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夫妻為取名離婚,孩子1歲多還沒出生證一事?_風聞
橙哥迷妹-09-05 14:06
家中迎接新生兒,取名本是一件開心事,但上海一對夫妻卻因孩子取名問題爭執不下,寶寶一歲多了還沒上户口。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訴訟。2023年,小強(化名)與小麗(化名)登記結婚,翌年小麗誕下一名男嬰。然而,兩人的感情卻亮起了“紅燈”,小麗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浦東法院請求判令離婚。
審理中,法院發現這對夫妻因感情不合,在孩子取名、出生醫學證明辦理上都各持己見,堅持要按照自己的意願給孩子取名,並要求對方交付辦理所需的材料原件和出具委託書。兩人還分別單獨前往醫院辦理,均因不符合規定辦理失敗。因出生醫學證明遲遲未辦,孩子無法落户。“孩子都一歲多了,連個出生證都沒有,上不了户口,就連打疫苗都很困難。”
審理中,法官第一時間聯繫當地醫院及衞健委。經瞭解,根據相關規定,婚內生育的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由父母雙方共同到場,無法共同到場時,辦理的一方需持雙方證件原件及授權委託書。
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溝通,雙方終於就孩子的名字取得一致意見。為進一步督促雙方履行義務,法院向兩人制發《關愛未成年子女提示》,明確要求雙方於收到提示之日起五日內共同配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並及時向法院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然而,小強仍心存顧慮,堅持要求女方出具授權委託書,由自己單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雙方再度陷入僵局。萬般無奈之下,小麗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義起訴小強拒不配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侵犯孩子人格權。浦東法院受理案件後,將此案列為涉未成年人權益重點案件。
審理中,法院再次從法理層面釋明,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獲得法律身份的重要依據,父母拒不配合辦理,導致孩子無法享受基本權益,已構成對未成年人人格權的侵犯,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經多次調解,雙方同意在法官的陪同下前往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但在辦理時,雙方又因出生醫學證明原件保管問題爆發爭執。法官立即進行調解,最後雙方同意將原件交由法院保管。
一週後,小麗聯繫法院稱,孩子辦理落户需要出示出生醫學證明原件,需與小強協調原件交付問題。
在雙方前往轄區派出所瞭解相關落户政策後,法院再度組織雙方進行溝通協調,並強調原件的保管方式應以是否便於孩子日後辦理相關手續為考量原則。最終,小強同意由小麗保管出生醫學證明,並負責為孩子辦理後續落户手續。至此,這場持續數月、歷經多次調解的糾紛徹底解決,孩子的落户問題得以順利推進。(來源: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