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視同繳費”到底是什麼?_風聞
西西弗评论-西西弗评论官方账号-西西弗评论在这里更新优秀文章1小时前

之前一篇關於養老保險的文章《再聊聊養老保險這點事兒》。評論中有人提“視同繳費”這幾個字,認為機關和事業單位2014年之前的工齡,“視同繳費社保”是極度不公平的。其實,企業職工同樣享受過“視同繳費”的待遇。1995年企業社保改革,1995年之前的工齡,同樣是“視同繳費”的。只不過,企業社保改革早,到今天已經三十年了。大家已經忘記了當時企業職工同樣有“視同繳費”的待遇。
為什麼1995年之前的企業職工,2014年之前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要給一個“視同繳費”的優待。這就要回顧中國養老保險的歷史了。
新中國養老制度起源於東北,叫“勞動保險制度”。1948年8月,全國第六次勞動大會在哈爾濱舉辦,會議提出一項政策:“在工廠集中的城市或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創辦勞動的社會保險。” 1948年,在哈爾濱試點的基礎上,李立三起草了《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草案)》。
建國後,1949年11月,由李立三牽頭起草全國勞動保險法規。 1951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企業根據工資總額的3%按月提取勞動保險基金,其中70%留存企業基層工會,用於支付職工養老、醫療等各種保障性開支,30%上繳中華全國總工會供統籌。退休職工則是根據工齡,從勞動保險基金中獲得原工資35%-60%(1953年提高到50%-70%)的養老金。
1955年12月,國務院發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休等問題的基本制度規範。 1958年2月,國家發佈《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統一了企業事業、國家機關職工的退休制度。其中,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就可以退休。其中,抗戰時工作的,發標準工資的90%,解放戰爭工作的,發80%,二十年以上工齡,發75%,15-20年,發70%,10-15年,發60%。
我認為,這個勞動保險條例並沒有特別仔細地做精算。這個替代率是非常高的。工作二十年,退休就可以拿到75%的工資,而勞動保險費率只有3%,個人不需要繳納。1958年,中國的人均預期壽命也就五十歲出頭,大部分人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就去世了。只繳納3%也夠了。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95/2014年社保改革之前,並不是沒有繳納社保,單位是給他們繳納了3%的勞動保險,也明確給了職工退休金的承諾。
發放退休金的責任也是單位。3%的勞動保險中,70%是留存在企業的,只有30%是總工會統籌。
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員,因為本來也是財政出錢供養,我查到的是版本是直接民政部門撥付退休金,不需要參加勞動保險。
然而,中國的人均壽命建國後迅速增加,1980年達到64歲,1995年已經超過70歲。有些老國企的退休員工人數甚至超過了在職員工,3%的勞動保險費率根本無法支持發放退休金。3%的勞動保險費率的70%,也留在企業工會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沒有工會組織,也無法和國家的勞動保險銜接。原先的勞動保險制度難以為繼,養老保險必須改革。
1982年,上海就開始試行養老改革,由保險公司統籌集企業職工養老金,由企業根據利潤多少為職工向保險公司繳納養老保險金,職工退休從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1986年,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對國有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根據規定,企業和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資15%的水平,共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其中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3%,工人退休後按月發放養老費。
1991年國務院發佈《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退休人員由企業供養轉化為社會供養。 1995年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企業正式落地。當時落地就引入了視同繳費的概念: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後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大意就是,1995年之前的工齡,雖然當時只是按勞動保險法單位繳納3%勞動保險,個人沒繳過費用,但是就當已經繳納過了。
那些對“視同繳費”有意見的朋友,你們想想。國家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本來就有明確的60-80%退休金的承諾。雖然只有3%,但企業也繳納了勞動保險。社保一改革,過去的繳納和承諾都不算了,這合適嗎?
當時企業養老保險改革,採用的是老人(改革之前退休的)老辦法,新人(改革以後參加工作的)新辦法,中人(改革前參加工作但沒退休的)用過渡辦法。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新人: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户養老金組成。
老人: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中人: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
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開始個人繳費。和1995年企業改革一樣,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前的工齡,也“視同繳費”。也是分成老人(改革前退休),新人(改革後參加工作),中人(改革前參加工作但沒退休)。
為什麼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有“視同繳費“,為什麼農民沒有。這個鍋,並不是1995年和2014年這兩次社保改革導致的。追責,要追到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那個條例,就沒有管農民的退休金。
為什麼當時的《勞動保險條例》不包括農民?
可能有以下幾個理由。第一:當時農民人數太多,國家財政負擔不起;第二,勞動保險是單位(僱主)交,農民沒有單位;第三,當時農民分到了土地,雖然同時也需要交公糧,但畢竟也算是有了生產資料,就沒再管他們的退休金。最後,當時人均壽命短,農村又比城市居民短,大多數人活不到領退休金的年齡,當時的農民不關心不在乎這個。
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沒管農民養老,改開之後,社會保險改革終於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把農民納入到了社保之中。但是,“視同繳費”這個政策優待,就只是給了《勞動保險條例》覆蓋的的城鎮職工以及《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覆蓋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員。
最後,因為討論社保,把我自己的社保權益單下載下來看了一下。結果發現二十多年前本科剛畢業那會兒,在體制內工作那一年多時間的社保記錄沒有,好像也沒有視同繳納,個人賬户從我下海去企業之後才從零開始算的……這個找誰説理兒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