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向最高法舉報杭州法院,法律人怎麼看?_風聞
做一个记录者-记录时代,做一点微小的工作08-31 08:55
轉自公眾號“法律學術圈”

一封引爆輿論的舉報信
2025年8月27日,娃哈哈集團新任掌門人宗馥莉採取了一項出人意料的強硬舉措:因不滿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下稱“上城法院”)對其相關案件審理進展緩慢,她已實名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多個國家最高司法與監督機關提起了投訴舉報。這一行動,發生在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先生逝世後家族遺產與公司控制權糾紛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如同一塊巨石投入湖心,不僅攪動了娃哈哈內部的股權迷局,更在中國法律界與商界引發了關於司法程序、當事人權利與司法公信力的深刻討論。
娃哈哈控制權爭奪戰中的“程序之爭”
要理解宗馥莉為何“舉報法院”,必須首先釐清她所捲入的法律糾紛的核心。這場風波的焦點,並非宗馥莉已通過遺囑公證完成繼承並已工商變更的、其父宗慶後原直接持有的29.4%娃哈哈集團股權,而是另外一筆決定着公司控股權歸屬的關鍵股權——由娃哈哈職工持股會持有的24.6%股權。
根據娃哈哈集團及宗馥莉方面向《財經》和界面新聞披露的信息,職工持股會曾在2018年進行過大規模的股份回購。娃哈哈方面堅稱,該次回購“均有當事方簽署的協議、錄像以及轉賬憑證,事實清楚”,並主張回購完成後,目前持股會成員“只有宗馥莉一人”。若此主張成立,宗馥莉將以個人直接持股(29.4%)與通過持股會控制的股權(24.6%)合計持有54%的表決權,從而牢牢掌握娃哈哈集團的控制權。
然而,這一安排在宗慶後先生去世後遭到了部分退休及離職員工的挑戰。他們以訴訟方式,對自己於2018年簽署的回購協議提出異議。正是這些訴訟,成了宗馥莉向最高司法機關舉報的直接導火索。娃哈哈法務團隊直指上城法院存在嚴重的程序拖延問題:包括原告起訴後法院遲遲未立案、經被告拒絕調解後直至2025年4月才送達訴訟材料、以及2025年6月13日庭前談話後遲遲未確定開庭日期等。
與此同時,在香港的信託糾紛案以及杭州中院涉及其他家族成員的訴訟,共同構成了一幅複雜的法律戰場圖景。但顯而易見,上城法院審理的職工持股會股權歸屬案,是這場控制權之戰的“天王山”。宗馥莉一方認為,程序的遲滯不僅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決策,更可能使其在整個複雜的法律博弈中處於不利地位。

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與法院的審判時限義務
從法教義學的角度審視,宗馥莉的“舉報”行為並非無法可依的“意氣用事”,而是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一次極限運用,同時也直接叩問了法院在審判時限方面的法定義務。
1. 當事人的程序監督權與救濟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當事人廣泛的程序權利,其中不僅包括起訴、答辯、舉證等核心權利,也隱含了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當事人若認為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違法或不當行為,如程序嚴重拖延、違反送達規定等,有權向該法院本身、上級法院乃至國家的司法監督機關(如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申訴或舉報。因此,宗馥莉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投訴,在法律框架內是一條合法的救濟路徑 。她的行為,本質上是啓動了國家司法體系的內部監督糾錯機制。
2. 法院的審判時限義務及其規範
中國法律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明確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於嚴格規範民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和延期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審限通常為六個月,簡易程序為三個月。即便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也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根據娃哈哈法務的陳述,案件從原告起訴到法院正式送達材料,歷經數月之久,這可能已超出《民事訴訟法》關於“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的程序要求。此外,在2025年6月完成庭前談話後,至8月底仍未安排開庭,也給人以審理停滯的觀感。雖然我們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涉案法院的程序記錄來核實這些指控的準確性,但如果宗馥莉方的指控屬實,那麼涉事法院在程序效率上確實存在值得商榷之處。程序的拖延,即是“遲到的正義”,對追求商業效率和確定性的市場主體而言,其損害不言而喻。
“舉報”行為背後的多重動因與社會影響
跳出純粹的法律條文,從法社會學的視角分析可見,宗馥莉的“舉報”是一次精心策劃的“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行為,其背後藴含着複雜的策略考量,並可能引發深遠的社會效應。
1. 策略選擇:為何是公開的“向上舉報”?
在處理與地方司法機關的程序爭議時,當事人通常有多種選擇,如與承辦法官溝通、向法院領導反映、通過律師協會渠道協調等。宗馥莉選擇直接向最高層級機關進行實名舉報,並將信息同步披露給全國性主流媒體,這一高舉高打的策略至少出於以下幾點考量:
極致施壓,打破僵局: 這是最直接的目的。通過將一個地方法院的程序問題提升至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關注的層面,並藉助輿論形成強大的外部壓力,迫使涉事法院乃至整個浙江省的司法系統正視並加速處理此案。這是一種旨在“以高層監督打破底層僵局”的博弈策略。
重塑博弈格局: 此舉將爭議從一個單純的民事糾紛,部分轉化為一個關乎司法效率和營商環境的公共事件。這使得對手方(即起訴的員工及其背後可能的支持者)和審理法院都不得不面對來自更高層級和公眾的審視,從而可能改變案件原有的博弈力量對比。
新一代企業家的維權範式: 相較於老一輩企業家可能更傾向於依賴“關係”或內部渠道解決問題,宗馥莉作為“創二代”的代表,其行為展現了一種更加依賴規則、善用媒體、不懼對抗的維權新範式 。這反映了新一代商業領袖對法治確定性的渴求,以及運用現代輿論和法律工具維護自身權益的決心和能力。
2. 社會影響:一把指向司法公信力的“雙刃劍”
宗馥莉的舉報行為,對社會和司法體系的影響是複雜且多維度的。
對涉事法院和司法體系的挑戰:
杭州上城法院無疑被置於聚光燈下,面臨着巨大的聲譽壓力和來自上級的調查壓力。這可能促使其迅速糾正潛在的程序瑕疵,提高審判效率。但從反面看,也可能使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揹負更重包袱,變得愈發謹小慎微,擔心任何裁決都可能被過度解讀。長遠來看,此類事件若頻繁發生,可能影響地方司法的權威性。
引發對“審判拖延”問題的公共關注: “訴訟拖延”是世界各國司法系統普遍面臨的難題,在中國也長期存在。宗馥莉的案例以其巨大的社會關注度,將這一司法體系的“老大難”問題鮮活地呈現在公眾面前,可能推動更深層次的司法改革討論,例如完善審判時限的監督與追責機制。
考驗司法體系的自我淨化能力:
此事件的結果,將成為觀察中國司法體系自我監督與糾錯能力的一個重要窗口。如果最高法、最高檢能夠迅速介入,展開獨立、透明的調查,並根據事實對確有不當的司法行為進行糾正,將極大提升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反之,如果事件最終不了了之,或處理過程缺乏透明度,則可能加劇社會對於“法治是否對所有人平等”的疑慮,損害來之不易的司法公信力。

在法治軌道內的艱難博弈
宗馥莉向最高法舉報杭州地方法院,是其在娃哈哈控制權爭奪戰中走的一步險棋,更是一次在中國當前法律與社會環境下極具代表性與典型意義的法律行動。
她的行為是在法律框架內行使當事人監督權,其訴求的核心——“程序正義”與“審判效率”——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無論其指控是否完全屬實,都對司法機關恪守程序、履行時限義務提出了嚴肅警示。
這次“舉報”是一次高明的法律動員,它將私人糾紛巧妙地轉化為公共議題,利用層級監督和輿論壓力作為博弈籌碼。這一行為不僅折射出中國企業家權利意識的覺醒和維權手段的迭代,也深刻地觸及了司法效率、司法公開與司法公信力等根本性問題。
最終,這場由一封舉報信引發的風波將如何收場,不僅關係到娃哈哈帝國的未來走向,更將成為一塊試金石,檢驗着中國司法體系在面對強勢市場主體、複雜商業糾紛和洶湧社會輿論時,能否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回應社會關切之間,找到那個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平衡點。這無疑是一場在法治軌道內的,艱難而又意義深遠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