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反內卷”再放大招 三部門聯合整治互聯網平台價格亂象_風聞
网经S-32分钟前
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聯合起草的《互聯網平台價格行為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正式對外發布,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這是國家在“反內卷”方面的又一重磅新政策。
出品 |網經社
編輯 | 無痕
審稿| 雲馬
配圖 |網經社圖庫
一、國家再發大招《規則》為互聯網平台價格行為立規矩 劃紅線
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快速發展,在賦能實體經濟、發展新質生產力、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平台經濟領域涉及的經營者眾多,其價格行為關係消費者切身利益,受到廣泛關注。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對經營者價格行為作出一般性規定,但在平台經濟領域如何更好落實,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實化監管要求,構建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價格監管機制,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
為此,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在徵求有關部門、地方、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經濟和法律領域專家、消費者、社會團體意見基礎上,研究起草了《互聯網平台價格行為規則(徵求意見稿)》。
《行為規則》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1、引導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明確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的基本要求。規範平台經營者收費行為。提出保護平台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細化規定,特別是要求平台經營者不得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鋪、下架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對平台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
**2、明確經營者價格標示要求。**細化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明碼標價的規定,明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需要遵守的價格標示規範。要求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做好價格促銷、補貼、差別定價、動態定價、競價排名等規則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3、規範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圍繞維護價格競爭秩序、明確價格誠信要求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認定標準和監管要求,為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提供指引,引導經營者有序競爭、公平競爭。
**4、構建協同共治機制。**充分發揮各方作用,加強政府部門協同,形成監管合力;指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引導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自覺規範價格行為;推動平台經營者健全內部合規管理制度,構建良好平台生態。
對此,《未來科技法學》雜誌編委會顧問、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此《規則》徵求意見稿的公佈,是中國平台經濟監管從“集中整治”轉向“規則構建”的體現。從事後查處轉向事前事中引導,旨在通過建立清晰、穩定、可預期的法律框架,為平台的定價行為劃出“紅線”與“底線”,從根本上遏制亂象,推動行業從野蠻生長轉向規範創新。
瀋陽工業大學翔源全媒體研究所主任田宇表示,在國家“反內卷”的背景下,該《規則》的出台將對互聯網行業價格規範具有多重積極意義:
第一,《規則》直擊“大數據殺熟”、“強制二選一”和“低價傾銷”等惡性競爭行為,通過明確禁止平台強制商家降價、保障經營者自主定價權,試圖遏制“內卷式”價格戰,引導企業從無序的低價競爭轉向服務質量與技術創新的良性軌道。
第二,規則強化了明碼標價和促銷活動透明度的要求,顯著保護了消費者和中小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構建一個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互聯網市場生態,推動平台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政策聯動 推動平台經濟價值重塑
《規則》的出台將對平台企業、商家和消費者產生深遠影響。這些影響既有正面的,也有需要關注的挑戰。
**從平台層面:**曹磊認為,短期看,部分平台需調整收費模式、優化算法邏輯,可能面臨轉型陣痛;長期看,規範的價格行為將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推動競爭從“流量爭奪”轉向“質量創新”。
**從商家層面:曹磊表示,近年來“僅退款”、“自動跟價”、“全網比價”、“全網低價”等電商平台競爭方式層出不窮,這“四座大山”**壓在商家們身上,他們的利潤空間一次次被擠壓,不利於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規則禁止平台強制降價或限制退出,為其創造了更公平的生存空間。

對消費者而言,曹磊指出,“大數據殺熟”、虛假折扣、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亂象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扭曲市場競爭秩序。規則通過禁止以上等行為,實質性提升了權益保護水平。

此外,平台經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已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從國家級法律、部門規章到地方性法規,共同構成了平台經濟治理的法律框架。該《規則》也與其他相關法規實現了聯動。

與《電子商務法》的銜接方面,《規則》直接引用了《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規定。同時,對平台內經營者的定價權保護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與《反壟斷法》的銜接方面,《規則》對低價傾銷、價格串通等壟斷行為提出了細化規定,特別是對平台經營者是否構成"掠奪性定價"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則》指出,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這一規定與《反壟斷法》第十七條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規定相銜接。
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銜接方面,《規則》對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如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和圖片等標示價格,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這些規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關於"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相呼應。
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銜接方面,《規則》對差別定價、動態定價等基於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定價行為提出了透明度要求,如規定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對不同交易條件的消費者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公開相關規則。這一規定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的規定相銜接。
與《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銜接方面,《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的定價權保護、價格標示透明度等要求,與《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於"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户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相呼應。
田宇認為,《規則》在執行過程中,還會經受現實的挑戰。例如:該規則在規則明確禁止平台通過限制流量、屏蔽店鋪等手段強制平台內經營者降價促銷(第5條)。但實踐中,平台可能通過算法推薦、流量傾斜等隱性手段迫使商家參與低價競爭
此外,規則允許平台對不同消費者實施差別定價,但需公開規則(第8條)。從“立法的本意”來看,第8條的深層意義在於否定了“算法黑箱”的合法性,將定價規則從“技術秘密”轉變為需要接受公眾監督的“商業行為”。進而構建一個算法公正的環境,讓差別定價服務於提升效率與福利,而非成為技術加持下的價格歧視工具。
劉俊斌則認為,該規則的實施,最大的困難是市場監管問題,需要有專門的機構來處理出現的問題,另外也要主動地監測平台的“算法”,防範於未然。
三、劍指平台經濟“內卷式”競爭 網經社啓動第47次專項調查行動
近年來,“反內卷”已成國家經濟治理關鍵詞。從2024年7月政治局會議提出防止“內卷式”惡性競爭,到同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綜合整治,直至今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明確將其寫入年度重點並配套出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將於10月15日施行),政策路徑清晰、力度空前。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新質生產力產業聯盟秘書長段積超表示,平台經濟要掙脱“內卷”泥潭,必須完成三重價值躍遷:首先,“以技術深井取代價格水窪”。當同行還在補貼血戰中搶水喝,惶惶生存者已向下開鑿技術深井。其次,“用共生循環替代抽血機制” 。破解“內卷”需重構分配邏輯,讓平台從"收費站"蜕變為"加油站"。最後,“拆圍牆修路激活生態大陸”。打破流量“孤島”,開放基建能力,方能拓荒價值新邊疆。
在國家政策持續加碼“反內卷”的背景下,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起**“破‘卷’立新 重塑生態” 平台經濟“反內卷”**調查行動,通過多維度舉措推動平台經濟從無序的“流量內卷”轉向以效率和服務為核心的良性競爭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