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匯源聲明公章沒丟,虛假陳述掛失將面臨多重法律責任_風聞
于见专栏-09-02 13:09
編輯 | 虞爾湖
出品 | 潮起網「於見專欄」
8月24日夜間,北京匯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匯源”)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一則《聲明》,該《聲明》強調北京匯源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未發生遺失、失控或交由他人保管情況,且目前均由專人負責保管。
但在上述《聲明》發佈的5天前,某媒體卻刊登出北京匯源公章《作廢聲明》及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和公章的《遺失聲明》。短短幾日,北京匯源公章和營業執照從“遺失”到“未遺失”的戲劇化反轉,不禁讓人覺得該事件透露着些許滑稽和詭異。
然而,深挖北京匯源《聲明》羅生門事件背後的原因,則是這家老牌飲料企業的實際經營權之爭,並牽扯着一場長達三年且仍舊懸而未決的投資。更讓人不解的是,上海文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盛資產”)對北京匯源的投資,原本應是雪中送炭的雙贏戲碼,如今為何卻演繹成了趁人之危的奪權大戲?
虛假陳述掛失將面臨多重法律責任
眾所周知,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憑證,而公章更是可以代表企業法人行為,是企業對內管理和對外交往的信物。
但如此重要的企業經營憑證,在上述多則聲明下,卻顯得有些兒戲。具體來看,8月19日,某媒體在當日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出北京匯源不慎將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公章遺失。而8月24日,北京匯源則在官微中澄清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未發生遺失、失控,並指出不明第三方擅自以匯源名義出具所謂"公章或營業執照正副本遺失"的聲明等資料,存在冒領或騙取新刻印章及新辦營業執照的意圖,目前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接近北京匯源的相關人士表示,在媒體刊登《遺失聲明》的疑似北京匯源的投資方文盛資產,由於其在投資和經營等方面均與北京匯源現有管理層存在矛盾,因此,才有了營業執照和公章的遺失事件,而實際上並未遺失。
為説明北京匯源營業執照和公章未發生遺失,上述人士展示了一則律師見證意見。該意見來自於海勤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其內容為律師於2025年8月26日在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現場核查,北京匯源原有營業執照和公章均由該公司總裁辦公室人員李鳳奇妥善保管,不存在遺失、毀損情形。
在現有信息和有關見證證明下,北京匯源的營業執照和公章應未發生遺失,但第三方發佈遺失的虛假信息,已給北京匯源帶來了潛在的經營風險。如果第三方進一步利用虛假陳述到有關部門辦理新的營業執照和公章,則極有可能導致企業的實際經營權發生變更,給企業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也會破壞整體營商環境。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夥人劉仁堂表示,如果北京匯源的公章和營業執照確實未曾遺失,發佈虛假遺失聲明的第三方將面臨多重法律責任。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規定製作或使用印章將面臨罰款和拘留的行政處罰。如果聲明的發佈方存在惡意,旨在騙取新印章和營業執照,可能需要對由此給北京匯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發佈方涉嫌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防範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企業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北京市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智陽表示,如果第三方違法公告行為導致北京匯源在業務發展或者簽訂過程中出現損失,北京匯源有權利追究第三方賠償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文盛資產投資款逾期一年
提及文盛資產對北京匯源的投資,可追溯至2022年夏天。當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破129號之四民事裁定書,裁定批准北京匯源的重整計劃。
其中,文盛資產作為重整投資人,計劃通過旗下設立的持股平台諸暨文盛匯和天津市文盛匯投資管理合夥企業對北京匯源增資16億元資金,這將持有北京匯源70%(含10%預留股權池),從而成為這家“國民果汁”企業的控股股東。
而按照注資計劃,文盛資產將分三年向北京匯源投資,即2022-2024 年每年投資金額分別為7.5億元、3.8億元、4.7億元。但從北京匯源於2025年8月9日官微發佈的“致全體股東及轉股債權人的公開信”獲悉,目前諸暨文盛匯實繳出資僅佔北京匯源註冊資本的22.8%,其承諾的投資總額中尚有8.5億元已逾期一年以上,且經北京匯源11次催繳仍未實繳。
雖然投資款遲遲沒有到位,但諸暨文盛匯卻仍舊享受着北京匯源60%的股東權益。而在諸暨文盛匯未按約定完成投資義務的情況下,北京匯源已對諸暨文盛匯及上海文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該起訴已被法院受理。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彪表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書面催繳出資並載明不少於 60 日的寬限期,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失權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北京匯源若通過多次催繳投資,而投資方依舊未能按照原有計劃進行投資,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按照實際投資金額重新計算投資方的股權比例。
從有關法條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第十六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劉仁堂表示,如果法院最終認定出資不實,存在違約行為或者過錯,諸暨文盛匯在北京匯源的表決權、分紅權、管理權可能會被限制,原有投資計劃和公司發展方向也可能會有變化。而在法院沒有生效判決前,即使文盛資產目前仍控制着董事會,北京匯源的其他股東和債權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