可以稱為三大“地緣紐帶”:一是“禮樂紐帶”,側重國際關係理論的建構主義解釋,即在中樞區域和小中華區域之間強調“理念優先”邏輯,更注重加強理念和認知方面的交流;二是“長城紐帶”,側重國際關係理論的現實主義解釋,即在中樞區域和泛遊牧區域之間強調“權力優先”的邏輯,構成了一種“力”的平衡帶;三是“絲路紐帶”,側重國際關係理論的自由主義解釋,即在中樞區域和曼陀羅區域乃至更遙遠的外緣關係中強調“利益優先”邏輯,更注重維繫貿易方面的交往。
**傳統東亞秩序“回字形互動”背後的秩序思維之關鍵,就是始終有一個帶有強烈凝聚力、向心力、內化力的“中心”存在。**從費孝通用“波紋模式”(“差序格局”)解釋中國鄉土社會,到趙汀陽提出“旋渦模式”(“聚點模式”)以解釋古代中國的天下結構,無不是從社會倫理或政治文化的“中點”出發進行立論。如果説漢字、思想系統、周朝創制的天下觀念、政治神學的“雪球效應”是動態的古代國族建構“旋渦”之核心,那麼中國曆朝的科舉制度、官僚制度、行政制度、書院制度等制度化建設成果就是傳統東亞天下秩序建構的“旋渦”之核心。
或許可以假設,古羅馬時期的西方文明曾有可能像東方的中華文明那樣形成“旋渦模式”之類的秩序思維。但後來羅馬“法統”和基督教“道統”不斷髮生中心分裂和重心轉移的歷史證明,西方有其獨特的秩序思維方式,我們也可稱之為“火把模式”。在西方神學體系中有許多關於“火與神”的敍事,神聖的火負有極強的宗教倫理意義和道德教化作用。西方文化傾向於將火作為文明和理性的象徵,西方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火”型思維方式,如將認識事物比作“去蔽”、將理論研究看作“啓蒙”、將教育啓迪視作“照亮”,由此樹立了諸如“燃燒”與“熄滅”、“光明”與“黑暗”、“微光”與“火焰”等一系列對立統一的概念。“火把模式”反映了歐洲人嚮往光明的衝動和強化認同的熱情。西方文明將羅馬之“法統”與基督教之“道統”作為火把燃燒的中心,不論王權、教權、商權勢力中哪一方在主權國家構建過程中佔據上風,也不管天主教—羅曼文化、新教—日耳曼文化、東正教—斯拉夫文化中哪一方在地緣競爭中獲得優勢,歐洲始終是一個具有共同體意識的整體。“火把模式”同時還具有鮮明的外擴性、發散性、放射性,既象徵了自羅馬帝國傳承下來的疆域擴張欲,又代表了基督教持續積累下來的傳教使命感。
從積極的意義上看,歐洲首先提出了主權國家和國際法的理念並付諸持續的實踐,率先開啓了科技革命、工業革命、社會革命,近代西方國際秩序下各類行為體通過“百合狀互動”在全球四散開來,在推動人類全球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起到了相當程度的引領作用。從消極的意義上看,由於缺乏強烈的倫理道德進行內部約束,以及沒有強大的其他文明進行外部制衡,脱胎於基督教“道統”的西方文明優越論和產生於羅馬“法統”的殖民擴張主義一步步走向了異化和扭曲。“百合狀互動”所帶來的破壞力和殺傷力迅速擴散蔓延到了世界各個角落。
結語
近代以來,西方文明的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只是為少數國家所佔有,歐洲國家之間的平等相待和利益協調只存在於西方世界,大國之間的權力爭奪或者國際體系內部的權力分配只是在有利於列強的角度得以維繫,“百合狀互動”的最終結果就是帝國主義在世界大戰中被反噬。二戰結束後,除了西方世界開始深入反思之外,亞非拉民族解放事業風起雲湧,廣大殖民地相繼獲得獨立,蘇聯和社會主義陣營蓬勃發展,以當代國際法為基礎的嶄新國際秩序應運而生,整個世界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和進步。
目前,我們的全球史研究還存在重實證而輕理論、重引介而輕對話、重專題而輕通史、重史料而輕敍述等問題,需要為解決這些問題而作出有益嘗試。在“東西”與“古今”相互交織的廣闊圖景中,“繼往”更是為了“開來”。**從近代西方國際秩序“百合狀互動”的新視角着眼,可以更好地總結、吸取歷史經驗,更深入思考如何在構建世界新秩序的過程中正確處理活力與秩序的關係,更有力推動國際關係學、區域國別學、國家安全學共同體建設,更有效融合行為體細節和邊緣衝突、格局變化與系統性聯繫、多元發展與國際合作等重點議題,共同為大變局下中國與世界的太平之治提供新的智力支持。**我們應運用好融匯古今、貫通中西、知行合一的創造力和執行力,將國際規則體制機制建設與大國外交方式方法運用有機結合,將“趨利避害”的現實考量與“勵罰並舉”的歷史經驗結合,與廣大國家團結一致構建新型國際關係。我們應堅持踐行真正的多邊主義,努力推動全球治理實現活躍有序的動態平衡,以包容性競爭走向全球之“利”的爭優與共贏,以協進型和平實現全球之“力”的減耗與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