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工業大學副教授田宇:“內卷式”競爭 平台通過數據優勢實施“數據封鎖”_風聞
网经S-58分钟前
去年以來,國家持續加碼“反內卷”,但平台經濟目前仍深陷“低價競爭”、“補貼大戰”泥潭亟待破解。在此背景下,數字經濟新媒體&智庫網經社發起——“破‘卷’立新 重塑生態” 平台經濟“反內卷”調查行動。這也是我們繼去年“僅退款”調查行動取得重大成果後,發起更為全面、深度的調查行動,通過多維度舉措推動平台經濟健康發展。
對此,我們組織了高校教授、協會、智庫專家、投資人、律師、分析師等,對平台經濟“內卷式”競爭進行深度解讀,併發布了**《2025年平台經濟“反內卷”分析報告》**。以下為瀋陽工業大學副教授田宇接受 #網經社 獨家專訪。
網經社:核心法律適用的實踐困境有哪些?
(一)低價傾銷的成本認定難題
儘管《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低於成本銷售,但平台經濟中“成本”的計算面臨多重挑戰。例如,平台可能通過交叉補貼,如用廣告收入補貼商品銷售來降低表面價格,導致傳統成本核算方法失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雖新增“平台不得強制商家低價銷售”條款,但未明確“成本”的界定標準,實踐中難以區分正當促銷與不正當競爭。例如,某電商平台通過 “百億補貼” 長期低於採購價銷售商品,其成本是否包含流量獲取成本、技術分攤成本等,缺乏統一認定規則。
(二)雙邊市場中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
平台經濟的雙邊市場特性導致傳統市場份額計算方法失效。例如,某外賣平台在餐飲配送市場佔據70%份額,但用户可能同時使用多個平台,如何判斷其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條件”的能力?儘管《反壟斷法》新增“利用數據和算法、平台規則”濫用支配地位的規定,但缺乏針對雙邊市場的細化標準。司法實踐中,法院雖嘗試通過需求替代分析動態調整相關市場界定,但仍面臨跨領域競爭的複雜場景。
(三)算法共謀的隱蔽性與取證障礙
平台通過算法實現“隱性合謀”,但傳統反壟斷法要求證明 “意思聯絡”。例如,某電商平台與競爭對手通過算法即時同步價格數據,形成價格同盟,但缺乏書面協議或直接溝通記錄。現行法律雖將算法納入規制範圍,但未明確算法共謀的舉證責任分配。實踐中,執法機構需依賴間接證據,導致取證難度大、證明標準模糊。
網經社:新興競爭行為的法律空白?
(一)數據濫用與數據壟斷的認定缺失
平台通過數據優勢實施“數據封鎖”或“扼殺式併購”,但現行法律未明確數據壟斷的構成要件。例如,某社交平台拒絕向競爭對手開放用户社交數據,阻礙市場進入。儘管《反壟斷法》提及“數據優勢”,但未規定數據互操作性義務或數據濫用的具體情形,導致執法機構難以直接適用。
(二)算法歧視與協同行為的責任主體模糊
平台利用算法實施“大數據殺熟”或協同定價時,責任歸屬難以界定。例如,某出行平台通過算法動態調整價格,導致不同用户支付差異,但算法設計方、平台運營方、數據提供方的責任劃分缺乏法律依據。現行《個人信息保護法》側重個人信息保護,未明確算法歧視的競爭法屬性,需在反壟斷框架下增設算法透明度和公平性要求。
網經社:執法機制與法律責任的短板?
(一)跨領域競爭中的監管協調不足
平台經濟常涉及電商、支付、物流等多領域,導致監管職責分散。例如,某平台通過“二選一”協議限制商家入駐競爭對手,可能同時觸犯《反壟斷法》和《電子商務法》,但不同部門執法標準不一,易出現監管空白或重疊。需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明確牽頭部門及案件移送規則。
(二)法律責任威懾力不足
現行法律對平台壟斷行為有明確的罰款上限,但對數據濫用、算法共謀等新型行為缺乏針對性處罰。例如,某平台通過算法合謀實施價格壟斷,即使被處罰,其違法成本仍可能低於壟斷收益。此外,現行法律未明確平台內經營者的連帶責任,導致平台通過“避風港原則”規避責任。
(三)事前監管與預防性措施缺失
現行法律以事後處罰為主,缺乏對高風險行為的事前干預。例如,平台的“扼殺式併購”在實施前難以被察覺。
網經社:有何建議?
一、細化平台經濟專項規則
在《反壟斷法》中增設“平台經濟特別條款”,明確雙邊市場相關市場界定標準,例如綜合考慮用户多歸屬、交叉網絡效應等因素,並建立“數據市場”“算法市場”的獨立分析框架。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流量劫持”“數據爬取”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規制範圍,並明確“成本”的計算方法。
二、強化數據與算法治理
制定《數據反壟斷條例》,明確數據壟斷的構成要件,並建立數據強制共享制度。出台《算法合規指南》,要求平台公開算法基本邏輯,建立算法歧視投訴機制,並將算法透明度納入反壟斷審查範圍。
三、優化執法機制與責任體系
設立“數字經濟反壟斷專門法庭”,培養跨技術、法律的複合型司法人才,提高案件審理效率。引入“行為禁令”制度,對高風險行為實施臨時禁令,防止損害擴大。加重平台責任,明確平台對商家違法行為的“應知”責任,並將罰款上限提高至全球銷售額的10%-20%,同時引入個人責任。
專家介紹:田宇,瀋陽工業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包括數字營銷、網絡輿情、網絡傳播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