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鑫 |“需要國家干預”新論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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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鑫|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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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歷了借鑑、移植、模仿的多年法治化進程之後,“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成為法學界的共識。縱觀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歷程,經濟法學在“中國自主”這一特性上體現地更為明顯。其緣由在於,中國經濟法學的產生與發展是基於特殊的歷史背景:由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中國因其自身經濟建設的法治化目標而對理論發展提出了需求。同時,伴隨着經濟建設的深入推進,理論模型亦隨之不斷調適。在此歷程中,雖然一些外部的知識、經驗能夠給中國經濟法學理論體系建構提供知識借鑑,但是由於經濟體制的轉軌特質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徵,中國經濟法學理論體系建構並非是對外部知識的消極複製與照搬,而是立基於自身的特殊使命與時代背景,完成了探索性的任務。
如今,數字經濟時代的到來為中國經濟法治建設以及理論發展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這意味着數字經濟的發展實踐並無太多的先期經驗可供參考,中國與他國一樣需要探索前行;另一方面,這意味着理論指導對於規避風險、形成穩定預期,進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作用更為凸顯。

那麼,在中國經濟法學知識體系建構的歷史進程中,是否存在一個奠基性的理論,一直形塑着整個經濟法學知識體系大廈的形成?該理論圍繞的實踐主線為何?理論與實踐又是如何交互交織從而反映“中國的”這一命題?展望未來,該理論能否繼續擔當重任,在當下其所面臨的挑戰為何?其如何才能夠把握時代機遇繼續為學科發展與經濟法治建設實踐提供指引,進而回應“自主的”這一時代要求?對於上述問題的回答,是經濟法學在基礎理論領域的重要議題,亦是建構中國自主經濟法學知識體系繞不開的任務。
“需要國家干預”的理論構型
法學理論的產生髮展是為了解釋與回應實踐,就經濟法學而言,目前學界的共識是中國現代經濟法學生成於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的一系列法律規範,經濟法學亦是在此基礎上所建立的理論知識體系。從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是中國經濟發展的主線,也是經濟法學知識體系建構一直圍繞的主題。在經濟建設的需求促動之下,理論為之提供服務,同時在此基礎上糾正實踐偏差。
(一)在徘徊與調整中確立的“需要國家干預”及其理論內核
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是中國現代經濟法學產生與發展的關鍵契機。從實踐層面來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重要歷史意義在於使我國開始重新審視政府與市場之關係,從過去三十餘年的經驗中總結教訓,從而開始逐漸地實行政府“放權”。然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並非一帆風順,改革開放之後,市場的作用在政府的“漸次放手”之下逐漸增強,其間二者的關係也經歷過數次的徘徊與調整。例如,有學者通過對中國私營企業發展史的研究發現,部分私營企業在通過市場方式賺取經濟利益的同時,總是伴隨着某些帶有意識形態意味的爭論,甚至此種爭論在改革開放後每隔幾年就會出現一次。這也説明了對於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在當時改革開放初期的歷史情境下,並非由一次會議就定了基調。同樣,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也並非一蹴而就,1984年10月20日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計劃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必須自覺運用價值規律”。可見,從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中間經歷了六年對政府與市場關係的實踐探索。到1992年黨的十四大,中間又經過了八年的時間,這八年間,一方面中國經濟建設取得了矚目成就,尤其是中國東南沿海鄉鎮企業發展所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讓更多國人以及決策層看到了激發市場活力的切實好處。另一方面,“姓資姓社”的爭論又伴隨着市場改革的浪潮而來,直到1992年之後,實踐層面的政府與市場關係與理論層面的經濟法理論才走向理性化、制度化,並最終促成了經濟法學“需要國家干預説”的理論模型。
從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進程中多次的徘徊,背後體現的是如何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這一基本問題。“姓資姓社”的爭論將問題簡單化、極端化,似乎認為國家經濟建設必須要在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中二者擇其一。但實踐表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同時發揮“兩隻手”的作用,然而,這“兩隻手”都可能出現失靈問題,因此需要以法治化的方式確立二者的關係,明確雙方發揮作用的邊界。基於這樣的反思,“需要國家干預説”科學客觀地分析了市場與政府的侷限,確立了經濟建設法治化的基本方向。
**一方面,需要國家干預中的“需要”是指市場需要而非政府需要。**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早已有之,但在過往的干預當中,“需要”的出發點、判斷主體是國家而非市場,這就導致了市民階層的活力不足,社會總體上受國家的管控,市場經濟的發展亦缺乏必要空間。“需要國家干預”理論則將需要的出發點理解為市場,市場在遭遇其自身不能解決的問題時,會向國家發出需要干預的信號,此時才由國家基於自身的干預能力判斷是否干預、干預的時機以及如何幹預。具體到中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改革開放為市場“放權”,極大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也導致了諸多市場失靈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呈現出階段性特徵,如信息不對稱問題在初期階段表現為食品藥品安全難以保障,市場經濟建設初期諸多的仿冒偽劣產品極大地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為此,國家基於市場需要,建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及至數字經濟階段,平台壟斷問題凸顯,基於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需要,國家“強化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並採取修訂《反壟斷法》、推動反壟斷常態化監管等一系列干預手段彌補市場缺陷,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從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干預的經驗來看,市場的需要才是國家干預的出發點,且“需要”的目標導向並非是對市場私益的滿足,而是在公益導向下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國家對市場干預“需要”的滿足應當以法治的方式確立下來。**當市場出現失靈問題時,國家干預可能會存在三類情況:理想的狀態是干預供給滿足干預需要,市場的缺陷被矯正,但現實中往往是干預供給無法完全滿足干預需要:一是國家無法提供干預;二是國家能夠提供相對應的干預,甚至存在多種可滿足干預需要的手段,但是干預時機的判斷、手段的選擇出現偏差,甚至引發一些“派生的外部性”(derived externalities),表現為干預能力不足。因此,就需要解決國家應當在何時干預,面對各類境況如何精準干預的問題。這裏,法治的意義就凸顯出來。市場主體基於規則知曉國家干預的出場時機、出場方式,進而明確自身的行為邊界;國家基於規則判斷是否需要干預,如何選擇恰當的干預方式,避免干預不及時以及“矯枉過正”的問題。為此,基於過往的干預經驗積累,或者科學的經濟發展規律預判,明確國家干預的方法、限度,再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將其確立下來,為干預主體與干預受體提供穩定的行為預期,是從國家這一側面出發所確立的經濟建設法治化應然路徑。

由此可知,“需要國家干預”不僅為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提供了合理化證成。更為重要的是,明確了國家並非全能的理性主體,其對經濟的干預也可能出現問題,為此就必須以法治化的方式明確國家干預的一系列事項,糾正干預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偏差。
(二)“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法基本範疇定位
在法學領域,概念對實在法適用以及知識體系的建構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説,正是無數個法學概念構成了已經初具自主性質的中國法學知識體系。在法學概念中,可按照其具體指涉範圍、自身的抽象化程度將之劃分為普通概念、基本概念/範疇、基石概念/範疇。就具體的法領域而言,基本範疇起到的是錨定“邏輯原點”的作用,在該邏輯原點之上,經過實踐與理論相互完善,以編織“概念樹”或者“概念網”的方式建構整個知識體系大廈。然而,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知識體系有明顯區別的是,雖然“經濟法”已被明確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部門之一,與之相關的“經濟法學”理論著述亦頗具規模,但何謂經濟法學的元概念一直未形成普遍共識,甚至在“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的實用主義進路下,確立經濟法學元概念的基礎理論問題被有意擱置,這對於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初期化解矛盾、解決市場失靈問題而言具有現實價值。但時至今日,在“問題導向”的引領之下,問題愈發細化多樣,被歸為“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亦愈發龐雜,若仍然對經濟法學的基本範疇持“懸而不決”的態度,一方面在理論上不利於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另一方面在法治建設上則可能引發放大問題、錯誤回應、扭曲政府與市場關係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在現實的需求之下確立經濟法學的基本範疇,進而在此基礎上推動學界就具體問題化解爭議、達成共識,真正助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確立學科基本範疇的標準在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要求之下得以明確:能否闡釋現實的中國樣態、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並經受時代發展的考驗。
在經濟法這一具體的法領域中,“需要國家干預”具備基本範疇的屬性,其通過對中國經濟建設的觀察與反思,明確了經濟法治的方向,確立了經濟法學的元概念;同時更為重要的是,該基本範疇背後所反映的政府與市場關係之處理,在當代中國仍然是經濟法治建設的核心命題。
“市場需要—國家干預”是需要國家干預理論提出的實踐來源,其法治化方案在於,“市場失靈”要求國家制定一系列經濟法律規範矯正市場缺陷,“政府失靈”則明確了國家並非全能、理性之主體,應當制定規範控制政府經濟權力、規範政府的干預行為。反映至中國的經濟法治建設層面,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產品質量、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税收、政府預算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制定與施行反映了“需要國家干預”的基本邏輯。在該“邏輯原點”之下,學界又抽象出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兩個需要國家干預的主要板塊,並由此展開針對中國經濟建設進程中具體問題的實踐與理論探索。可以認為,“需要國家干預”在中國經濟法學界的研究與具體的經濟實踐中處於一種“日學而不察,日用而不覺”的狀態。但是,基於過往經驗所抽象出的理論並不意味着就能奠定其學科地位,而無需再結合時代發展對其進行檢視或承繼。具體法領域內的基本範疇要求其反映的事物具備長期穩定性,甚至具有某種“自然客觀屬性”,如民法上的“人身”與“財產”概念;“需要國家干預”中的“市場需要”與“國家干預”是否與其同之,需要結合數字經濟的發展趨勢予以進一步闡明。
從農業經濟到工業經濟再到數字經濟,代表當時先進生產力的生產工具或生產要素為社會經濟發展的範式變革提供了動力。數字經濟時代,數字技術的大規模普及化應用是主要特徵,人工智能、大數據、算法等數字技術的應用提升了市場主體的競爭力,有助於化解部分傳統經濟形態中存在的市場失靈問題,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但這並不意味着政府的作用被排除,“數字經濟發展在解決‘舊的市場失靈問題’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市場失靈問題’”,如數據壟斷、網絡不正當競爭、“數字鴻溝”等。亦正是因此,市場仍然會基於自身健康發展的需求發出需要干預的信號,進而由國家實施干預,矯正市場缺陷。相應地,儘管基於數字技術的應用,國家在智慧化、智能化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上的能力進一步提升,但這亦並非導向國家的全然理性,尤其是面對數字經濟中的各類不確定性,更需要規範國家的經濟干預行為,避免急功近利與矯枉過正。同時,由於數字經濟仍在進一步發展,需要國家投入數字基礎設施、建立完善數字經濟基本制度,發揮國家的經濟促進職能,為市場提供基於時代發展需要的新公共物品;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就並非全然“以問題為導向”,同時也包括“以發展為導向”,需要建構起“發展型經濟法治”,推進經濟法治的現代化。可見,儘管數字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形態,但其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仍然是市場經濟體制,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並不以經濟形態的變更為依據,而是着重關注國家履行經濟職能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
應當認為,只要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不變,市場的缺陷與問題仍在,市場有進一步發展的需求,就有干預的需要,法治化是干預的最佳選擇,“需要國家干預”就仍然具備經濟法基本範疇的地位。
數字經濟時代論域下的“需要國家干預”
自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從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到“起決定性作用”的演進,反映的是政府與市場關係的不斷調整與優化,是與特定時代背景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緊密相關的理論抽象與凝練,其背後不變的 “底色”是市場經濟體制。隨着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為政府與市場關係的進一步優化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經濟法基礎理論亦需要結合時代發展給其帶來的挑戰與機遇,思考如何才能夠進一步激發生命力。
(一) 數字化背景下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定位
“‘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之間的張力是經濟學上的世界性難題。”數字化背景下,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關係建構首先需要釐清市場與政府二者在客觀上相較於以往發生的變化,進而才能從現實境況出發,明確經濟法基礎理論面臨的挑戰與機遇。
**在市場這一側面,數字化給市場所帶來的最大變化是平台這一新型市場主體的出現,以及由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所帶來的一系列市場影響。**當前,數據(生產要素)、算法(生產工具)、平台(生產主體)構成了數字經濟的穩定三維結構,三者的結合極大地提高了市場主體的生產效率,激發了其創新活力,不斷創造出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產品和服務。但是,相較於以往,平台經濟的一些固有特性亦帶來了新的市場失靈問題,其中最為明顯的體現即是平台經濟的規模效應與網絡效應帶來的生產要素大規模匯聚,造就了市場上的超級數字平台。固然超級數字平台在降低成本、達成規模經濟效應上具有獨特優勢,但其亦有可能利用其市場地位而有意地實施一些諸如扼殺式併購、算法價格歧視的行為,甚至出現了“超級平台之手”代替市場之手扭曲資源配置的情況。同時,基於技術、信息方面的優勢,超級數字平台擁有了以往市場主體所無法獲得的“私權力主體”地位,在對平台內主體市場行為違法與否的判定、懲戒或激勵上,其擁有較大的“自治權”。這對國家干預造成的影響是,國家這一傳統的市場干預主體由於信息和技術的壁壘無法有效介入平台運行當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平台的“自治”可緩解政府的干預壓力,提高對平台內市場失靈問題矯正的效率,但其亦給公民基本權利、公共秩序與法律公信力等帶來諸多風險。數字化背景下,市場主體力量的增長是基於生產關係的新特徵所不可避免的趨勢,政府需要在釐清該趨勢及其影響的基礎上,認真考量市場是否有新的干預需求,如何才能夠提供滿足需求的干預手段。
**市場有“健康”的需要,亦有“發展”的需要,前者針對的是市場出現的問題,後者則是市場面對未來的不確定性而表達出的自身願望。**與以往所不同的是,在諸多的數字經濟前沿領域中,中國已並無太多的經驗可供借鑑,這尤其體現在人工智能大模型、低空經濟等方面。近年來,中國在這些領域的集中發力使得在技術開發和場景應用方面,我國已不再是對他國的追趕,而是與他國共同探索。質言之,面對數字化趨勢帶來的不確定性,目前世界各國都是在“摸着石頭過河”。數字化成為產業變革的新驅動力,但是無人能夠準確地預測出市場的未來走向。無論是傳統產業還是新興產業,停滯不前絕非出路,只有順應時代趨勢才能夠獲得更好的發展。在此過程中,中國在市場規模、消費潛力等方面具有巨大優勢,但亦面臨着技術的掣肘、產業集聚效應短期內無法顯現等問題。鑑於此,市場亦會發出“發展”的需要干預信號;而彌補市場的能力不足,與市場達成合作,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數字經濟發展模式,成為當前時代背景下國家提供干預新的體現。
在政府這一側面,“有為政府”的基本內涵包括兩個方面:“有所為”與“有所不為”,數字化的發展趨勢對政府的這兩個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有所不為”而言,其仍然指向政府應當尊重市場,可由市場自身機制解決的問題,政府不宜過早、過多介入;尤其是在面對一些數字化發展帶來的新興問題時,由於缺乏既往經驗,作為市場觀察者、引導者,政府不宜急於下定論,應當給予市場更多的發展時間,進而判斷是否干預以及如何幹預。換言之,“有所不為”對政府提出的要求是對於新興事物“儘量保持克制”,做到謙抑干預。例如,金融領域不斷推陳出新的金融科技創新產品促使政府建構起沙盒監管的新模式,以“實驗、對話、創新”為關鍵詞探尋市場創新與政府幹預的新樣態。當然,數字化技術的普及亦為國家干預提供了技術賦能的新契機,豐富了國家干預的手段,為更有效率、更加精準的干預提供了支持。數字化背景下,積極擁抱技術、規避技術風險是政府的基本態度。基於此,“有所為”便是對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具體要求。
除此之外,與過往市場出現失靈問題後國家再實行干預有所不同的是,“有所為”還對政府提出了“發展促進”的積極職責要求。實際上,數字經濟時代的市場由於能力的缺陷無法由其自身的單獨運作達致人們所預設的目標,為此便需要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為市場發展提供新的公共產品,以達到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的協調配合。例如,低空經濟是數字技術與傳統工業相融合的新興發展領域,然而目前只是在部分消費以及農業領域得到應用,實際上其真正具備巨大經濟潛力的是工業領域,但目前面臨着技術與制度的雙重發展屏障。為此,政府應當發揮有形之手的作用,推動技術創新,疏解制度之間的衝突,為低空經濟的發展提供保障。對此,202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成立低空經濟發展司,明確其具體職責為“擬定並組織實施低空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等”。由此可見,基於數字經濟正處於探索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就不僅包括對市場缺陷的克服,還包括了市場培育機制的建立與優化,要為市場發展掃清障礙,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二)“需要國家干預”面臨的挑戰與機遇
“需要國家干預”的提出與特定的時代背景相關,“市場需要”明確了由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並非完全摒棄政府有形之手,而是轉換干預的邏輯,由市場的客觀需要決定國家的干預供給。“需要國家干預”回答了國家為何實施干預,但“未競的問題在於,國家應當以何種標準、何種方法來實施干預”。基於對數字化背景下“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解讀,可以將其理解為“既要培育強大的市場主體,亦要有強有力的政府”,二者應是合作而非競爭的關係,共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政府與市場關係這一實踐主線的演變基礎上,“需要國家干預”亦應結合時代發展直面理論的挑戰與機遇。
數字化為“需要國家干預”帶來了挑戰與機遇。就前者而言,**“需要國家干預”的提出是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為了明確國家為何要對市場實施干預,並且此種干預的出發點更多是基於一種“問題導向”。**對彼時的“問題”而言,他人的市場經濟發展經驗可為我們提供經驗參考。但是,當前的“問題”是由於數字化所帶來的前所未有之情形,而這就為國家干預需要的判斷與干預手段的選擇帶來了挑戰。例如,在反壟斷領域,數字經濟背景下“創新”的作用愈發凸顯,甚至有革新反壟斷法分析範式的趨勢,但是將“鼓勵創新”寫入到《反壟斷法》 立法目的中則存在爭議,尤其是鼓勵創新在經營者集中審查上面臨着“難以證明的反事實”等問題,與反壟斷法“保護競爭”的目的可能產生衝突。為此,面對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的具體案件,國家是否需要禁止集中或附條件批准經營者集中,作出的決定如何才能契合修訂後《反壟斷法》的“鼓勵創新”的立法目標,就對國家干預的出場時間、出場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國家干預還面臨着“私權力”逐漸增強給干預帶來的事實上的挑戰。傳統理論認為,國家以外的主體如行業協會、公益組織對市場實行干預是為了彌補行政效能之不足而由國家主動移交權力,此種情形下總體上國家對於干預權力的下放能夠加以控制。但是,與過去不同的是,數字經濟下愈發集中的技術、數據、信息等資源使平台這一類主體開始具備干預市場的能力,而此種“私權力”的形成對於國家來説可能屬於被動移交原本屬於其的干預權力。當平台內諸多的市場失靈問題如仿冒、虛假宣傳等交由平台這一主體來進行矯治時,國家應當承認此種私權力之行使帶來的積極效用,但亦應着重思考如何平衡干預權力在自身與私主體之間的分配,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私權力”的濫用,既要規制“私權力”的選擇性執法以及過度擴張等問題,也需要準確識別資源集中下新的市場失靈問題及其表現,及時、準確地識別市場發出的需要干預信號,基於市場失靈問題選擇恰當的時機與手段提供干預。
當然,“問題導向”仍然是市場需要的一個重要面向,除此之外,**出於國際競爭、創新發展的需求,“發展導向”是當前市場需要所表現出的另一重要方面。**數字化技術的發展給各國帶來了重要的機遇,但機遇需要通過行動予以把握,尤其是面對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實證研究表明,通過市場機制自發形成新興產業規模持續性增長、傳統產業不斷改造升級、未來產業不斷孵化的有序發展格局較為困難,為此就需要國家識別特定產業的長期機會並推進包含“技術—標準—產業”在內的發展促進活動;當以往通過內部選擇贏家而促進結構性轉型向對外採取策略性行動而在國家間競爭勝出轉變時,國家的重要性愈發凸顯,這也體現出市場的需要不再僅是克服已有的市場失靈問題,還包括了推動市場的整體向前發展。然而,此種“市場需要”在過去表現並不明顯,在經濟法理論上也未給予其應有的關注,其為“需要國家干預”帶來的挑戰是在理論上需要擴充其內涵。理論並非一經定型即不可變化,在經典中尋找突破、在“經驗的世界”提煉,是理論發展的重要方式,“需要國家干預”作為反映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的基本範疇,圍繞實踐更新理論內容是其應遵循的原則。
**就機遇而言,數字化為促成“國家干預循環”帶來了契機。**所謂“國家干預循環”,是指在市場發出需要干預的信號之後,由國家提供干預,在干預完成之後,還需總結國家干預的經驗教訓,或提煉為規範化的干預機制,通過民主集中的方式將其固定下來;或進一步優化完善國家干預的時機、方式,當未來出現相同或相似情況時可實施有效干預。可以發現,需要國家干預在“市場發出信號—國家提供干預”這一“前端步驟”上已經達成共識,但是從近些年我國對房地產、股市等領域的干預實踐來看,總結經驗教訓的“後端步驟”還有待進一步提升。數字時代的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輔助決策等的廣泛應用,可為促成“國家干預循環”提供技術賦能,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政府主體的干預行為以及相應的干預影響都可通過數據信息的方式表現,由干預主體收集該類數據,通過數字化的方式實現對干預宏觀與微觀層面的準確評估,反饋於前端的干預時機與方式的選擇,既為市場主體提供穩定的行為預期,亦可將政府的干預權力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避免對市場的過度干預或干預不及時,提升政府的干預能力。同時,通過對干預後的市場表現數據的評估和分析,國家干預或可避免主觀定性的缺點,以可量化、可視化的方式呈現國家干預所帶來的正負面影響,為干預績效的評估提供技術支持,促進後續國家干預手段的改進及創新。
數字經濟時代“需要國家干預”理論的創新
數字經濟浪潮下如何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是“需要國家干預”結合時代發展進一步激發理論生命力,為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完善提供指導所應當承擔的使命。結合目前基礎生產要素的擴展、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等新趨勢,“需要國家干預”理論在干預需要的判斷、干預手段的創新、干預績效的評估等方面都可以進一步完善。
(一)干預需要的精確判斷
干預需要的判斷恐怕是需要國家干預理論提出以來所面臨的最大爭議,反對者普遍認為,政府總是將自身想象為一個擁有完全信息的萬能主體,能夠對市場需要什麼作出判斷,從而及時地提供干預。“然而事實總是事與願違,大量的實踐表明,市場需要什麼政府無法做出精確的判斷,在此基礎上所提供的干預也總是差強人意,無法達到原本所預設的效果。”需要國家干預理論對於“需要”以及“干預”的主體做出了限定,但是在具體實施時卻無法保證政府能夠精確地判斷市場的真實需要以及就此做出準確的干預。當前,數據、人工智能、算法分析技術等與數字政府的結合,為干預需要的精確判斷提供了必要條件。相應地,也為需要國家干預理論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契機。

**在數據成為新的生產要素背景下,當前已經逐步形成了以數據為基礎、以算法為驅動、以算力為支撐的數智化驅動的經濟社會發展結構。**政府治理這一層面也開始大量地引入算法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助力數字政府建設,進一步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在經濟法主要關涉的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領域,都大量運用了人工智能、算法分析等技術,在微觀層面有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的監管,在宏觀層面則涉及金融風險研判、地方債專項管理等。數字技術在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領域的運用,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即是及時、準確地判斷市場對干預的需要,並由政府提供干預,將市場重新引上良性健康的發展軌道。其中,數據、算法、政府權力等構成了數字時代干預需要判斷的幾個關鍵因素,國家干預亦需要對其開展深入的理論研究,從而進一步發展完善自身。
**其一,數據和算法是判斷市場是否有干預需要、政府應何時進行干預的基礎。**數據之所以在這一時期才成為新的生產要素,一方面是因為算力的發展保障其能夠在同一時間對海量數據進行計算,另一方面則是由算法來挖掘和分析數據之間的相關性,從而助力政府治理、企業生產、居民消費。如果説算力和數據是數字時代的硬件支撐的話,算法則是數字時代的軟件,對同一組數據,不同的算法能夠通過運算得出不同的結果,從而在不同的角度上助力數據發揮價值。鑑於此,便可在算力支撐的基礎之上,利用起算法和數據,為市場運行中干預需要的判斷和手段進行技術賦能。“政府數據藴含着巨大的經濟社會價值,對政府數據的有效利用既是數字時代政府的職責,同時也是政府能力的體現。”在治理過程中,市場監管、税務、財政等部門收集到海量的數據,通過對這些數據的分析和研判,能夠切實地改善以往政府幹預當中需要判斷不準、干預措施不當的問題:在市場規制領域,通過數據的精細化分析,政府能夠對市場主體進行微粒式“解構”,不僅能夠及時發現其破壞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當期行為,同時還能夠研判其可能帶來的未來風險,從而及時地進行規制,推動以往的事後監管向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監管轉變。例如,在反壟斷領域,目前國家層面正在着手推進建立市場競爭風險監測模型,觀測特定行業領域內市場的結構性異動,當市場競爭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出現壟斷風險時,為監管部門做出預警。數字技術的運用旨在推動反壟斷向常態化監管轉變,在規範層面可能導致反壟斷法引入更多的結構性規制規範,推動反壟斷法由事後法向事前法轉變。在宏觀調控領域,則涉及對大數據的分析與運用,當海量的個體數據匯聚起來時,對其進行分析與挖掘,往往能夠發現以往所不能發現的問題。在經濟法的語境下,金融風險的判斷、財政調配、税收減免等需要以大數據來支撐從而做出更為精確的干預需要之判斷。當然,無論是市場規制還是宏觀調控,即便是政府,對於數據的合理規範運用也應當是其行為的基本前提。
**其二,需要國家干預理論還應尤為關注數字時代政府權力的積極有效發揮,避免權力的過度擴張。**數字時代智能技術的運用為政府幹預市場提供了更為便捷的手段,在技術的賦能之下,政府能夠及時發現市場的干預需要,從而實行干預。但是,這也可能引發政府權力不當擴張、危及正當程序等法治風險,如在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中的違規行為實施監管時,算法的自動化決策改善了以往政府的突擊性執法、選擇性執法問題,違規者在視覺分析、算法決策等技術的監管之下將難以規避監管。但是,算法的自動化決策也可能導致被監管主體參與權利被剝奪、算法的自動化決策侵犯其知情權等問題。在此背景下,數字時代的國家干預必須要做好政府權力擴張與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之間的平衡,對政府運用數字技術實行干預進行符合法治原則的限制。
與之對應,需要國家干預理論也需要進一步擴展與完善自身,干預需要的精準判斷涉及具體的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以數據、算法等為切入點,就如何利用起新的生產要素以及各類數字技術從而精確地判斷市場的真實需要,以推動需要國家干預説的發展是理論研究應當進一步提升的地方。此外,對政府權力的限制是國家干預所關注的重要方面,在具體的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中,縱然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給政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術賦能,但仍然應當為政府的干預設定邊界,而這些新的技術在數據獲取、干預手段、干預程序等方面都為傳統國家干預理論帶來一定挑戰。鑑於此,需要國家干預理論應當更加註重程序正義,在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法律法規中全面審視國家行使干預權力的程序性規範,根據數據收集處理分析、自動化決策等新的干預權力行使特點優化經濟法的程序規則;以“市場的真切需要——政府的有效干預”為切入點,推動政府幹預權力的積極有效合理規範利用。
(二)干預手段的創新發展
在需要國家干預理論形成、發展與完善的進程中,立基於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幹預的手段亦在不斷變化,從最初的計劃與全面管控,到“包容審慎監管”,再至目前的“前置式監管”“激勵型監管”“柔性監管”,反映了政府對市場干預手段的不斷創新發展。干預手段如同政府手中的“工具箱”,在不同情境下需要從“工具箱”中取出不同的工具從而滿足市場的干預需要。對干預手段的進一步創新發展及組合運用,是需要國家干預理論在發展完善過程中必須要關注的重要方面。
**其一,需要國家干預理論中“干預”的內涵需要擴充。**雖然需要國家干預説的提出者李昌麒很早就指出政府需承擔培育市場機制、提升效率和公平性的職能,但是在其語境下,“培育市場機制”是囿於當時國家經濟體制轉軌、市場作用發揮不足而提出的經濟法應承擔的基本職能。而從目前來看,數字經濟的發展給需要國家干預理論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其不僅需要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理論指導,還需要承擔起培育新市場的重任。鑑於此,需要國家干預中的“干預”內涵就需要進一步擴充,將培育新市場作為國家干預的一個重要方面,這也體現出“有為政府”的積極作用。典型的如數據要素市場的建構與完善、數據跨境流通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在數據成為新的生產要素之後,要進一步發揮數據提升全要素生產效率的功能,就需要建立起能夠供市場主體公平、有序、良性競爭的數據要素市場,以基礎性制度建構促進數據要素的價值發揮。但是目前數據要素市場的建構與完善還面臨着諸多難題,就此需要國家干預説不應當將“干預”侷限為政府對市場的限制、命令、禁止,而是應對其進行理論的擴充,將“市場的培育和健全”擴充進“干預”的內涵中,如在數據要素市場健全上,根據已有的政策文件加快完善數據確權的國內法規範、推動數據跨境流通的國際規則建立等,發揮經濟法的發展促進作用,為新的市場的健全完善提供理論助力。
**其二,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對干預手段的創新進行深入研究。**不僅干預的內容和範圍由市場需要所“統攝”,目前在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干預的手段也應由市場需要所決定。從近些年的政府幹預實踐來看,干預手段的創新發展成為促進有為政府的一個重要體現,如針對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的監管難題,以“數字守門人”制度為契機對平台主體實行前置性監管;對於平台經濟領域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政府可採取約談方式與市場主體開展積極的溝通與交流,在雙方的互動與合作之中實現對市場的干預,引導市場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當然,面對市場當中嚴重破壞競爭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我國市場監管部門也對市場主體做出嚴厲懲罰。由此觀之,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手段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應結合不同的市場需要相機抉擇干預手段。
**其三,結合具體領域內的市場經濟實踐,對不同干預手段的組合進行進一步研究。**干預手段並非一成不變,同樣,干預手段的組合運用也並非固定化、程式化的,面對不同的市場情境,需要干預手段的不同組合方式。此外,干預手段的組合還需要通過實踐的檢驗才能夠確立何種手段能夠帶來更好的效果;這就需要經驗研究、實證研究為干預手段的組合提供方法與理論指導,面對具體領域內不同的市場經濟發展問題,以何種干預手段能夠促進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即在政府與市場之間尋求平衡,是需要國家干預理論未來應當進一步深入研討的地方,干預手段的有效組合是政府能力與智慧的體現,同時也需要理論對其進行凝練、抽象,以形成制度化、規範化的干預,以法治化的方式達成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更好結合。
(三)干預績效的準確評估
干預績效評估是指從多個維度對國家干預行為所進行的評價,國家干預的評價包括效率評價、公平評價、社會評價、法律評價等方面。國家干預的績效評估與干預需要的判斷和干預手段的調整具有緊密聯繫,並可構成一個“國家干預循環”。具體而言,從干預需要的判斷出發,政府以特定手段對市場實行干預,最終從各個維度對干預所取得的效果進行評價;該評價反過來又會形成對干預需要判斷是否準確、實施的干預手段是否恰當的鞏固、反思及提升,從而促進具體領域內需要國家干預的發展完善。但在以往的研究中,需要國家干預理論既存在對干預績效評估重視程度不足,又存在干預績效評估的手段與方法受限的問題,而在數字時代的要素擴充與技術發展趨勢下,需要國家干預的績效評估獲得了機遇。
**一方面,國家干預理論應當重視對干預績效評估的研究,進一步具象化、明晰化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有學者對當前中國法學理論界的研究進路進行反思,提出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乃是當前中國法學理論的兩大研究進路,近些年雖然兩大研究進路或説學派之間經歷過較大的論爭,但是在“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導向下,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間取得了越來越多的共識,並且向着合作的方向發展。作為中國法學理論研究的重要部分,經濟法學的研究必然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分化與合作之關係。但是,就目前而言,在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當中,應當認為在法學這一學科視域下社科的研究還遠遠不足。從研究成果來看,對於市場經濟當中政府的干預取得了何種效果、此種效果是否符合原本所預設的目標,更多是經濟學界通過實證的方法在進行評估,進而促成法律法規(這在經濟學界被稱為經濟政策)的形成、固定及進一步完善。此外,不僅經濟法學界與經濟學界的對話與交流不足,經濟法學自身就其所研究問題展開的經驗研究與實證研究也不夠。這不僅導致經濟法學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自説自話”問題,更長遠的影響是不利於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與完善。鑑於此,為進一步激發國家干預理論的理論指導力,應結合時代發展,提高對實證研究的重視程度。其中,干預績效的評估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切入口。
**另一方面,結合數據、算法分析、人工智能等新興要素與技術,賦能國家干預理論對干預績效評估的研究,促成“國家干預循環”。**當前社科法學最主要的構成部分是經驗社會學的進路,亦被稱為經驗研究、實證研究,旨在針對具體的法律現象、法律問題,運用調查、試驗、統計數據等方法收集資料,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描述事物,揭示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或者關聯度大小,最終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除了經驗社會學,當前在網絡科技的助力之下,還出現了被學者稱為“自科法學”的研究進路。相較於前者,“自科法學”更符合數字時代的學科研究發展趨勢。具體而言,在大數據、人工智能分析等技術的加持之下,“自科法學”所主張的研究方法大大擴寬了蒐集資料的廣度,提升了分析數據的效率,並可能通過大數據分析出事物之間更深層次的關聯。雖然目前“自科法學”所主張的研究方法和路徑還處於探索階段,但是其指向較為明確。在國家干預的視域之下將大數據分析與計算引入至對干預績效的評估,不僅能夠對國家干預的效率、公平、社會、法律效果進行評價,從而反向促進干預需要的進一步精確判斷與干預手段的進一步創新,同時還有助於在具體的研究層面對“自科法學”所提出的方法進行檢視。國家干預理論理應積極有效利用數字時代為研究者們提供的技術便利,探索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的具體方法和路徑。

結語
概念、範疇、理論、制度、實踐之間並非隔離,而是相互交織、相互影響,作為經濟法學基本範疇的“需要國家干預”,在對中國過去經濟建設實踐經驗進行抽象與凝練的基礎上,形成了獨特的理論邏輯,影響與指導着中國經濟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發展。面對數字經濟給市場及政府帶來的深刻影響,“需要國家干預”這一經濟法的基本範疇需要直面自身的挑戰與機遇,順應數字時代發展趨勢,進一步激發理論生命力,與政府和市場關係的優化形成良性互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