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7分鐘下班遇車禍身亡,人社局:工傷,公司:私自早退,不算,法院怎麼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20
來源:工人日報-2025-08/2214:40員工提前7分鐘下班遇車禍身亡,可以認定工傷嗎?
近日,山西省人社部門發佈了一系列案例,其中這起案例引起關注,相關話題登上熱搜。

事件回顧
盧某於2023年2月入職某電子公司,根據公司規定,其上下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4時至18時。
2023年8月23日17時53分,盧某下班打卡後駕車離開公司廠區,7分鐘後在距離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盧某對事故無主要責任。
隨後,盧某家屬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時,公司提出異議:“我們規定下午18時下班,盧某下午5時53分離開,屬於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
但人社局調查發現,盧某2023年2月入職後,半年內的下班打卡記錄顯示,其離開時間始終在17時50分至18時之間,公司從未對這一考勤現象提出過警告、處罰等相應的管理措施。且盧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屬於從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時間及路線範圍。
人社局據此認定盧某為因工死亡。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要求人社局撤銷工傷認定。
法院判決:
屬於因工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二審均維持了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結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只要本人對事故的發生不承擔主要責任,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於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某電子公司雖然規定盧某的下班時間為18時,但從2023年2月至事故發生當天長達半年的打卡記錄顯示,盧某的實際下班打卡時間大都集中在17時50分至18時之間,公司從未表示異議。事發當天盧某已於17時53分進行了下班打卡,該時間既未超出盧某常規的下班時間範圍,也未能否定盧某以下班為目的離開公司的事實。
另外,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及地點,均屬於盧某從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時間及路線範圍。
因此,盧某死亡屬於因工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相關法律
這些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就是説,在上下班路上受傷要被認定為工傷,需滿足3個條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傷原因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明確
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來源:申公社 中國工傷保險 山西日報 中國新聞週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