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不適退健身卡竟要被扣總費用的35%?法院判了!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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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者 按
一紙判決,不僅是對是非曲直的裁斷,更是對司法公正的檢驗;不僅是法治精神的折射,更是社會規範的指引。
近年來,我國民商事案件收案量持續上升。僅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就受理民商事一審案件1237.2萬件,同比上升38.87%。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面對如此數量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堅守初心,用判決守護公平正義?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走進基層一線蹲點採訪,深入挖掘廣大法官以“如我在訴”用心用情辦好百姓身邊案的生動實踐。8月26日,法治經緯版開設“書寫公平正義”專欄,推出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健身卡退費竟要扣總費用的35%?
上海長寧法院:消費者身體不適解除合同無需扣費
判 詞 摘 錄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後,消費者身體健康等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經與經營者協商不成,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因自身身體不適確實不再適宜繼續履行涉案私教課程協議,有醫療機構的專業建議,故原告的解約行為繫有合理原因,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手續費。

典 型 案 件
“整個維權過程對我來説,挺煎熬的。”説起自己健身卡的退款經歷,上海市民陳女士近日向前來採訪的《法治日報》記者感嘆道。她曾花費8.4萬元在一家健身機構購買私教課,後因腰椎間盤突出不能繼續健身,找機構退款時,被要求扣除近3萬元違約金(含手續費)。
多次協商無果,陳女士無奈起訴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沒想到我這麼小的一個案子,法官居然開了幾次庭,把經過查得清清楚楚,最終完全支持了我的主張。”陳女士説,“以前一直聽説‘買卡容易退卡難’,法院的判決,讓我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法治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力度。”
報健身課遭遇傷病
時間的指針撥回至2023年7月,陳女士送孩子上游泳班間隙,溜達進一家名為××體育的健身機構。一名教練熱情地邀請她體驗拳擊健身課,併為其免費檢測身體數據,稱通過拳擊訓練可以達到更好的身體狀態。
看教練説得頭頭是道,體驗課感覺也不錯,陳女士於2023年7月27日和××體育簽訂《定製化私人教練課程協議》,購買100節定製化—拳擊課,價格6.5萬元,優惠2萬元,合同金額4.5萬元。合同中備註“特惠課程,不可退課”。
上了幾節拳擊健身課後,教練告訴她需要加強肌肉訓練,建議購買定製化—常規課。2023年8月11日,陳女士再次與××體育簽訂《定製化私人教練課程協議》,購買100節定製化—常規課,價格6.5萬元,優惠2.6萬元,合同金額3.9萬元。合同中同樣備註“特惠課程,不可退課”。
半個月兩次共計花8.4萬元購買健身課程,陳女士形容當時教練説得“天花亂墜”,自己便“腦子一熱”簽了協議。
今年8月5日,記者走進該健身機構看到,健身場所分為兩層,一層是健身房,另一層是私教訓練區,兩層健身區域總計2000多平方米。拳擊課訓練區用隔離欄圍了起來,鋪着藍色地板,拳擊裝備放在靠牆的位置,掛在隔離圍欄上,此時並無學員進行拳擊訓練。
讓陳女士始料未及的是,她在這裏的健身運動很快按下了“暫停鍵”。
“我曾於2018年8月做過腰椎間盤突出手術治療,報拳擊課時,我特意向教練提過此事,教練説沒問題,不影響。”陳女士告訴記者。可實際上,拳擊課沒上多久,她便感覺腰部不適,隨後到醫院進行檢查。2023年9月,醫院出具診斷結果:腰椎間盤突出,建議避免劇烈體育運動(含器械健身等)。
此時,其拳擊課上了13節,剩餘87節;常規課上了6節,剩餘94節。
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陳女士拿着醫院診斷結果找機構協商退款,對方先是建議她辦理停課手續,見她態度堅決,又指出她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構成違約,需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總金額5%的手續費和30%的違約金,共計29400元。
“這太不公平了。”陳女士認為,機構以格式合同制定那麼高的手續費和違約金,明顯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數次溝通無果,陳女士將××體育起訴到長寧區法院,請求退還剩餘未消費的金額全款75810元。
“我支持她起訴,讓法官來決斷。”今年8月5日見到××體育負責人王先生時,他向記者回憶起當時的情景。
他告訴記者,當時他認為陳女士承擔29400元的違約金(含手續費)“理所應當”。
“協議裏寫得明明白白,‘特惠課程,不可退課’,包括違約金條款,她在協議上簽字,就説明是認可這些內容的。”王先生説,健身行業是服務行業,提供服務需要管理成本,包括員工工資、教練提成、門店運營成本,還有一些其他支出,所以才設定違約金和手續費。
據瞭解,本案一開始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合議制進行審理。其間,因涉案健身場館變更了運營主體,陳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補充證據。
2024年7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體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75810元。
正當原因並非違約
本案承辦法官丁寧介紹説,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定製化私人教練課程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退款是否構成違約、是否應當承擔相應違約金和手續費。
合議庭審理認為,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後,消費者身體健康等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經與經營者協商不成,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因自身身體不適確實不再適宜繼續履行涉案私教課程協議,有醫療機構的專業建議,故原告的解約行為繫有合理原因,不構成違約。”丁寧説。
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在丁寧看來,實踐中,不少健身機構的會員協議中都有“身體健康原因僅能暫停課程”等不合理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使得消費者退款權利難以保障,也制約了健身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案裁判明確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屬於健身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消費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了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要求解約系具有合理原因,不構成違約,不應適用協議中約定的違約條款。”她説。
判決生效後,××體育很快履行了判決義務。“法律是公正的,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王先生説,他們在法院判決後不再採用此前的經營方式,而是按照體育館收費標準按次收費。
“公正司法,讓我心裏暖暖的。”陳女士在與記者道別時説,“預付式消費很常見,格式條款很普遍,消費者要理性消費、謹慎消費,權益受損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今年7月,本案獲評2024年度上海法院涉民生典型案例之一。
法 官 筆 記
用法院裁判回應和指引預付式消費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丁寧
本案第一次庭審時,雙方在庭上劍拔弩張、觀點激烈交鋒。
健身機構説:“合同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地寫着違約條款,你自己也簽字確認了,我們扣違約金合法合理!”
消費者陳女士也不退讓:“我身體情況不允許繼續健身了,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我才鍛鍊了1個多月,總共才消費了8000多元,你們就要扣我3萬元違約金,簡直是搶錢!”
雙方講得確實都有些道理。第一次庭審過後,我內心也十分糾結和猶豫,一方面,消費者因身體健康原因要求解約,實難認定為違約;另一方面,合同條款確有違約金的相關規定,也予以了加黑提示,難以直接否認該條款的效力。
當我靜下心來仔細整理案情,並對預付式消費實踐中的多發、難點問題進行梳理和調研後,發現本案集中折射出了消費者“辦卡容易退卡難”的問題。實踐中,許多健身機構的會員協議中有“身體健康原因僅能暫停課程”“退款必須經健身房同意”“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等不合理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特別是消費者具有疾病等不宜繼續健身等正當情形時仍需承擔高額的違約金後才能退款,使得消費者退款權利難以保障,也制約了健身行業的健康發展,該類問題亟須法院裁判的回應和指引。
民法典的“情勢變更”原則為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將明顯遭受不公平的一方當事人開了合法解約的一扇窗,我想,在健身類的預付式消費合同中,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就應被定性為該類合同的基礎條件,當這一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使得消費者無法繼續接受健身服務的情形下,應當賦予消費者解約權。同時,涉案違約條款應被解讀為消費者主觀違約、惡意違約行為,不應包括消費者因客觀履約不能而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故本案中陳女士不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健身機構主動履行了退款義務,陳女士的合法退款權利得到了足額兑現。我希望通過這個小小的判決,能讓消費者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感受到司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利的決心和堅實的行動力。
專 家 點 評
法律不強人所難更不強人所“傷”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方斯遠
預付式消費模式從財務、客户關係、市場營銷和運營等多個維度為企業賦能,有其商業合理性,但天然存在着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地位不平等的現象,消費者承擔了資金沉澱和商家違約的雙重風險。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以合同約定為基礎,結合民法典中情勢變更、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等法律原則,在個案中平衡了商家與消費者的權益,為處理同類案件樹立了方法論、價值觀等方面的標杆,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展現了穿透合同文本的司法智慧,實現了法律效果。該判決精準適用了“情勢變更”原則,將消費者突發的嚴重疾病(腰椎間盤突出)認定為合同基礎發生了重大變化,深刻闡釋了“身體健康”是健身服務這類人身屬性極強合同的履行根基。同時,對格式條款進行了“目的性限縮解釋”,明確指出商家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旨在約束消費者的主觀任意違約,但不適用於因健康惡化等客觀、非過錯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
實現了傾斜保護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該判決合同履行不得以消費者“健康權”受損為代價的價值判斷,彰顯了“以人為本”的司法温度,宣告了法律不強人所難,更不強人所“傷”的理念。判決對違約金的補償性質進行了正本清源,有效阻止了商家在無實際損失情況下,利用格式條款不當獲利,確保了個案的實質公平。
起到了引導市場健康發展的價值引領作用。此案不僅極大地增強了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信心,更向所有預付式經營者傳遞了明確的司法信號:商業模式的核心應是誠信經營與優質服務,而非依賴嚴苛的格式條款“鎖定”客户。判決引導商家構建更具人性化的退出機制,從短期“銷售導向”轉向長期的“服務與信任導向”,為預付式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注入了強勁的司法正能量。
辦 案 經 驗
多維度高效化解預付卡消費合同糾紛
經過四個多月的等待,上海市民劉女士近日收到了法院送達的勝訴判決。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定某健身工作室與她簽訂的健身合同中“不予退款”的約定系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亦未對消費者進行特別提示,應為無效。
法院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支持了劉女士自願扣除15%服務費後要求退還4000元預付款的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該案的審結,只是長寧區法院近年來多維度推動預付卡消費合同糾紛高效化解的一個生動縮影。
公開資料顯示,預付卡消費作為現代商業信用與消費便利化深度融合的創新模式,近年來在健身、美容美髮、教育培訓等行業廣泛使用。而伴隨市場規模持續擴張,部分經營者濫用預付費機制導致的合同違約、資金鍊斷裂等問題日益凸顯,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長寧區法院副院長王飛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説,長寧法院經調研發現,預付卡糾紛涉及消費者數量眾多、涉事機構運營模式繁雜多樣,為此,長寧法院探索多維度推動預付卡消費合同糾紛高效化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司法智慧,從優化審理流程與破解舉證難題雙管齊下,提升司法效能,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積極推進預付卡類案件繁簡分流,優化處理流程,跑出司法“加速度”。
長寧法院對該類糾紛推行審判團隊內部繁簡分流制度,安排法官進行簡案集中快審,同步探索建立該類案件流程化管理模式。
如在某芭蕾舞教培機構合同糾紛系列案中,法官發現該機構使用的合同模板較為固定,於是以該芭蕾舞教培機構為樣本建立要素式審判模式,在36個案件中推行要素式審理模式,形成要素式筆錄及判決書,發揮類案判決示範效應,實現“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舉證破局解難,撐起維權“守護梁”。
實踐中,有的機構存在簽約程序不規範、課時約定不明確、系統更新不及時、數據信息無備案等問題,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
如某跆拳道培訓公司在上海及周邊城市開設40餘家門店,主要面向4至16歲未成年人提供跆拳道培訓、段位升級考試、比賽交流等服務,會員採取預付費模式。該公司售賣課包集中為1至5年不等的年卡,且以消費小票、會員手冊蓋章計算已上課程。
相關訴訟發生後,在消費者客觀舉證能力有限的情況下,長寧法院通過參考其他案件中同期消費合同,提煉課程總數、單價、有效期等共性要素,同時現場走訪、實地取證,窮盡查證手段釐清事實,讓消費者在司法維權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王飛説,鑑於預付費模式具有一定的融資功能,且機構經營成本不高,易出現無序擴張、盲目投資等現象,進而引發羣體性訴訟。長寧法院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理念,構建起研判預警體系,為預付卡消費市場穩定運行築牢司法防線。特別是結合預付卡糾紛“涉眾性強、社會影響大”的特徵,對存在“暴雷”風險的機構,及時形成專項報告提出羣體性糾紛預防建議。
統計數據顯示,2023年以來,長寧法院通過梳理受理的預付卡消費案件,共形成專項報告、司法建議書、司法統計分析等總計6份,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有力參考。
2024年6月,針對轄區健身類預付卡機構運營亂象,法院深入開展調研分析,梳理問題後向長寧區體育局發送司法建議書,並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就轄區內體育健身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增加文書送達條款提出參照模板。區體育局積極反饋,優化行業監管機制,從源頭上規範轄區預付卡消費市場秩序。
“治理成效凸顯。”王飛説,長寧法院2023年涉預付卡消費合同糾紛同比激增144%,但2024年案件數量趨於平穩且下半年較上半年減少三成以上,2025年上半年預付卡合同糾紛收案數量同比下降約二成。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