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的治安很差_風聞
祝渝华-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直行而取礼!1小时前
環球網報道,據美國《新聞週刊》8月5日報道,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最新發布的犯罪數據報告顯示,2024年美國每26秒就會發生一起暴力犯罪,包括謀殺、強姦、搶劫等重罪。每31分鐘發生一起謀殺案,每4分鐘發生一起強姦案。
報道稱,美國聯邦調查局通過“統一犯罪報告”項目追蹤了2024年全美的犯罪情況。超過16000個州、縣、市、大學、學院及部落執法機構彙編了1400多萬起刑事犯罪的數據,覆蓋了美國約95.6%的人口。
上述報告還提到,2024年美國襲擊執法人員的案件數量創歷史新高,共有85730名執法人員被襲擊,64人殉職。
美國的法律多如牛毛,為什麼犯罪率還是那麼高?因為美國的法律給予了罪犯太多的權利。如果罪犯沒有充分的權利,是創造不出這麼高的指標的。“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先入之見,已經預設了罪犯不是罪犯。有時候法律事實上還成了保護罪犯的盾牌,比如辛普森案。罪犯們犯罪後很容易逃脱懲罰,
美國的法院辦案並不一定根據犯罪事實,而是全憑嘴一張,有罪無罪就看誰説得贏。一般是通過檢方和辯方的討價還價,最後讓罪犯認下一個他認為能夠接受的罪名結案。2013年,美國8%的聯邦刑事指控被撤銷。剩餘指控中超過97%是通過控辯交易解決的,真正上庭受審的不到3%。控辯交易基本上決定了最終宣判的罪名。所以在美國犯罪是很愜意的,只要有錢,找個油嘴滑舌的律師,犯罪就很安全。
所謂“控辯交易”,就是被告通過承認犯下較輕罪行,換取控訴方撤銷對他更嚴重罪行的指控。美國法律不僅有罪刑法定,還有“罪刑商定”。真正地把法律變成了商品。在這種交易下,重罪輕罰,甚至不罰,罪刑不相當,還談得上什麼“公正”?這樣的處罰只具有象徵性的意義。這種連罪犯都能接受的“公正”不説已經變了樣,至少也是大打折扣的。這樣的法律還有什麼威懾力?法律缺乏威懾力就會導致社會秩序混亂,犯罪率必然顯著上升。
除了美國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對犯罪有利。美國還有很多為虎作倀的刑事律師。刑事律師是哪個給錢就幫哪個説話,不管是非善惡,只要人傻錢多,就死心塌地的為你“推磨”。他們不恥與殺人放火打家劫舍之徒為伍。哪個地方律師活躍,那個地方的犯罪肯定猖獗。因為 律師就是犯罪倍增器,他們收了歹徒的錢,總要絞盡腦汁千方百計地幫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好讓他們死灰復燃,重新回到街頭危害社會,讓很多本來不會發生的犯罪再次發生。偷的可以多偷,搶的可以多搶,殺人的可以多殺人,把一個歹徒變成十個百個, 將公眾安全置於加倍危險之中。這種情況不但會使人們對法制失去信心,還會使人們擔心受到放出來的歹徒報復而心生恐懼。有了刑事律師,每一個公民都不安全,所以刑事律師氾濫的社會,肯定不是和諧社會。這樣的社會要搞好治安是不大可能的。
不久前國內有些居心叵測的人揪住幾個絕難一見的錯案無限誇大,把偶然發生的極個別的事情説成必然的、普遍的事情。在他們説來似乎普天之下都是冤案,好像刑事律師是救世主,沒有他們每一個人都會遭受冤案,有了刑事律師就不會有冤案了。美國有那麼多刑事律師,美國還是一樣有冤案。所以會不會發生冤案,跟有沒有刑事律師是兩回事,律師只是罪犯的救星。並且,任何冤案都不是依法辦事產生的,相反,恰恰是少數辦案的人違反法律辦案產生的,並不是制度有什麼缺陷。有些為歹徒撐腰的專家,拿幾個被錯判的好人給全國的歹徒作擋箭牌,揪住幾個錯案就企圖否定現行法制。
西方的“民主、人權”與犯罪率正相關。美國自詡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犯罪率也是發達國家中最高的。美國人口只佔全球的5%,卻有全球25%的囚犯關押在美國。儘管如此,美國副總統萬斯還批評歐洲國家壓制自由。美國的“民主、自由”保障了守法公民的權利,但也因此對犯罪分子無可奈何,公眾要享受充分的人權,就得以付出自身的安全作為代價。因為他們認為壞人也應該同樣有充分的人權,同樣不可侵犯,犯了罪也應該讓他們舒舒服服地坐牢,或者少坐牢,甚至不坐牢。所以“民主、人權”過度氾濫的地方,犯罪和黑社會就很猖獗。過度強調“人權”,就很容易放過犯罪分子,等於是給予歹徒害人的權利。罪犯和公眾就像股市的多空雙方,,一方獲利,另一方就要受損。犯罪分子的人權越多,守法公民的人權就越少。
有人説美國的人權比中國多,但美國人卻不敢像中國人一樣深夜上街擼串串。國家沒有限制公民深夜上街的自由,沒有實行宵禁,但公民卻因害怕犯罪不敢深夜上街行使自己的自由權,這權利豈不是等於零?雖然名義上人們有很多權利,但實際上有些權利隨時都可能被罪犯剝奪,最主要的是財產權和生命權。只有一些無事包用的言論權、隱私權和敝掃自珍的肖像權等,你能有限支配。這到底是美國更自由還是中國更自由?正確地説,是犯罪分子在美國更自由,守法公民在中國更自由。只因為在美國犯罪份子的權利更多;在中國公民的合法權利更有保障,法不會向不法讓步。
沒有安全的社會環境,公民就談不上什麼權利。就像深夜上街,你有那權利,但你怕歹徒加害不敢去,那上街的權利對你有什麼意義?實際上這權利已經不存在了。
我們國家是安全大於一切,人命關天。美國是自由大於一切,他們的口號是為了自由可以拋棄比生命還寶貴的東西,拋棄生命就更不在話下了(這僅是口號而已,美國的監獄剝奪了幾百萬人的自由,卻鮮有拋棄生命的)。這就是東西方文明的區別。恐怖分子表示讚賞後者。所以中國幾乎沒有恐怖活動,美國的恐怖襲擊卻防不勝防。
美國大眾可以向政府和法院宣示自己的權利,給他們施加壓力。但面對黑社會,人們的公民權利就蕩然無存了。所以過猶不及,“人權”越氾濫,公眾的權利反而越少。犯罪的才是贏家。
法律是社會最低層次的文明保障,人們只是被動地服從法律的約束。法律只能強迫人們不做壞人,很難自然而然地引導人們成為一個好人。法律對犯罪寬容,犯罪的成本低,而獲利高。由於人的趨利性,那些搖擺於守法和違法之間的人,就會趨之若鶩地去犯罪。特別是在一個只有法律沒有道德的社會。
除了法律要保護犯罪,犯了罪還能得到律師的幫助,在這多重保護之下,犯罪獲利比工作更容易且安全。在沒有道德觀念的美國,人們富而無教,有些人不懂是非善惡,如果法律的強制力減弱,就等於引導他們去當壞人。壞人多了,治安自然就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