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魯迅形象做成臭豆腐、染黃頭髮掛金項鍊!“惡搞風”文創侵權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小时前
來源:法治日報-2025-08/2613:39近期,一款“魯迅同款毛背心”火上熱搜。
這款由人民文學出版社旗下文創品牌“人文之寶”推出的“魯迅系列·大先生的毛背心”,吸引年輕一代爭相搶購。這款文創產品的原型來自1930年魯迅的一件標誌性穿搭——紫色絞花針織背心,原件現珍藏於魯迅紀念館。有網友戲稱,這是文豪的戰袍,穿上秒變“人間清醒文學青年”,也有作家表示穿上之後寫稿更快了!

魯迅長孫、魯迅文化基金會會長周令飛曾向媒體表示,他對這款文創產品的“爆火”現象並不感到吃驚。除了文創,現在還有非常多的“黑科技”表現手段,讓名人的展示從平面轉向立體,從靜態轉向動態。

但是,市場上也出現了不少“問題產品”,對魯迅肖像進行各種萌化、惡搞。比如將魯迅形象設計成四方臉臭豆腐形的,圓臉面團型的,戴海盜眼罩的,甚至是染金髮掛金項鍊的……這些“惡搞風”的魯迅文創,不僅貶損魯迅形象,還會讓青少年對魯迅形象構成錯誤認知,造成極為不良的影響。
設計、生產、銷售“惡搞風”的魯迅文創, 是否涉嫌侵權?
名人文創和文物文創的設計開發, 有哪些區別,法律對其分別有哪些規定?
對於文創產業的亂象, 行業應從哪些方面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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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計、生產、銷售“惡搞風”的魯迅文創,是否涉嫌侵權?
設計、生產、銷售“惡搞風”魯迅文創產品,構成對魯迅人格權益的侵害,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風險:首先是存在肖像權侵權的法律風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魯迅雖已逝世,但其肖像權仍受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已經明確,死者近親屬有權主張肖像權保護。將魯迅形象設計為“四方臉臭豆腐形”“染金髮戴金項鍊”等,通過誇張變形醜化其形象,直接觸犯肖像權保護條款。
其次是存在名譽權侵權法律風險。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惡搞魯迅形象(如“手持金榜題名卷軸”“迅哥兒帶你去掙錢”)將其庸俗化、拜金化,貶損其作為文學家的歷史地位,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此類產品通過扭曲魯迅精神內核,誤導公眾尤其是青少年對魯迅的認知,已超出合理創作邊界,屬於“以文創之名行侵權之實”。
再次是著作權衍生法律風險。若文創產品使用魯迅肖像畫或照片(如木刻像、歷史照片),需注意相關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例如,魯迅的官方肖像攝影作品若由特定攝影師創作,其著作權可能尚未過期,未經許可使用可能構成侵權。此外,若惡搞行為涉及對魯迅作品的改編(如篡改名言),可能侵犯著作權中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最後,若惡搞產品冒用“魯迅”名義或與正規文創混淆,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或混淆行為。
總之,魯迅作為新文化運動旗手,其精神遺產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範疇,如果進行合理使用可能不會侵權,但惡搞行為若損害其歷史評價,或侵犯其人格權益和著作權等,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名人文創和文物文創的設計開發,有哪些區別,法律對其分別有哪些規定?
名人文創的核心問題是人格利益保護。開發者需取得近親屬或管理人(如魯迅文化基金會)的授權,並確保設計符合魯迅精神氣質。法律未禁止創意化設計,但需避免低俗化。具體而言會涉及人格權保護,如民法典明確死者近親屬有權主張姓名、肖像、名譽等權益。另外也適用商業使用限制原則,即未經授權將名人形象用於商品包裝、宣傳,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而文物文創的核心問題是文物衍生權管理。文物本身可能受文物保護法限制(如不可移動文物複製需審批),其形象開發需由文物單位授權(如故宮文化傳播公司)。設計需尊重文物歷史價值,不得歪曲原貌(如禁止將兵馬俑卡通化銷售)。
3.對於文創產業的亂象,行業應從哪些方面加強監管?
針對當前文創產業存在的惡搞名人、抄襲文物等亂象,需構建“法律規制+行業自律+技術防控”的立體化監管體系:首先是強化法律規制,明確行為邊界。通過細化人格權保護條款,如在司法解釋中明確“醜化”“污損”的具體認定標準,將改變名人標誌性特徵(如魯迅的鬍鬚、髮型)納入侵權範疇,推動將魯迅等文化名人納入“公共利益保護”範圍。
另外還可完善文物文創授權機制。即建立文物數字化授權白名單,要求平台發售數字文創前提交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件。其次,健全行業自律體系。可建立分級審核制度,由文旅、市場監管、版權等部門聯合建立文創產品預審平台,對涉及名人、文物的設計稿進行合規性審查。另外還可制定行業創作規範,推動成立全國文創行業協會,明確“禁止惡搞歷史人物”“文物元素使用需標註來源”等規則。
創新技術監管手段也很有必要。比如建立區塊鏈溯源系統,通過“文創IP區塊鏈存證平台”,對名人授權文件、文物複製許可等進行上鍊存證,實現侵權行為的快速溯源。還可以用AI智能審核工具協助篩查,即開發AI圖像識別系統,自動篩查電商平台中涉嫌惡搞名人、抄襲文物的產品。
最後,要加強公眾教育與維權支持。通過開展普法宣傳,結合“文化遺產日”“知識產權宣傳週”等節點,通過案例解讀、專家講座等形式普及文創法律知識。建立維權綠色通道,設立“文創侵權舉報平台”,對名人近親屬、文物管理單位的投訴優先處理。
文創產業需平衡創意自由與法律合規。魯迅文創的“出圈”證明了文化IP的商業價值,但開發需以尊重歷史、敬畏法律為前提。對於“惡搞風”產品,法律應劃出清晰紅線;對於文物IP開發,需構建“保護-利用-傳承”的全鏈條機制。唯有通過法律規制、行業自律與技術創新的協同發力,才能讓文創真正成為文化傳承的載體,而非博眼球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