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間聯環借貸之訴,構成虛假訴訟嗎_風聞
桔红潇湘-1小时前

陳權德系瀏陽市天發搪鋁有限公司(簡稱天發搪鋁公司)股東、董事。2025年初,他發現袁某、楊某、蔣某、唐某等人以債權人身份,以天發搪鋁公司為被執行人,向瀏陽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共計35萬餘元。
陳權德遂向瀏陽市法院書面舉報,反映天發搪鋁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均利用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職務之便進行虛假訴訟。袁某、楊某、蔣某、唐某、楊某力均為楊某均親屬或親戚。其中,袁某系楊某均妻子,楊某系其女兒,蔣某系其女婿,唐某系其外甥,楊某力系其弟弟。
陳權德提供的材料顯示,天發搪鋁公司成立於2004年,2007年下半年開始停止生產經營,2010年1月被吊銷營業執照。2005年至2007年間,天發搪鋁公司先後向袁某、楊某、蔣某、唐某、楊某力借款。其後,楊某力向瀏陽市法院起訴。2017年11月,瀏陽市法院判決天發搪鋁公司償還楊某力借款。2023年,天發搪鋁公司和袁某、楊某、蔣某、唐某分別經瀏陽市商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天發搪鋁公司自願在一定期限內付清欠款。上述調解協議均經瀏陽市法院司法確認。
陳權德認為,天發搪鋁公司上述債務,均系楊某均和親屬之間惡意串通虛構,損害天發搪鋁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
6月16日,瀏陽市法院書面答覆陳權德稱,瀏陽市法院已於2025年1月啓動對上述5案的評查工作,發現5案的原告確實與天發搪鋁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均存在親屬關係,通過對原有證據的審查不能排除虛假訴訟的嫌疑。6月17日、19日,對上述5案進行復查聽證。
在此期間,陳權德向瀏陽市法院提起民事申請,請求撤銷天發搪鋁公司分別和袁某、楊某、蔣某、唐某達成調解的民事裁定書、判決天發搪鋁公司償還楊某力借款的民事判決書。
7月15日,瀏陽市法院作出裁定,針對天發搪鋁公司分別和袁某、楊某、蔣某、唐某達成調解的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陳權德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被申請人有捏造事實進行虛假訴訟的行為,從而駁回陳權德的申請。
在楊某均向記者提供的瀏陽市法院(2025)湘0181民特監3號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其一,被申請人天發搪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均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借款的原始財務憑證,該財務憑證裝訂成冊,無增減痕跡。法院對該財務賬冊憑證予以確認。其二,被申請人唐某、天發搪鋁公司及財務陳述的借款經過、用途能相互印證且與財務賬冊相符。其三,在2014年的楊某均等人申請天發搪鋁公司清算案中,楊某均已向法院陳述天發搪鋁公司的案涉債務。其四,案涉借款數額不大,在2005年、2006年時以現金交付符合當時交易習慣。故此,被申請人唐某、天發搪鋁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的證據能形成鎖鏈,足以認定,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的民事裁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此,陳權德心有不甘。
他堅持認為,袁某、楊某、蔣某、唐某等被申請人主張的近20年多筆累計數十萬元(包含高額利息)借貸,既無銀行轉賬流水、收條(加蓋公章)等交付憑證,也無第三方真實有效的見證材料,與當時大額資金交易普遍採用銀行轉賬的市場慣例相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在無轉賬憑證且缺乏其他佐證的情況下,法院需嚴格審查借貸細節。另外,全部債權人系天發搪鋁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均的配偶、女兒、女婿及親屬。陳權德提出,上述債權人與楊某均的近親屬關係,符合《民法典》中 “惡意串通” 的主體特徵;但法院審查後未認定存在惡意串通情形。作為公司股東、董事,陳權德認為,楊某均具備利用職務之便虛構債務的客觀條件,且被申請人未提供資金來源證明,不排除利益輸送可能。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