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滿口“X雜種”的作協主席,光擼掉夠嗎?!!!_風聞
西域都护-西域都护官方账号-新疆在地观察家。公众号:西域都护26分钟前
最近有個消息挺魔幻的。某地一個作協主席,網名叫“阿爐蘆根”,真名羅某,居然公開發言説什麼“X人就是其他民族的殘次品”“X雜種”這種極其惡毒的詞彙。他不僅敢説,還説得理直氣壯、洋洋自得。(圖片實在過於不堪入目,害怕各位看官心理承受能力不強,所以我打了厚碼,想了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網上查詢看)

這人是誰?一個正兒八經的體制內人士——黨員,作協主席,幹部,吃着國家飯,穿着國家衣,享受着國家給的編制和保障,結果拿這身皮套來對着主流民族瘋狂輸出仇恨。這已經不是“言論不當”能概括的了,這是赤裸裸地挑動民族仇恨。
問題是,這貨還是作家協會的,平時估計是寫點“文化”作品的,你很難想象一個文藝界代表,能在公開場合説出這種水平的言論。這得是骨子裏對這個國家、這個民族、這套制度有多大的敵意,才敢張口閉口“X雜種”?
我們真得説清楚一件事:這是犯罪邊緣了,不是“説錯話”這麼簡單的事。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得很清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位羅某同志,怎麼想的?真以為披個“少數民族文化人”的皮,就能不受法律約束了?
好消息是,相關方面已經處理了。羅某被責令辭去作協主席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還被清退出了各級作協組織。處理力度不可謂不大,看上去也算比較迅速。

但説句實在話,如果只是處理到這一步,那就還遠遠不夠。
你是黨員,是幹部,是體制內的,你説出這種話,跟一般老百姓在網上發泄情緒能一樣嗎?你是代表組織形象的人,結果你輸出的,是敵視主流民族、分裂國家認同的毒藥。你對得起組織的培養嗎?你配嗎?
有些人可能會問,明明涉嫌煽動民族仇恨罪,為什麼不追究刑責?説輕了這是“法理之下、情理之上”,説重了,這是一種選擇性的容忍。
是因為他屬於特殊羣體嗎?所以“兩少一寬”?退一萬步講,“寬”不是無限制的,“少”不是豁免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拿來給人搞雙標的。
再説了,48歲了,三觀早定型了,靠“教育挽救”可能性幾乎為零。別説什麼“治病救人”,你都快退休了,現在才想着“治病”,是不是搞笑?當初進組織時政審是怎麼通過的?這些年怎麼一路提拔上來的?誰在為他背書?
遮掩錯誤,不僅治不了病,還會傳染給別人。
這種人,絕不是個例,他是“風向標”。
有人會説,不就是幾句不當言論嗎,至於上綱上線?
拜託,幾句不當言論?那你把這話放到任何一個公開場合試試看?如果今天是是一個美國官員,在公開場合辱罵某種羣,尤其猶太人,説他們是“XX雜種”,你猜他能不能被立即刑拘、起訴、追責?
民族團結的大旗不能讓人隨便踩。尤其是在當前外部環境極其複雜的背景下,一些人拿“民族身份”當護身符,動輒打“少數牌”“文化牌”,結果變成了敵對思想的“温牀”,那絕對是毒瘤,不除不行。
語言,是思想的出口。他敢説,是因為他信。他信這個邪,就代表他對這個國家認同體系早就背離了。你今天只是看到他説話難聽,明天你可能會看到他搞什麼“民族獨立文學”甚至“歷史修正主義”,一步步地走到激進立場去了。
一個作協主席,掌握着一定話語權資源,在文化圈子裏有一定影響力,如果放任這種人繼續呆在體制裏,是對組織形象的重大傷害。
最可怕的一種人,不是那些喊打喊殺的極端分子,而是披着“文化人”外衣的敵對思潮傳播者。
他們文質彬彬,説起話來好像頭頭是道,骨子裏卻是對國家、對民族、對主流價值的徹底否定。他們不直接上街搞事,而是拿起筆來,用文章、詩歌、小説、公眾號,一點點腐蝕認同,攪亂思想。
這些人最擅長“表演”——面對組織時喊忠誠,轉頭在小圈子裏冷嘲熱諷,發泄仇恨;一邊吃着體制的飯,一邊罵體制的娘。這不就是“披着紅旗反紅旗”的經典案例嗎?
要借這個典型事件,好好清理一下文化系統、作協系統的“灰色地帶”。凡是打着“文化”“民族”“學術”旗號傳播極端思想的,不管是哪個民族、哪個職位、哪個圈子,都要毫不手軟、從嚴從快處理。
一個人能在公開場合説出“X人是雜種”這種話,説明他在私下説的,可能更難聽。這背後有沒有“小圈子”?有沒有“共鳴羣體”?有沒有“背後推手”?都應該查一查。
我們不能搞“雙標”——罵誰都不行,不是説你是哪個民族、哪個羣體,就能有罵人的特權。法治社會,法是最硬的“統一標準”,任何人踩紅線都必須付出代價。
不要再説“文化人脾氣大”“有點個性”“玩文字遊戲”了,那不是“個性”,那是“惡性”。我們不能縱容那些披着文化外衣的“極端者”,更不能給他們留下任何幻想空間。

一旦這種事情不處理到底,那就意味着一種鼓勵。
今天一個作協主席可以罵主流民族“雜種”,明天就有人敢在課本里、講座上、網絡中灌輸“反X思想”,後天就能搞出“新史觀”、搞“小眾文化”分裂認同。
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必須警惕。
必須講清楚,不能“拉偏架”,不能“留情面”。説到底,這就是態度問題,也是立場問題。
體制之內,絕不能養出吃裏扒外的人。強烈建議:當地公安部門按照刑法二百四十九條追究其刑事責任!!!還主體民族同胞一個最基本的尊嚴!
作者:沒門,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