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新公司辭退,法院判公司“無需賠償”:隱瞞頻繁跳槽13次的經歷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9-07 17:57
來源:廣州日報
-2025-
09/07
07:37
“跳槽”是職場中較為常見的現象,然而,如果“跳槽”太過頻繁,有些公司會對勞動者產生負面印象甚至不予錄取。那麼,隱瞞自己頻繁“跳槽”的工作經歷可取嗎?近日,廣州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2023年某日,小張入職某服裝公司。小張填寫的《入職申請表》工作經驗一欄顯示:2016年至2023年在甲公司任服飾製版;2012年至2016年在乙公司任服飾製版;2009年至2012年在丙公司任服飾製版。填表人聲明處載明:1. 本人保證所填寫資料屬實;2. 保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3. 如有不實之處,本人願意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罰甚至辭退,並不要求任何補助。
後續某服裝公司調查發現,小張陳述的工作經驗與實際履歷嚴重不符,遂於2024年3月向小張發送《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通知小張鑑於其工作簡歷不實,有重大隱瞞欺騙等行為,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小張認為,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違法,提起勞動仲裁。因不服裁決結果後又訴至法院,要求某服裝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餘元等。
法院審理過程中,小張自述其工作經歷如下:自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其換了13家公司,短則數天,最長不超過兩年,絕大部分工作經歷的工作時間均少於一年。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張要求某服裝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
小張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黃志偉表示,工作經歷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之一,勞動者應如實説明。
從小張自述的工作經歷來看,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間小張先後在13家公司工作,且絕大部分工作經歷的工作時間均少於一年。由此可見,小張的實際工作經歷與其入職某服裝公司時填寫的《入職申請表》工作經驗存在較大差異,不可能是小張所稱的理解差異或記憶偏差導致。小張在填寫《入職申請表》時故意隱瞞工作經歷,意圖通過虛構較為穩定的工作經歷順利入職某服裝公司,屬於弄虛作假行為。
《入職申請表》已載明“本人保證所填寫資料屬實,如有不實之處,本人願意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罰甚至辭退,並不要求任何補助”,小張對此亦簽名確認,視為小張認可該內容。
為此,小張上述隱瞞工作經歷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某服裝公司據此與小張解除勞動關係合法。小張訴請要求某服裝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誠實信用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也是維護自身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基礎。若因僥倖心理弄虛作假,不僅違反誠信原則,甚至還有可能損害自身權益。唯有堅守誠信原則,才能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環境,實現勞資雙方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