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用有效法律武器,深入和精準打擊挑撥社羣矛盾的有組織活動_風聞
天地行正-51分钟前
近年來各種挑撥我國社羣矛盾的行為有增加趨勢,對國內團結造成較大損害。這些挑撥涉及的社羣區分屬性包括:社會階層、性別、民族、因生產建設改變環境而受損益、職業職位、籍貫或居住地區、偶像擁躉團體偏好、年齡段、因居民養狗而受損益等等。這些挑撥活動,主要是利用互聯網社交媒體平台,及公共通訊網,進行煽動宣傳、情報交換和行動配合。
上列涉及對不同社會階層、性別、民族的羣體挑撥系列事件中,明顯有境外各路NGO在境內的分支組織,及境內某些合法性模糊的”灰色組織”,深度參與或起主導作用,這些組織或借已註冊NGO的合法外衣,公開進行挑撥活動,並以冠冕堂皇的説辭,掩蓋其險惡目的,或利用未註冊“灰色組織"的隱蔽性,進行暗中滲透和煽風點火,他們不僅會利用熱點事件挑起社羣衝突陣發風波,也會作中長期佈局,以系統性持續散播分裂觀念。
有不少證據顯示,上述NGO和“灰色組織”,有些是境外敵對勢力,如一些有政治背景的所謂“基金會”,通過資金注入和人員滲透等方式組建、擴充、操控的,其基層人員大都是受利益驅使而參與有關活動的。這些受境外勢力操控的組織,以複雜的勾聯方式,實施互聯網上和現實場合的協同行動,在挑撥我國社羣矛盾方面的危害特別大,其造成的長期後果和潛在風險尤其惡劣和深重。
上述有組織挑撥活動,以間接、漸進、積小作成大用、潛移默化的方式,試圖解構我中華民族情感紐帶或國家主流意識形態,離間我國民眾,引發社羣對立或衝突,侵蝕我國政治安全基礎,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秩序,其為害目的、性質、方式、途徑、手段,及衍生現象,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大規模羣體性、借重現代通訊條件和網媒、利用大眾心理變化規律、欺騙性、煽動性、陰險性、複雜性、長期性、具潛在較大危害性和較深遠影響性等等,對此類挑撥活動的管制和打擊,需要一部針對性法律,作為這方面高效執法的依據,以及對既有法律體系與時俱進的補充。
我國宜制定《反有組織挑撥社羣矛盾法》,以深入和有效打擊上述危害社會的有組織挑撥活動,司法程序可以是民事或刑事訴訟(包括必要的公訴),依法懲處措施可以是:認定涉案組織為境外某國或某機構的代理組織,並予公告;制裁和遣返涉案外藉人員;制裁乃至取締境內涉案組織;對內境內有關組織和人員追究民事責任或予以刑事懲治;制裁境外涉案組織。
在上述立法和執法中,宜嚴謹區分個人行為、臨時自發響應行為、臨時合夥行為、有關組織成員的個人行為、被涉案組織成員利用之上當行為、有組織行為,等行為類型,重事實、講證據,精準打擊涉案組織及其有關成員,酌情勸導或告誡其他性質的相關人員。
制定上述新法時,可銜接《反分裂國家法》、《反有組織犯罪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據立法目的,有機整合到該新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