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資8萬給女友購房,分手要求返還12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8-31 15:59
廣州日報
2025年08月30日 22: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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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後,常因在戀愛期間贈送財物、轉賬等“戀愛消費”引發糾紛。那麼,購房款怎麼認定,分手後需要返還嗎?這不,廣東一對戀人在交往期間由男方出資、用女方名義購買了房產。分手後,男方認定這是附條件的贈與,起訴要求女方返還。
2023年5月,梁先生與陳小姐相識,熟悉之後雙方確定戀愛關係。交往期間,梁先生與陳小姐雙方曾協商在揭陽購買兩人共同生活的居所,決定梁先生出資、以陳小姐名義購房。梁先生先後通過本人及朋友向陳小姐轉賬86790元。
2024年7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
梁先生認為,他與陳小姐戀愛是基於結婚為目的的交往,上述購房款以及在戀愛期間贈與陳小姐的財物均屬於附結婚條件的贈與,遂訴至揭陽榕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陳小姐返還錢款共計12萬餘元。
揭陽榕城法院經審理,判決陳小姐返還梁先生購房款86790元,駁回梁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並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揭陽中院審理後認為,梁先生與陳女士戀愛期間向陳女士轉賬以及購買物品,雙方之間形成贈與法律關係。梁先生給予陳小姐用於購房的86790元,是考慮雙方日後結婚所需,區別於戀愛過程中的一般贈與行為,應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贈與,現雙方已終止交往,喪失談婚論嫁進而締結婚姻之可能,贈與條件無法成就,故陳小姐理應返還購房款86790元。
至於其他贈與財物,從在案證據可以看出,雙方戀愛期間為彼此以及彼此的親人產生花銷,是當事人為維繫、增進感情的積極付出,屬於情誼行為,且金額並不過高,本案亦無證據證明陳小姐專門以此行騙,梁先生在交往結束後要求陳小姐將數額為“520”“1314”特殊意義的轉賬款項等其他財物也予以返還,於法無據且不符合常理。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戀愛期間哪些贈與要返還?
經辦法官介紹,贈與可以分為一般贈與、附條件或附義務贈與。戀愛關係終止之後能否要回戀愛期間的贈與,應當根據給付動機、目的以及金額等因素綜合認定,才能更好地平衡戀愛雙方的利益,維護、促進戀愛、婚姻關係。
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屬情誼行為,原則上應當視為一般贈與,一旦贈與完成,不能要求返還。而協商購買婚房或給付彩禮等,並非單純的財產無償轉移,而是承載着贈與人對締結婚姻的期待,在條件未成就時予以適當返還,更加符合贈與人的本意,也更加符合公平原則。
對此,法官提醒,在戀愛期間實施財物贈與行為時應當謹慎處理。對於大額財物的贈與,儘量作出書面約定,明確贈與行為目的以及所附條件,以此避免日後可能引發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