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裙姐”隧道騎電動車致嚴重擁堵,引發事故誰擔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9-05 08:49
法治日報
2025年09月04日 14:02:38 來自北京
近日,
江蘇南京多位車主反映,
一名未戴頭盔、穿粉紅吊帶裙的女子
騎着電動車進入隧道(單向二車道),
緩慢行駛在機動車道中央,
導致後方車輛發生擁堵。
而面對不斷鳴笛示意的車主,
該女子捂住左耳,
始終維持着緩慢的速度,
毫不理會身後車輛。
對此,
南京交警五大隊回覆稱,
對於該女子的行為,
交警明確表示其已構成違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已依法依規對其進行了勸導
並處以50元的罰款。”
不少網友疑惑:
這樣的處罰是否過輕?
此類未戴頭盔騎電動車進入隧道的行為,
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若後方車輛因避讓引發交通事故,
責任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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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類違法行為通常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該女子騎電動車在隧道中行駛,而隧道通常會設置禁止非機動車進入的交通標誌,並且隧道、高架等機動車專用通道只允許機動車行駛,該女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規定,依法對此類行為處警告或5-50元罰款。同時,該女子未戴頭盔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面對鳴笛拒不避讓的行為屬妨礙交通通行,破壞了正常的通行秩序,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兜底性條款,應處警告或5-50元罰款。
2、若後方車輛因避讓發生交通事故,該女子是否需要擔責?
若後方車輛因避讓發生事故,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該女子違法進入隧道、佔用機動車道且拒不避讓的行為,是導致後方車輛採取避讓措施的直接誘因,則屬於“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
此時若後方車輛已盡到合理觀察、減速等注意義務,女子通常應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若該女子因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按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賠償給他人造成的醫療費、車輛維修費用、誤工費等損失。如果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可能面臨治安處罰,如警告、罰款、拘留等。若情節嚴重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3、對於此類行為,除了罰款,還有哪些其他約束手段?
面對此類情況,除罰款外,警方還可以採取暫扣非機動車、責令其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教育等措施,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識。對於多次違反規定的,可以加重罰款額度,或者將其違法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對其在出行、信貸等方面產生影響,從而起到更好的約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