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需要“辭職”嗎?其與寺廟之間構成勞動關係嗎?律師解讀!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1分钟前
來源:工人日報-2025-08/1117:17少林寺管理處8月9日通報稱,近期,網上傳言少林寺有30名僧人集體辭職,屬不實言辭,望大家不信謠、不傳謠。

儘管少林寺30名僧人集體辭職不實,但也有網友提出疑問,僧人也需要“辭職”嗎?其與寺廟之間構成勞動關係嗎?
對此,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煒衡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姚均昌律師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寺廟與僧人之間不構成勞動或勞務等法律關係。僧人也沒有“辭職”一説,經過一定的流程之後,其可以從一個寺廟轉到另一個寺廟掛單(僧人在寺院投宿的行為)。
姚均昌表示,通常情況下,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即標誌着建立勞動關係。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出台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也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三個要件。
記者在多家招聘網站上看到,一些寺廟在招聘僧人、文化傳播專員等,不過都沒有明確簽訂勞動關係。對於僧人,福利待遇包括參與寺院各類法事活動,獲取相應的法事補貼;對於文化傳播專員,則明確“購買五險一金,享受法定節假日、年假等福利”。
姚均昌表示,寺廟雖然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但也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資格,其具備與招聘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並依法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不過,僧人長期居住在寺廟,“以寺為家”,而非“以寺為工作單位”,遵守的是僧規戒律,並不從事有報酬的勞動,雖然寺廟有法事補貼、生活補助等,但與“勞動報酬”不同,該補助本質是寺廟為保障僧人基本生活提供的“供養”,屬於宗教傳統下的互助行為,與勞動關係中的“工資”有本質區別。因此,寺廟與僧人之間不構成勞動或勞務等法律關係,雙方屬於“共住關係”。
記者注意到,此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相關案件時亦指出,寺廟接受僧人掛單,是為僧侶修行提供必要場所及便利條件,而非為他人提供勞動就業機會;僧人持戒碟至寺廟自願掛單,目的乃為佛學修行,亦非出於賺取勞務報酬的動機。因此,僧人與寺廟之間不構成勞動或勞務等法律關係。該院還特別指出,我國對宗教包括佛教實行“自治、自養、自傳”的政策,寺廟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原則向僧人是否及如何發放一定的生活費用,屬於宗教組織“自治”和“自養”的範疇。
“不過,寺廟在法律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若因寺廟的商務開發或後勤服務、文化傳播等需要,面向社會招聘工作人員進駐寺廟提供相應的有報酬的勞動,且需要遵守寺廟的相關制度規定及作息時間,雙方之間則建立勞動關係。”姚均昌説。
姚均昌提醒,寺廟在公開招聘員工後,在與勞動者辦理入職手續時,除了簽訂勞動合同等情況外,還應當向勞動者公示告知其規章制度。在勞動用工的過程中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合法用工,依法向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對於勞動者而言,一旦與寺廟建立勞動關係,除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之外,還應遵守寺廟的規章制度和宗教倫理思想,不可隨意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