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 | 治場:“有形之手”與治理秩序的生成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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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華中師範大學政治學與國家治理研究院(中國農村研究院)資深教授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2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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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教授
秩序是人類生活的基本需要,也是人們生活的基本目的。秩序的生成是一個需要不斷探索的基本問題。在學術界,自生自發秩序成為影響廣泛的命題。但這一命題的提出和應用有侷限性或限定性。**在實際生活中,大量秩序不是自生自發的,必須通過人為的治理形成。現代化給人類社會帶來的一個重大變化,就是公共場域的出現。**隨着公共交往的日益增多,人們在一定的公共場域裏活動並會產生衝突,形成需要通過治理達成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的治理場域。通過構建“治場”這一概念,有助於豐富對秩序生成的認識。
場域、力量與自然秩序
問題源於生活。某市有一個山湖公園,一羣老人在公園內佔據有利位置,用大功率擴音設備伴奏,放聲高歌。後來,公園旁興建了一個住宅小區。隨着新建小區的居民陸續入住,放聲高歌影響到眾多居民的日常生活,並引起衝突。一天,一位新入住的居民走到公園唱歌羣體的中心位置,表示公園是公共場所,希望他們唱歌的聲音小一些。高歌者也表示公園是公共場所,想唱就唱,而且他們已經在此唱歌很長時間了。居民説他們在這個小區購了房,希望有一個安靜的環境。高歌者説居民購房區域選擇錯了,並進一步説他們唱的是紅歌。高歌者是一個羣體,居民只有一個人。高歌者甚至威脅要採用暴力,居民拿起手機拍照並表示要報警,暴力行為才未發生。

小區居民們聽聞此事後在微信羣裏反應強烈,並紛紛向12345市民熱線、110報警熱線、公園管理處反映。有關人員也到過現場,但後來不了了之。居民們又向小區開發商和物業管理處反映,但公園不屬於開發商和物業管理處的管理範圍。居民們迫於無奈,只能自己想辦法,包括購買和置放記錄噪聲的設備。此事延續很長時間,穩定的秩序尚未生成。
從以上個案看,衝突各方都涉及公共場所。公共場所是供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場所。在這一場所,每個人都可以進入,並會產生交往活動,相互作用,甚至有可能發生衝突,衝突的過程是各方力量互動的過程。因此,公共場所不僅是一個物理空間的概念,還是一個社會空間的概念,其中包括人們的社會交往和社會力量。“場域”這一概念可以更為準確地表達社會交往中力量的呈現,即“場中有力量,力量在場中”。
場是有邊界的空間。在傳統話語中,場不過是一個地理空間。近代物理學的重大發現在於:場不僅是一個空間,更重要的是這一空間裏充滿着力。“從牛頓時代起,一流的科學家們就相信,宇宙是受機械定律支配的:實物擁有能量並施加或承受力的作用,實物周圍的空間不過是一個背景。法拉第和麥克斯韋提出的非凡想法則不同,他們認為空間本身就是一個能量儲備庫和力的傳遞者。”法拉第在無數次實驗的基礎上,第一次使用了“場”(field)的概念來概括他的想法。之後,場成為物理學的重要範疇和經典分析範式。總體來看,場是一種物質存在形式,場中存在已知的效應(如引力、磁力或電力),並且在每一點上具有確定的值,如電磁場。場意味着一種力量對另一種力量的影響,如吸引力或排斥力。儘管力看不見摸不着,但是真實存在併產生一定的效應,形成一種穩定的自然秩序。
近代以來的社會科學藉助了很多自然科學的概念和方法。與自然科學接近的心理學比較早借用了物理學中“場”的概念。20世紀30年代,德國心理學家庫爾特·勒温(Kurt Lewin)提出,場是理解個體行為與其所處環境之間關係的重要框架。
勒温受到物理學中“力場”概念的啓發,認為個體的心理和行為可以被視為在某種“心理場”中發生的現象。在他看來,“物理宇宙在動力上為一封閉的系統,心理宇宙在動力上為一開放系統”。“心理場”與力和秩序密切相關。首先,人們的生活空間是個體在特定時刻所處的全部環境,包括個體的內在心理狀態(如需求、目標、動機)和外在環境(如物理環境、社會關係、文化背景)。場則是個體行為發生的具體環境,包括所有可能影響行為的因素。力是指場中存在的各種推動或阻礙行為的因素。生活空間具有動力的作用,表現為吸引力和排斥力,這種動力作用驅使一個人克服排斥力,沿着吸引力方向,朝着心理目標前進。當場中各種力量達到平衡時便構成均衡狀態。在均衡狀態下,個體的行為相對穩定,因為推動力和阻力處於一種平衡狀態,沒有一方力量佔據明顯的優勢。均衡狀態實際上是一種秩序。
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系統發展了“場域”理論。在布迪厄看來,社會學的重要任務是“揭示構成社會宇宙(social universe)的各種不同的社會世界(social worlds)中那些掩藏最深的結構,同時揭示那些確保這些結構得以再生產或轉化的‘機制’”。場域正是用於分析社會結構與人類行為的重要概念。場域不是領域,也不是領地,而是內含力量的存在。場域的界限在場域作用停止的地方。**“場域是諸種客觀力量被調整定型的一個體系(其方式很像磁場),是某種被賦予了特定引力的關係構型,這種引力被強加在所有進入該場域的客體和行動者身上。”**場域是一種獨立於行為者的內在關係,規定了行為者的行動邏輯。“場域同時也是一個衝突和競爭的空間,這裏可以將其類比為一個戰場。”布迪厄試圖通過“場域”這一概念揭示因為資源佔有形成的不平等關係,並將資本和慣習作為重要因素引入場域範疇。在場域中活躍的力量是那些用來定義各種“資本”的東西。資本和慣習也是一種力量,這種力量決定着人們之間的關係和行為,進而生成等級秩序,並通過象徵資本將秩序合法化。人們通過競爭獲得地位,並通過鬥爭改變秩序。因此,“場域是力量關係”。場不是靜態的牧場、草場,而是充滿力量和競爭的“戰場”和“球場”。“在與一個場的關係中,形成、發揮作用和獲得價值,這個場如巴什拉所説的物理場,本身是一個‘充滿可能力量’的場,是一種‘活躍的狀況’,在這個場中,各種力量只在與某些配置的關係中才表現出來:因此,相同的實踐在不同的場中、在同一個場的不同狀態或對立領域中,可能獲得相反的意義和價值。”力量對比關係構成一定的秩序。

布迪厄、華康德:《反思社會學導引》
在布迪厄看來,現代社會世界是由大量業已分化的場域組成的。他將場域作為一種分析範式,提出了一系列關於場域的概念,僅在《論國家》的一系列演講中便列舉了“權力場”“法律場”“國家場”“行政場”“官僚場”“政治場”“經濟場”“文化場”“宗教場”“知識分子場”“文學場”“科學場”等概念。每個場域都是相對自主的空間,有自己的行為規則。而國家則是權力的“元場域”,對其他場域起支配作用。
無論是物理學、心理學,還是社會學中的“場”,有其共同特徵,即都是相互作用的空間,這種作用體現着一種力量。**從根本上説,場域是充滿力量的空間,也是各種力量開展活動進而獲得秩序的空間。**場域理論包括四個要素:一是相關因素;二是相關因素的相互作用;三是相互作用的機制與結果取決於力量;四是力量均衡獲得穩定的秩序。
通過梳理場域理論,有助於我們理解場域、力量和秩序之間的關係。本文開頭所述的公共場所的秩序生成問題,是相關者的互動行為,反映了相關者的公共規則意識和衝突。公共秩序難以生成,實質上是各種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而社會秩序的生成取決於不同場域的特性。
市場:“無形之手”與自生自發秩序
距離上述山湖公園不遠的地方,有一個超大的農產品交易市場。市場裏的人們熙熙攘攘、人聲鼎沸,但秩序井然。這種秩序是如何生成的呢?
人類社會盡管比自然界複雜得多,但人們也在不斷探索和認識如自然界那樣恆定的社會秩序。近代以來經濟學的重大貢獻,就是通過市場這一場域,發現了一種如自然秩序一樣的社會秩序,這就是哈耶克總結的“自生自發的秩序”(亦稱“自我生成的秩序”“自我組織的秩序”“人的合作的擴展秩序”或“非設計的秩序”)。市場的自生自發秩序,就是內生於市場經濟生活中的秩序。這種秩序不是外力強加的,而是受市場這一“無形之手”的自我調節。“這項發現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及其‘看不見的手’的比喻,亦即認為‘市場’是人類社會內的陀螺儀(gyroscope),它不斷產生着自生自發的秩序。”這種秩序是體現市場本質、市場倫理和市場規則的一種自發秩序。在自由市場中,各個組成部分會自發協調,形成有序的結構。它與外部組織建構的“人造秩序”是相對應的。
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場所。市場這一場域不僅僅用於物品的交換,更重要的是體現着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行為。在市場交換活動中,交易雙方遵循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人們的行為動機不僅不相同,甚至完全對立。但市場不僅將這些動機完全不同的人聚合在一起,而且使他們都能夠獲得收益。這一切活動沒有外力干預,依靠的是市場的自我調節。那麼,為什麼在市場這一充滿私人利益的場域能夠實現自我調節?這需要進一步加以分析。
**第一,市場上交易雙方是相互依賴的關係,各自以對方為自己存在的條件。**從動機看,交易雙方都遵循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賣者希望賣出好價錢,買者希望買個好價錢。雙方的利益看起來是尖鋭衝突的。但是,買賣雙方又有共同的基本原則,這就是都希望達成交易。否則,買賣雙方就不會進入市場。“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説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佔有別人的商品。”因此,從個人動機看,交易雙方尖鋭對立,但為了實現個人利益又不得不與對方交易。離開了對方,交易就無法達成,自我利益也難以實現,市場交易雙方從根本上説又是相互依賴關係。
**第二,市場上交易雙方相互作用,在進入市“場”的那一刻處於平等地位。**市場交易雙方在交易前的地位與力量是不對等和不均衡的,如資本和勞動在資源佔有方面完全不同。布迪厄通過擴展資本的概念揭示了場域中的不平等關係。但是,當市場交易雙方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那一刻,雙方處於平等地位。“勞動力佔有者和貨幣佔有者在市場上相遇,彼此作為身份平等的商品佔有者發生關係,所不同的只是一個是買者,一個是賣者,因此雙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平等地位取決於買賣雙方的自由意願。交易行為是雙方的自願行為。資本不能強制勞動出賣,否則屬於奴隸制;出讓勞動雖然是迫於生活,但在形式上是自願讓渡。這種基於自由意志的交易不屬於超經濟強制,而是基於經濟內在的力量。資本通過買賣獲得勞動,勞動通過出讓勞動力獲得工資。布坎南因此認為:“市場的‘秩序’只有在參加的個人自願交易的過程中出現。”
第三,市場上交易雙方通過開放競爭的市場滿足自己的需要。市場具有開放性,即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市場進行交換。市場主體具有多元性。人們進入市場後可以進行選擇,獲得自己滿意的效果。儘管這種滿意是相對的,但對於交易雙方來講是自願的。如果不能達到滿意的效果,還可以通過多次交易行為實現自己的目的。因此,儘管進入市場時人們所擁有的資源是不對等的,但通過開放競爭,人們能夠獲得滿意的結果。“‘秩序’本身被認為是產生秩序的過程的結果。”
**第四,市場上的交易活動是一個長期形成的過程,並內生出“日用而不覺”的一般性規則。**市場原初是自發形成的。人們通過長期的市場交易,意識到市場行為是自願行為,即“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這種基於自願的原則久而久之,形成人們“日用而不覺”的一般性規則。只要進入市場,人們就會本能地意識到市場規則。“交換的不斷重複使交換成為有規則的社會過程。”當然,市場中會發生“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的行為,但它與市場本質是相悖的,需要通過市場以外的方式加以處理。
**第五,市場上的價格信號自動調節人們的行為邊界。**在市場交換中,儘管人們會“漫天要價”,希望利益最大化,但價格不合適,買賣就難以達成,人們會自動尋求一個達成交易的價格,不得不“就地還錢”。它不以交換者的主觀意志為轉移。“這是因為在私人勞動產品的偶然的不斷變動的交換比例中,生產這些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作為起調節作用的自然規律強制地為自己開闢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頭上時重力定律強制地為自己開闢道路一樣。”
因此,就市場本身來講,可以獲得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而不必須藉助於外力的干預。這種由市場自我調節的力量被認為是“無形之手”。市場在熙熙攘攘、人聲鼎沸中井然有序,依靠的是這一“無形之手”的調節。當然,“無形之手”也是“手”。“手”是一種力量。只是這種力量是內在於經濟活動中的經濟力量,即“利”。“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史記·貨殖列傳》)“市場的選擇過程受人們追求私利行動的引導。”普天之下芸芸眾生為了各自的利益而勞累奔波、樂此不疲。不同的人儘管處於不同的地位,有不同的動機,但為了利益進入市場,並通過市場滿足自己的利益需求,結果是增進社會利益。如亞當·斯密所説,富人為了滿足自己貪得無厭的慾望,僱用人們為自己勞動,“但是他們還是同窮人一樣分享他們所作一切改良的成果。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們對生活必需品作出幾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給全體居民的情況下所能作出的一樣的分配,從而不知不覺地增進了社會利益,併為不斷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資料”。馬克思從另外一個角度表達了市場交換的後果:“雙方都只顧自己。使他們連在一起併發生關係的惟一力量,是他們的利己心,是他們的特殊利益,是他們的私人利益。正因為人人只顧自己,誰也不管別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前定和諧下,或者説,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體有利的事業。”我國傳統文化對市場的起源、特點和功能有精當的認識:“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周易·繫辭》)“各得其所”是市場這一場域的特殊魅力所在。如物理的場一樣,市場內在的經濟力量可以不斷地自動生成秩序。

當然,**市場內生的秩序是由市場這一場域本身決定的,市場自發秩序是有條件的。**布坎南特別強調,“18世紀哲學家偉大的發現是:在適宜地設計的法律和制度中間,市場中分散的謀私利的個人的行為產生一種自發的秩序……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體現任何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適宜的法律和制度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市場自發秩序的必要條件。而馬克思尖鋭地指出了市場秩序的有限性:“一離開這個簡單流通領域或商品交換領域……就會看到,我們的劇中人的面貌已經起了某些變化。原來的貨幣佔有者作為資本家,昂首前行;勞動力佔有者作為他的工人,尾隨於後。一個笑容滿面,雄心勃勃;一個戰戰兢兢,畏縮不前,像在市場上出賣了自己的皮一樣,只有一個前途——讓人家來鞣。”這一問題已經超出了市場這一特定場域本身,需要通過整體社會結構的系統性變革來解決。
治場:“有形之手”與治理秩序
市場這一充滿私利的場域可以通過自我調節形成自生自發秩序,而公園這樣的公共場所為什麼難以自我調節呢?這在於任何一個場域的秩序生成都需要限定性條件。市場得以通過“無形之手”形成自生自發的秩序,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者的相互依賴關係;二是相互作用是自願行為;三是行為者受一般性規則支配;四是共同受益;五是有價格信號自動調節。公園這類公共場所缺乏市場秩序所需要的條件。
公園與市場一樣,都是人們可以自由進入的。進入公園和市場的人們都生活在特定的社會關係之中,都有自己特殊的身份和地位,有自己的意識和行為動機。
一般來講,人們進入某一場域時,是從自己的私人利益出發並通過私人權力加以維護。但是,當人們進入市場後,所有人都化約為買賣雙方,每一方都要以對方的存在為自己存在的條件,通過讓渡自己的產品,將私人利益轉換為雙方受益的共同利益。這是超越當事人且為當事人所服從的市場內在的力量。公園是開放的,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進入,但進入公園的人們並不形成相互依賴關係。每個人並不以他人的存在為自己存在的條件。從一定意義上講,公園的空間是有限的,他人佔有意味着自己不能佔有。當人們佔有一定的空間位置並進行活動,便有可能影響他人的佔有,或影響他人的活動。這種資源佔有和影響具有排他性。唱歌羣體佔據了有利位置,其他人便難以再佔據了。更重要的是,唱歌羣體的行為(歌聲)還會溢出公園的物理空間,影響他人的生活,並引發衝突。
市場是人們基於交換需要自發形成的。人們進入市場後會按照統一的市場規則開展自己的行為活動。“哈耶克認為,導向自生自發秩序的協調和諧,必定涉及一般性規則的問題,換言之,如果要達致社會的自我協調,那麼社會秩序的參與者就必須共有某些規則並嚴格遵循這些行為規則。”“只有在一個規定的環境中——即適用一般性規則的場合——有助益的自發社會秩序才能得以生成和維續。”公園這樣的公共場所不是自發形成的,一般性規則的形成有一個過程。更重要的是人們進入公園後往往會根據自己的意識開展自己的行為活動,造成公共規則的認知差異和衝突,人們難以共有某些規則並嚴格遵循這些行為規則。前述個案中,唱歌羣體和小區居民都使用了“公共場所”的字眼。但他們對公共場所的一般性規則的認知卻不同,甚至是相互衝突的。在前者看來,公共場所意味着自由隨意;在後者看來,公共場所中的行為不能影響他人。這就形成了對公共場所的認知衝突,這種衝突在行為上表現為排他性。
因此,與市場不同,在公園這樣的場域,儘管人們可以自由進入,但進入後的行為具有排他性。市場看起來是排他的,但實際上是包容的。公園看起來是包容的,但實際上是排他的(物理上或者心理上)。這種排他性就使得公園難以像“各得其所”的市場那樣,可以通過“無形之手”形成自生自發秩序。這需要進一步探討不同場域的屬性。
從行為動機看,人們進入場域時的行為是從私利出發,並用私人權力加以維護。如受到他人侵犯,會以自己的力量加以抵制和反對。只是在市場這樣的場域,人們可以通過交換滿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無須私力。在18世紀之前的農業社會里,人們生活在以土地為基礎、相互依存的家庭和村落等共同體中。這種共同體具有混合屬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混為一體,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混為一體,公共權力寓於經濟社會組織之中,並在長期相互依賴的共同生活中自生出自治秩序。近代以來,隨着社會分工,社會發生了分離,產生出獨立的私人利益。一部分私人利益通過市場交換得以滿足,並生成自發秩序。但是,大量私人利益是無法通過市場交換得以滿足的,更重要的是私人利益之間會發生衝突。隨之而來的是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離,併產生矛盾和衝突。個人再不能簡單地通過私人權力來維護自己的私人利益。原有的公共權力從地域性共同體中分離出來,用於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調節與平衡,以形成公共秩序。公共權力本身便是與公共生活、公共利益、公共領域等公共性事務相關的。公共權力來自私人權力,但又超越私人權力,是能對一定範圍內所有人產生壓制或影響的特殊力量。只有通過超越私人權力的公共權力,才能訂立公共規則,維護公共利益,構建公共秩序。顯然,這種公共權力是“有形之手”,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地調節利益和矛盾的強制性力量。沒有這種力量,公共生活、公共利益、公共領域便無法維繫,私人生活、私人利益和私人領域也會受到影響。通過“有形之手”進行干預的秩序不是自生自發的,而是通過有意識有目的的治理活動形成的,因此是一種治理秩序。
通過公共權力這一“無形之手”形成治理秩序可以説是一般性規則。如果僅限於此,就會流於一般化和簡單化。這在於每個人都生活在特定場域之中,要通過各種場域滿足自己的需求。公共權力在不同場域中的存在和實際效用不同。公園之類的場域是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交匯點,也是私人權力與公共權力的作用點。在這樣的場域內,一方利益的獲得不等於他方利益的同樣獲得,他方利益甚至會受損。市場中人們的行為邊界受價格信號的自我調節。而在非市場的公共場所,儘管有一般性規則,但人們的行為缺乏明確而具有自我約束力的信號進行限定。如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是一般性規則,但仍然會發生這樣的行為。這樣的行為產生的是一種排斥力。因此,**要獲得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的秩序,需要有超越當事人的力量和機制“在場”治理。這種需要通過治理形成秩序的場域,我們可以稱之為“治場”。**治場與市場不同。市場可以通過“在場”的力量自我調節生成秩序,治場恰恰是“在場”的力量無法自我調節達成秩序的場域。
治場與其他場域一樣,是力量的載體,也需要通過力量的均衡形成穩定的秩序。只是在治場中,力量表現為多樣性。除了當事人的力量,還有當事人以外的力量。這些力量不是均衡的,更不會自動達成平衡。能否形成秩序,取決於“在場”的力量對比和變化。這種力量對比和變化決定了治場的複雜性和過程性,從而反映治理秩序生成的難度和複雜性。將場域理論引入治理過程,並構建“治場”的概念,目的便是認識治理秩序生成是一個複雜和動態的過程。
在治場中,最強大的力量是國家。在各種力量中,合法壟斷暴力的公共權力是最強大的力量,也是各種“有形之手”中最重要的“手”。在恩格斯看來,隨着交往擴大,利益關係和衝突無法通過社會自我調節,由此“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國家是最為突出的公共權力的集裝器。布迪厄因此將國家視為權力的“元場域”,其他場域屬於國家之下的“次場域”,受國家權力支配。人們會理所當然地認為只要國家一聲令下,公共秩序的建立便指日可待。但事情並不那麼簡單。
國家是一種特殊的公共權力,但有着不同的表現形態。在現代國家產生之前,國家並沒有壟斷暴力,大量公共權力散落在社會之中,社會秩序依靠家庭、村落、莊園、行會等社會實體自我生成,形成自治性的場域。“傳統社會具有一個不言而喻的特徵(事實上,所有社會在一個多世紀之前幾乎都是如此):不同社區或社會的成員之間的任何接觸,無論涉及的範圍有多麼廣泛,都涉及了共同在場的情境。”“共同在場”的場域具有地域封閉性,是限於一定地域範圍內的“熟人社會”。在這一場域裏,人們以共有規則約束自己,即通常所説的“兔子不吃窩邊草”。當人們脱離自治性場域,就可能成為私權無限擴展的無序力量,“離開窩邊亂吃草”。歷史上的農民在自己的家庭和村落中是老實巴交的“順民”,而一旦脱離家庭和村落,便有可能成為一種放縱的力量。如馬克思所説的“無法無天”的極端化,“產生了野性的、盲目的、放縱的破壞力量”。因為他們沒有以超越家庭和村落的公共生活方式存在過。
隨着現代國家的構建,國家不僅集裝了公共權力,而且要利用公共權力重新塑造人們的生活世界,特別是調節公共生活。如國家的法律功能便是構建一個法治社會。但是,國家這一“元場域”對無數個“次場域”產生有效作用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這種作用不是因為有了國家機器而自動產生的。布迪厄假設“在各個場的生成及其運作中,國家都在場”。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國家作為權力組織實體不可能時時處處在各個“次場域”中發揮實際功效。為了塑造有序的公共生活,我國於2021年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防治噪聲污染。但這一法律如何落實到上述個案中的公園這一場域,尚要做很多工作。例如,這一案件需要有人起訴才會進入司法程序,但對於一般民眾來説,知曉和運用這一法律非常困難。中國歷史上長期通行的是“民不舉,官不究”,個人因為公共利益而訴諸法律十分少見,比較便利的是撥打110和12345熱線。但由打電話到現場處理需要經過多個環節,也因為此個案的特殊性而難以取得實際成效。從這個意義上説,公園這一最需要公共權力進行調節的地方成為“無政府”的場域。政府這一最有力的“手”在公園場域中是“失效”的。儘管國家的屬性是將衝突控制在一定的“秩序”範圍內,但因為政府治理失效造成國家的功能失靈。這正是治理秩序難以達成的主要原因。
但是,**將治理秩序難以達成的原因歸於政府,又顯簡單化。首先,國家形態的轉變是一個過程。**在馬克思主義看來,政治是伴隨公共生活而生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隨着城市的出現,必然要有行政機關、警察、賦税等等,一句話,必然要有公共機構,從而也就必然要有一般政治。”在傳統國家,人們生活在家庭和村落之中,依靠自我治理。國家這一公共機構主要行使的是統治職能,構建統治秩序。在國家統治秩序與家庭村落的自治秩序之間不存在公共秩序,例如用於維持公共治安的警察是近代社會的產物。隨着現代化建設,人們的生活領域和交往範圍大大擴展,其重要標誌是諸如公園之類的公共場所的產生。公共場所、公共事務、公共領域、公共利益、公共生活等一系列具有公共性的事物是近代以後才出現的。如何運用公共權力構建一個有秩序的公共生活世界尚是一個新的問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便是因為近年來噪聲影響人們的公共生活,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而制定的。而“噪聲”對於過往的民眾來説是聞所未聞,或者熟視無睹的。即使是政府工作人員也可能認為因為唱歌受到投訴是不可思議的。作為制度研究大師的諾斯指出:“是正式的法律與產權為生活和經濟提供了秩序。然而正式規則,即便是在那些最發達的經濟中,也只是型塑選擇的約束的很小一部分(儘管非常重要)。只要略加思索,我們就會發現非正式約束的普遍存在。”要將防治噪聲的正式約束變為人們的普遍自覺行為尚有一個漫長的過程。
**其次,人們的行為受慣性力量支配。**在相當長時間裏,人們的日常生活以家庭和村落為單位,被家庭和村落這一場域的規則所支配,包括“食不言,寢不語”的嚴格規範要求。而在家庭和村落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領域內,則是人們隨意行為的空間。人們一旦進入這一空間,其行為邏輯便是“隨意”,即放任。高聲喧譁、放聲高歌反而成為宣示自己存在的方式。人們缺乏公共空間的邊界意識。公共意味着誰都可以佔有,誰都可以放任自己的行為。而當有人提出異議時,行為者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增強自己的“合法性”力量。如本文一開始所舉案例中的高歌者認為自己唱的是“紅歌”,天然有理。“紅歌”成為布迪厄所説的一種“象徵資本”。高歌者出生於“造反有理”的年代,這一年代的記憶成為支配他們行為的慣習。這種慣習也是一種力量,驅使個人克服排斥力,沿着吸引力方向,朝着心理目標前進。“慣習是社會性地體現在身體中的,在它所居留的那個場域裏,它感到輕鬆自在,‘就像在自己家一樣’,直接能體會到場域裏充滿了意義和利益。”這正是高歌者堅持自己行為的重要原因。高歌者屬於老年羣體,從年齡和身體看,他們本是弱勢羣體,但在特定的場域,他們反而成為強勢羣體。政府和公園管理人員在干預時不得不考慮他們的年齡和身體的承受力,以免產生更難預期的後果。如福柯所説,權力在關係之中。權力運行的過程不能不考慮權力的對象,從而限制了權力的功效。
受到噪聲污染的居民本是受害者,他們有通過自己的行動保護自己利益的動機。“所有行動者皆可在場域中找到位置、支撐和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來依據場域特有的邏輯捍衞他們的利益。”噪聲屬於公共性危害。儘管居民人數多,但因為公共性危害而聯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進行表達卻十分困難。這就是所謂的集體行動的困境。這種困境使得人數多且有理的強勢羣體反而成為弱勢羣體。他們雖然通過各種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見,但由於上述原因,未能獲得實際成效。
在公園這一場域,高歌者與居民是具有排他性的衝突雙方。依靠當事人自身無法生成各得其所的自然秩序,由此必然要有超越當事人的公共權力的介入。在公園這一場域的秩序生成過程中,存在着三隻“有形之手”的力量博弈。布迪厄將場域視為一種鬥爭場所,結果取決於各方對各種資本的佔有。政府本來是超越當事人的特殊力量,但這一力量只有“在場”才能發生實際作用。如當公共交通發生事故和糾紛時,需要交通警察“到場”處理一樣。如果不能“在場”,這一力量便是“懸空”的和沒有實際成效的。費孝通以“鬆弛的”“微弱的”“掛名的”“無為的”話語形容政府對人民實際生活的效用。居民本來是噪聲的受害者,但僅僅向政府反映而政府未能“到場”處理,其力量未能產生作用,高歌者反而由於象徵資本和慣習而佔有優勢地位。力量的不均衡導致秩序難以生成。
從公共場所的秩序何以生成的問題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人們生活在不同的場域中。場域意味着力量,力量均衡可以形成穩定的秩序。二是市場可以通過“在場”的經濟力量這一“無形之手”進行自我調節,形成自生自發的秩序。三是在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場域,只能通過超越當事人的“有形之手”的力量進行調節,以形成治理秩序。治理的過程和機制取決於力量,只有當力量達到相對均衡時才能形成治理秩序。
治場:一個分析框架
我們通過“治場”的概念分析了非市場領域的秩序需要“有形之手”進行調節。與此同時,治場也可以作為一種分析工具。通過這一工具可以分析各種需要治理的空間和問題。它包括由以下核心要素構成的認識路徑:
**其一,治場。它指任何一個需要通過超越當事人的力量進行治理才能形成秩序的場域。**治場與市場不同,它是不能僅僅依靠“在場”的當事人的行為自動達成一致並進行自我調節的場域。治場的重心在“場”,通過場域反映和表達治理過程和機制。治場不是領地和領域,而是由各種關係和行為構成,並體現着各種力量相互作用的空間。它沒有確定的邊界,治理活動涉及誰,誰便成為治場中的力量,並會影響治理結果。在將治場作為一個分析概念時,需要認識具體場域的特性,對場域的屬性及條件加以界定。
**其二,行為。它指治場中的人們的行為活動。**人們的行為活動受個人的情感、動機和需要支配,也受環境、條件的影響。人們有自己的行為邏輯。這種邏輯具有共同性,並構成公共利益。如人們在一定空間裏生活,需要有美好的生活環境。但是,人們的行為方式和行為邏輯也具有差異性。每個人會從自己出發決定自己的行為,行為之間可能存在衝突性。行為中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衝突構成治理的依據。在將治場作為一個分析概念時,需要認識在特定場域中活動的是什麼人、什麼行為及其行為衝突。

**其三,規則。它指治場中的相關方在行為活動中所接受和遵循的規範。**人們的行為受一定規範的支配。一定場域中活動的人們能夠普遍接受和遵循一般性規則,便容易達成一致,至少不會衝突。自發秩序是相關要素遵循一般性規則的結果,但任何場域中的一般性規則都有一個形成過程。更重要的是,人們在認識、接受和遵循一般性規則方面具有極大的差異性。交通規則應該是人們普遍知曉的一般性規則,即便如此,交通違規還是層出不窮。正是因為一般性規則的形成和遵守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通過人為干預形成秩序的治理也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在將治場作為一個分析概念時,需要認識具體場域中的規則及其行為者對規則的接受和理解。
**其四,力量。它指治場中的相關方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行動或改變他人行為的力量。**人們的行為衝突發生於特定的場域中,其結果取決於行為者的力量。場中有力量,力量在場中。當行為者不能自我調節時便需要超越行為者的外在力量進行調節。而這種外在力量的作用取決於是否“在場”。集裝了公共權力的國家本來是“元場域”,但由國家到各種“次場域”的作用需要相應的鏈條和機制。如果國家存在但實際並不在“場”,便難以發揮實際功效。與國家這一“元場域”相比,各種“次場域”具有多樣性和變化性,甚至瞬息萬變。國家要直接作用於各種“次場域”非常困難。我們觀察到,近年來,僅僅是通過12345市民熱線反映的訴求已成倍增長。這些訴求大多需要政府人員到“場”處理。如果政府不能到“場”有效處理,各種“次場域”只能主要依靠“在場”的力量發生作用,而這種作用往往是相互衝突和無序的,因為這一場域充滿了私利和私權。在將治場作為一個分析概念時,需要認識具體場域中的各種力量構成及其變化。
**其五,治理。它指在治場中通過相關方的作用獲得穩定秩序的過程和機制。**與單向的統治不同,治理是相關方的相互作用,這種作用以是否“在場”為條件。國家作為公共權力的集裝器,是獲得公共秩序的主要力量。但在一個日益多樣和變化迅速的現代社會,政府時時處處“在場”幾乎是不可能的。正因為如此,20世紀末,治理的話語替代統治和管理,要求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統治。只有通過相關方力量共同發揮作用才能形成秩序。我國在社會治理中提出“共建共治共享”,就是動員各種場域中的“在場”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當然,如何在具有流動性、開放性的公共空間這一特定場域裏動員“在場”力量參與治理,尚是一道難題。因為它不像居民小區、企業、學校、家庭和村落等是一個具有穩定關係和規則的場域。因此,治場作為一個分析框架更適用於結構化程度不高和穩定性不強的開放人羣。在將治場作為一個分析概念時,需要認識具體場域中各種力量的互動過程及其機制。
**其六,治理秩序。它指在治場中需要依靠人為的力量並通過場域中相關方共同治理才能形成的秩序。**治理秩序與自生自發的市場秩序不同,它需要人為的干預;治理秩序與統治或管理秩序也不同,它需要場域中相關方共同治理才能形成。在治場內存在形成的和構建的兩種規則、自發的和人造的兩種秩序。從治理維度看,它們不是絕對對立的。治理的特點就是最大限度地將兩種規則、兩種秩序結合起來,形成治理秩序。在將治場作為一個分析概念時,需要認識具體場域中如何通過多種力量的互動實現力量均衡並形成治理秩序。
綜上所述,我國正處於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大轉型中,公共領域的秩序構建成為重要的時代性課題。通過構建“治場”的分析框架,有助於認識和分析公共領域的治理問題,為構建公共領域的治理秩序提供基本的認識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