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的“兩地”_風聞
愚人ju-希望我们的社会,多一点真实,少一点虚伪!45分钟前
常常見到一些文(章)字,説的是關於農村的土地問題即宅基地和承包地。
議論中,覺得一些人並沒有完全知曉國家現行的方針政策。
現以個人學習理解領悟的,和大家分享,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一是宅基地。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民合作經濟組織,也就是村民小組。有的地方(比如東北地區)可能是村委會(村合作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經濟組織屬於村民自治組織,宅基地如何分配、使用、流轉,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允許不是村合
作經濟組織內部的人員,購買、流轉、佔有(繼承除外),近幾年為了發展村級經濟,盤活宅基地的,經營方得到的也只是經營權;
二是耕地。
耕地的所有權也是和宅基地一樣。
只是,在所有權的基礎上,又賦予了承包權和經營權。為的是一些有了承包地的農民,沒有耕種耕地的能力(老年人)或者機會(離鄉務工),他們可以依照規定流轉給
其他農户或者組織。
這個規定可以由村民合作經濟組織會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討論決定。比如什麼樣的經濟組織可以申請接受流轉耕地,取得經營權;
承包權説的是,只有村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享有本組織的耕地承包權;
經營權則是對耕地合法、合理的經營管理並取得收益的權力。
經營權的取得,來自於承包人的自願流轉。國家有權威、規範的流轉合同文本,已經實施很多年。
隨着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確權頒證,“兩地”管理越來越規範。
農民對自己擁有的“兩地”,權力、義務都有了相對規範的約束。
這裏需要重點説明的是:
承包權的流轉必須是承包人個人自願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流轉。
這一點,現實狀況下,非常重要,大部分外出務工的農民,甚至長年不在家鄉,沒有承包權意識,容易粗糙行事,從而造
成不良後果。
承包人造成耕地荒蕪,時間超過國家規定,(或者本村民組織約定的)可能會受到約束,甚至失去承包權。
另外,對取得經營權的主體,如何使用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其他資產、資源,國家也是都有規定。比如房屋、邊角地、荒地、水電實施,水源利用等等。
弄懂了這些,我想,你就不會為耕地誰誰誰耕種而憂心忡忡的了。
有了兩塊地,農民可以有了基本的衣食住行保障,可以去城市務工經商。
這就是國家給予農民最大的基礎性福利。
個人覺得,擁有所有權、承包權的農民或者村合作經濟組織,在目前經濟環境下,正確衡量經濟利弊,理智決策,做到基本的衣食無憂。
這也是常常聽得到,三農穩,農村穩。
不妥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