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讀的“社保新規”和焦慮的中小企業_風聞
哲就-1小时前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杜濤、田進
看着各類短視頻裏頻繁出現的“社保新規”解釋,李濤開始為餐廳的未來擔憂,因為已經有員工開始以玩笑的方式問他要不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2016年,李濤在長沙市開了一家街邊餐飲店,僱傭了10名服務員和3名廚師。一直以來,他和所有員工都保持着不繳納社保的默契。他説,在自己周邊的餐飲門店中,能為員工繳納社保的都是極少數。入職時,員工們不會主動提起“五險一金”,更在乎實際到手工資。
李濤的擔憂是,因為沒有繳納社保,如果員工工作不開心,就能去告餐廳,要求補繳社保或索要一筆經濟補償。但如果要合法合規繳納社保,餐廳就可能虧損。因為補繳社保的費用幾乎等於這家餐飲店的全部利潤。
“社保新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於8月1日發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第十九條。按照第十九條規定,即使企業與個人此前已約定不繳納社保,個人依舊可以以“公司不繳納社保”為由主動離職並要求公司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
一部分市場聲音認為,9月1日《解釋二》實施後,中國將迎來所謂的“全民社保”時代,即所有在職員工都需要合規繳納職工社保。此前,在部分中小企業中存在不繳納社保的情況。
經濟觀察報採訪了多位研究者和相關部門人士,他們普遍認為“全民社保”“社保新規”等表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誤解。
一方面,社保強制繳納方面的規定早已有之,並非《解釋二》首次提出,只是此前並未嚴格執行。
另一方面,《解釋二》也很難被視為要在實際徵繳層面推進“全民社保”的信號。因為社保徵繳問題複雜,涉及系統性改革,這並非是單一部門能夠推動的事項,即使要推進,也應由社保和徵管部門牽頭。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董克用説,將《解釋二》理解為要實施“全民社保”是片面的。政策多年前就已經對企業強制繳納職工社保作出相關規定,但因近些年小微企業的經營比較困難,實際中並沒有嚴格執行、深究。《解釋二》在此時推出,可能是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不夠充分。短期內炒作所謂的“全民社保”不利於小微企業克服當前面臨的經濟壓力。
一位南方地區財税部門人士説,即使相關部門掌握了所有職工的工資數據,也一直未與社保部門對接,“税務部門也需要衡量經濟發展和社保繳費之間的平衡”。
但“社保新規”對市場經營者特別是中小經營者帶來的衝擊仍需要觀察。
上海保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傑説,此前,大量小微企業都默認或者和員工約定不繳納職工社保,但此後雙方將在社保繳納上失去互信。因為職工隨時可以“因企業不繳納社保”而起訴企業並要求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部分企業小微企業可能會出於社保成本或法律風險,採取裁員、降薪或者直接關停等方式。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喬慶梅認為,《解釋二》的推出,預計會推動一部分企業落實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責任。如果勞動者因處於勞動力市場的劣勢地位而被迫接受企業不繳納社保的“約定”,法律賦予了其向企業要求補繳社保或給予補償的權利。
喬慶梅説:“《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勞動者的該項權利。”
《解釋二》的指向
2025年上半年,張鑫一直在應對一名員工補繳社保的需求。今年,該員工多次前往當地相關部門舉報,要求張鑫的工廠補繳2017年、2018年的社保費用。
張鑫創辦工廠近20年,目前工廠員工數約300人。2019年,他才開始為所有流水線員工按照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繳納社保,之前部分工人用臨時工或者零工的名義在工廠工作。
張鑫算了一筆賬,目前工廠內流水線員工平均薪酬為7000元/月,如足額繳納社保,工廠用工成本每人每年將增加2.1萬元,整體支出至少增加600萬元。
上述南方地區財税部門人士表示:“許多製造型企業此前十多年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因為有客觀的歷史原因,當地相關部門一般不會倒查。但現在,一些律師或中介開始推動職工與企業打官司,或者去税務部門、人社部門舉報,要求企業補繳社保或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能在退休前從企業再拿到一筆錢,律師和中介也能獲得一筆抽成”。
《解釋二》出台的一個背景即是諸如此類的糾紛開始增多。
《解釋二》醖釀已久。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發佈了《解釋二》的徵求意見稿(共二十七條)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5年2月,《解釋二》審議通過;8月1號,《解釋二》正式對外發布。《解釋二》總計二十一條,涉及混同就業、競業協議、外國人就業權益保障等多方面,並非僅針對社保領域。
楊傑表示,《解釋二》在近期發佈可能與近些年勞動爭議事件高發有關,《解釋二》第十九條能為類似的社保繳納糾紛案件提供統一判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數據顯示,2025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受理勞動爭議一審案件43.6萬件,同比上升40.17%。
據楊傑觀察,近些年針對企業不繳納社保的勞動糾紛,各地法院在實踐中主要形成了三種口徑:一是無論勞資雙方是否有約定,依舊判定企業違法,單位在員工離職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單位需要給員工補繳社保,但不再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單位需要在一定期限內為員工補繳社保,否則需要額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上述經濟補償金額一般為“N+1”。
楊傑説,9月1日之後,各地法院在判定社保繳納糾紛時,應按照《解釋二》來判案,即採用“口徑一”。
此輪“社保新規”爭論關鍵在於是否能將《解釋二》視為在9月1日之後推動“全民社保”。多位社保專家和法律人士均對此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劉鈞表示,《解釋二》想傳達的意義是,如果勞資雙方就社保繳納發生分歧,法院會以“不繳納社保的約定無效”來解決相關勞動爭議。但如果勞動者不就社保繳納訴訟公司,企業是否合規繳納社保則由人社、税務部門負責監管。
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董保華也表示,社保制度改革是一個重大的立法問題,不能通過司法解釋來完成。
事實上,《解釋二》第十九條關於社保的規定,早在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發佈時就被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喬慶梅表示,此次《解釋二》第十九條相當於重新強調了要落實此前法律法規的要求,而並非“社保新規”,不需要過度解讀。
企業的擔憂與應對
即使《解釋二》並不是“社保新規”,同樣也會給勞動力市場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
多方採訪來看,目前企業主的擔憂主要集中在:員工的社保合規費用對企業利潤帶來的衝擊。
李濤算了一筆賬,以服務員4000元/月、廚師8000元/月的工資計算,如果足額繳納社保(按社保佔工資的25%計算),每月餐廳需額外支出的社保費用約為1.6萬元。這已接近門店的利潤總額。
如果繳納社保,服務員到手工資會降低約400元。李濤説,400元對於服務員而言是一筆不小的資金,服務員可能會因此跳槽去其他不繳納社保的餐飲門店。
劉鈞表示,短期內大幅度提升社保覆蓋面會影響中小企業的用工成本。為降低用人成本,中小企業可能會通過縮減崗位、增加員工工作時長來實現員工社保繳納合規。
在楊傑看來,如果短期內提升中小微企業的社保繳費合規性,可能會衍生出更多問題。
其一,部分中小微企業會將員工成本上漲轉嫁給消費者,中小微企業的議價空間非常小,可能會面臨“誰先漲價誰先死”;其二,部分小微企業會選擇降薪或縮減崗位數量,以實現用人成本不變,這也將導致市場上整體低端崗位數量的減少;其三,企業無力承擔新增的社保成本,選擇直接關停。《解釋二》第十九條還提及,用人單位依法為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後,單位可以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
楊傑表示,未來中小微企業可能充分利用此方法。例如將5000元月薪調整為以“4000元固定工資+1000元社保補貼”的形式發放薪水。一旦員工起訴公司要求補繳社保,企業就能在補繳社保的同時,反過來要求員工返還1000元/月的社保補貼。“當然,這樣的操作方式會帶來很大爭議,可行性也需要觀察”。
在加強社保繳納外,“社保新規”帶來的另一個擔憂在於是否會追繳企業和個人的社保。一位華南地區的製造業上市公司負責人表示,雖然目前税務部門並未追究社保歷史欠賬問題,但這就像懸在企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企業擔心哪一天税務部門突然宣佈要追繳企業的社保歷史欠賬。
一方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要求原企業補繳社保,而且不受追溯時效的限制。2019年社保調整為由税務部門統一徵收後,税務部門是否會追繳社保歷史欠費問題在當時也引起了廣泛討論。
上述南方地區財税部門人士表示,税務部門的徵管手段能無限期追繳企業的社保歷史欠費,但當下,税務部門沒有這麼多人力物力去細查。“此外,如果幫助幾百名職工去追繳一家工廠多年來的社保欠費,工廠最終只能倒閉。企業多年前不繳社保是歷史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現實矛盾,税務部門也需要衡量經濟發展和社保繳費之間的平衡”。
為規避社保的歷史欠賬問題,8月12日,眾合雲科51社保研究中心首席專家庚鑫發文提出,早期因各種原因存在大量未繳社保歷史問題的企業,應先進行合規量化分析。對於歷史遺留問題,如果合規成本壓力巨大,企業應考慮通過主體調整規劃來逐步切割風險。例如,建立新的、合規的主體承接業務,與舊主體進行風險隔離。
“全民社保”的現實
1995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儘管“全民社保”“強制繳納”是社保制度從建立伊始就確定的方向,但從現實情況出發,當下社保繳納距離“全民社保”仍有較大距離。
據中國社會保障學會調查,中國職工養老保險的遵繳率(繳費人數佔參保人員的比例)從2011年的85.2%下降到2022年的80.8%。此數據下滑意味着已參保職工中,實際繳費人數比例降低,中斷繳費人數比例升高。
2024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發佈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下稱《檢查報告》)提及,執法檢查發現,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大型民營企業基本能依法給職工參加各項保險,而中小微企業參保率還不夠高,“應參未參”缺口較大。《檢查報告》還提出,多地反映,近年來受需求收縮、供給衝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影響,部分中小微企業經營困難,斷保、欠費現象比較普遍。
在向“全民社保”目標前進的過程中,企業的負擔和勞動者的意願都是需要納入考量的因素。
從制度設計來看,繳納職工社保意味着個人需要每月“犧牲”一部分工資,來換取退休後的養老金。因此,個人繳費意願主要取決於個人如何看待短期收入和長期收入之間的平衡。
由於不同城市社保繳費基數有所不同,目前個人社保負擔金額也有區別。但如果個人工資總額低於社保繳費基數下限,個人社保負擔都是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的10%。
以北京為例,2024年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6821元/月,因此工資在6821元/月以下的在職職工,每月最低社保支出約為682.1元。
這意味着,個人工資越低,社保支出對個人的短期收入影響就越大。
楊傑説,如果強制要求所有在職職工都繳納社保,現實情況是中低收入人羣的短期收入會受到較明顯的影響,很多中低收入者的首要目標是在短期內獲得更高收入。
一位製造業上市公司負責人表示,在公司上市前夕,公司才開始為員工繳納社保。之前不繳納,一方面是企業繳納社保的意願不強,繳社保就意味着需要額外支出工人工資的近30%用於繳納社保;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農民工更多着眼於短期收入,而不是希望繳社保來換取退休後的長期保障。“很多流水線員工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家中老人養老、孩子教育都依賴於他們每個月的收入,因此他們更多考慮當下收入而不是幾十年後的養老金。上市後,公司還為員工繳納了住房公積金,多數員工也都選擇每月將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
走向“全民社保”的節奏
這些複雜的現實情況也讓相關部門在推動社保強制繳納中採取了更加謹慎的態度。
楊傑表示,面對中大型企業,執法部門對企業社保合規性的檢查非常嚴格;一旦面對利潤微薄的小微企業,執法部門亦有選擇性執法的可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一旦嚴格查處,企業就可能倒閉,企業員工也將因此失業。
自2019年1月,全國各地企業職工各項社保調整為由税務部門統一徵收,此舉曾被視為能堵上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或不足額繳納社保的漏洞,但此後也並未出現強制全民社保的現象。
上述南方地區財税部門人士表示,即使相關部門掌握了所有職工的工資數據,也一直未與社保部門對接數據。“我們也知道許多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低於工資總額,但如果強制要求所有職工按照工資來繳納社保,會在短期內大幅度加重企業負擔,企業可能被迫倒閉”。
喬慶梅表示,税務部門沒有強制要求企業合規繳納社保也是因為很多配套措施沒有完善,税務部門在社保徵繳時的強制執行權、繳費檢查權和處罰權在法律層面不明確,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也讓税務部門面臨很多約束。
劉鈞表示,近些年尤其是疫情期間,政府對企業、個人的職工社保繳納合規程度整體比較寬容。
儘管在短期推進“全民社保”的節奏謹慎,但長期看,更廣泛的社保繳納仍然是個人長期保障的最優選擇。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向運華接受經濟觀察報採訪時表示,職工養老保險的作用是讓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能夠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其次,養老保險能夠實現社會互濟與風險共擔,減輕個人和家庭的養老負擔;此外,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有保障,就能夠消除或減少因老年貧困而引發的家庭和社會問題。在子女數量少的情況下,更應充分認識參加養老保險的作用。
劉鈞呼籲,在社保繳納上,個人應具備長遠的目光而不是緊盯着眼前的收入。如果退休後缺乏一份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個人可能就需要繼續工作來保障日常開支。
此外,逐步推進全民社保對於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也十分重要。
董保華表示,職工社保實行現收現付制,為維持制度的可持續性,需要推動更多人合規地繳納職工社保。
(應採訪人要求,張鑫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