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彩禮需返還?江蘇高院發佈典型案例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8-29 15:40
江蘇高院
2025年08月29日 09: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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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源於我國古代婚姻習俗的“六禮”,承載着締結美好婚姻的願景。然而,超出負擔能力給付的高額彩禮不僅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不利於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鵲橋佳期日,乞巧寄長情。七夕節當天,省法院與省婦聯聯合發佈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旨在通過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導、示範和引領作用,營造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讓婚姻始於愛,讓彩禮歸於“禮”。
目 錄
1.戀愛期間表情達意的小額贈與,分手時無需返還
——張某與陸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2.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悔婚”應全額返還彩禮
——丁某與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3.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懷孕,應合理酌定彩禮返還比例
——王某與白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4.登記結婚後短暫共同生活,“閃離”應酌情返還彩禮
——李某與吳某離婚糾紛案
1.戀愛期間表情達意的小額贈與,
分手時無需返還
——張某與陸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張某(男)與陸某(女)確定戀愛關係並同居生活。2023年5月雙方訂婚,張某向陸某給付禮金18.8萬元。雙方戀愛、同居期間,張某在情人節、生日、元旦等時點均會向陸某轉賬520、999、10001等不定額款項,並備註“我愛你”“老婆,新年快樂!”等內容,合計數萬元。2023年7月雙方產生糾紛分手。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返還上述所有款項。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系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金錢及貴重物品。張某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陸某的款項,屬於表情達意的一般贈與,不屬於彩禮,不應返還。張某在訂婚時給付陸某的禮金18.8萬元屬於彩禮,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一年有餘,判決陸某返還部分禮金。
【法官説法】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贈與財物逐漸呈現數額大、頻率高、種類多的趨勢,一旦結束戀愛關係,容易就贈與財物應否返還產生爭議。對此,首先應釐清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關係。
彩禮通常是在男女雙方談婚論嫁階段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較大數額的財物,如8.8萬元、18.8萬元等有特殊含義的禮金、婚房、車輛及“三金”“五金”等。彩禮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出現法定特殊情形時,給付人可以要求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如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日常消費性支出等,多出於聯絡關係、增進感情、表達愛意的目的,其性質不屬於彩禮,贈與行為一經完成,即便雙方之後結束戀愛關係,原則上也不能主張返還。
此外,實踐中還會出現戀愛期間明顯超出日常交往範圍的大額款項給付,雖不同於典型意義上的彩禮,但給付人明顯是以結婚為目的,一旦結束戀愛關係導致結婚目的未實現,此時,無論從附條件贈與的法律性質還是平衡雙方利益考量,均應酌情支持給付人的返還主張,以體現禁止借婚姻斂財的司法態度,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婚戀觀,維護正常的婚姻秩序。
2.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
“悔婚”應全額返還彩禮
——丁某與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情簡介】
丁某(男)經人介紹認識劉某(女),二人相戀。在商量婚事期間,劉某父母明確提出丁某要給付禮金16.6萬元併購買價值30萬元的車輛作為彩禮。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雖感為難,但仍竭力湊齊了禮金。其後,丁某為劉某購買價值近30萬元車輛一台,並於訂婚當日給付劉某禮金16.6萬元。訂婚後,丁某多次催促劉某結婚,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脱,後明確表示不願與丁某繼續交往。雙方分手後,劉某僅退還了車輛,但拒不返還禮金。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全部禮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婚前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貴重禮物、禮金。案涉禮金16.6萬元系訂婚當日給付的彩禮,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判決劉某返還全部禮金。
【法官説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給付彩禮的目的未實現,彩禮應予返還。選擇人生伴侶,兩情相悦是根本,雙方家庭要考慮對方的經濟基礎,不要盲目攀比,將彩禮作為婚姻的籌碼,為本該神聖的婚姻增添不和諧音符,不僅為婚姻穩定埋下隱患,還會導致因婚返貧等不良後果。本案提醒社會公眾應理性對待彩禮,讓彩禮定位於“禮”而非“財”,推動形成文明嫁娶的新風尚。
3.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懷孕,
應合理酌定彩禮返還比例
——王某與白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王某(男)與白某(女)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24年2月二人舉行了訂婚儀式,王某給付彩禮11.8萬元。此後二人同居生活,白某不久懷孕。2024年4月,雙方產生爭執解除了婚約,白某自行做了終止妊娠手術。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白某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白某在訂婚前缺乏瞭解,訂婚後亦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為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並進而解除婚約,後白某又因婚約解除終止妊娠。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判決白某返還部分禮金。
【法官説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應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雖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係,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應忽視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着給付彩禮的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重大影響,尤其在有妊娠經歷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若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即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有違公平原則。在個案處理中,應關注雙方“共同生活”的實際情形,合理確定彩禮應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尤其要體現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
4.登記結婚後短暫共同生活,
“閃離”應酌情返還彩禮
——李某與吳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簡介】
吳某(男)與李某(女)於2023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23年6月舉行結婚儀式後共同生活,2023年9月辦理結婚登記。戀愛期間雙方互贈了幾十萬元的衣物、奢侈品,訂婚時吳某給付李某禮金100餘萬元、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2024年春節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後吳某外出工作,之後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分居生活。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吳某離婚,吳某同意離婚,但要求李某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彩禮返還問題,法院認為,吳某訂婚時給付的禮金100餘萬元及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屬於彩禮,雙方互贈的衣物、奢侈品屬日常消費支出,不屬於彩禮。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李某給付的彩禮遠超一般彩禮數額,結合未孕育子女、彩禮已部分消費等情形,判決李某返還大部分彩禮。
【法官説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一般而言,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彩禮不予返還。但是,彩禮是否需要返還不能僅僅以婚姻登記作為判斷標準,還需考察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因此,在涉彩禮糾紛案件中,無論是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均是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具體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閃婚閃離”情形下,給付人給付彩禮但無法實現雙方長期共同生活的心理預期時,酌情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本案中,吳某給付了高額彩禮,但雙方共同生活不足一年,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有效指引和規範健康文明的婚嫁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