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兇殺人的精神病患者真不需要付出代價嗎?_風聞
春天的晨风-08-29 09:29
行兇殺人的精神病患者真不需要付出代價嗎?
——他們的法定監護人首先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25-08-28
近來,有關精神病患者行兇殺人的報道,似乎又多了起來。
例如,下面這則由廣西容縣公安局簽發的《警情通報》描述的這樁街頭刑事犯罪案件(1)。

對精神病人犯罪,按照我國刑法第十八條有三種有關規定,(一)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完全不能辨認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需進行強制醫療;(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處罰。即,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或各種千奇百怪的“精神障礙”患者,在發病期間是不會被處極刑。換句話説,如果這時這些人殺了人,他們是不用償命的。
事情真的這樣簡單嗎?客觀現實事實上大致如此。
比如,去年三月,26歲的廣東佛山順德女子陳某某,在東莞被其丈夫、也是大學同學楊某東以殘酷方式殺害一案。警方的“屍檢報告顯示,陳某某身上的創口有136個,其中刀傷有86處,基本位於胸腹、頸脖的致命部位。而從視頻證據可得知,從16時49分楊某東下車,至16時53分離開廢品站上車,僅僅過了4分鐘”(2)。

事發後,“經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楊某東患抑鬱發作,作案期間處於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3)。據此,東莞市檢察院答覆受害人家庭對一審死緩判處不予抗訴的理由之一,即是“被告人楊某東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4)。
那麼,那些無辜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就這樣忍氣吞聲地承受着命運的“虐待”乃至“被辱”嗎?——本不應該是這樣的!
作者並非質疑這些法律規定,而是對於在此狀態下發生的這些不幸事件,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嚴重社會後果不能完全視之不見!
有關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規定,源自於西方的法律理論。然而,個人認為,他們似乎卻沒有同時對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應該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對受害人及其家庭必須給予何種物質賠償與精神補償作出清晰的規定——這就完全有問題了!
其本質就是,沒能正確回答法律究竟保護是受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如同在著名的美國橄欖球星辛普森殺妻案中,“上帝看見了,只有法官沒有看見”的司法實踐現狀。在上個世紀著名的美國總統里根遇刺案中,那位出身富豪家庭,幻想以此一鳴驚人引發其心目中著名好萊塢女星朱迪·福斯特青睞的年輕刺客約翰·欣克利,不正因此逃脱了美國刑法的懲罰,在40年後重新迴歸社會的嗎?
——當然,他們可以將之解釋為長期甚至終身監禁,較之死刑對罪犯的懲罰力度更為嚴厲。就如同此前一度喧囂塵上的西方“彩虹旗”運動一樣的熱鬧、甚至流行!

個人認為,在這些精神病患者行兇殺人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應該,也能夠向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相應的民事索賠甚至刑事自訴!
在我們相關的法律與司法援助制度中,對之應該有明確、清晰並且簡潔的規定、政策措施和有效的宣傳!從而有效避免類似2024年6月9日發生在成都郫都中航城小區****精神病患者梁某某敲門殺人案(5)中,素昧平生、彼此根本就不認識而打開房門的無辜女子王紫雅被殺害後,行兇者的法律監護人與其家庭表現出來的,那種令全社會憤慨的冷漠現象的不斷重演!……
在21世紀到來的前後,在國際醫學界就有一種觀點認為,在這個新的世紀,在現代醫療技術不斷發展的情況下,人類今後最大的疾病可能就是各種精神疾病,甚至至今依然談虎色變的癌症本身的成因,在很大程度上也來自病人在精神狀態方面的某些失調。
僅僅依靠懲罰與補救是解決不了問題的。首先從根源上認清人類與國內、甚至各個地區精神疾病的形成機理,才是真正解決這個問題的良好開端。看來,如何在現實氛圍中有效實現人的精神健康,已經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如何使人的社會精神狀態迴歸自然,轉入正常的精神健康狀態,將是衞生保健領域未來一個異常重大、甚至異常迫切的現實問題。
初稿寫於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