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有機產品之爭:彩虹星球勝訴,“職業打假人”王海申請再審_風聞
IT时报-《IT时报》官方账号-15小时前

千日糾紛終落槌 | 圖源:豆包AI
作者/ IT時報****孫永會
編輯/ 郝俊慧****孫妍
西安的深秋裹着一層寒冷。
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虹星球)的地址位於西安市雁塔區翠華路1688號創客大廈內,這是一家定位為有機農業產業化、集合消費者需求反向定製農產品的品牌企業。
在過去的1079天裏,彩虹星球與知名“職業打假人”王海陷入一場關於名譽侵權的法律糾紛中。王海聲稱彩虹星球多款產品存在“農殘”“假有機”等問題,並通過送檢、舉報等方式對彩虹星球進行“打假”,彩虹星球為此提起訴訟。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在10月中旬迎來二審終審判決:王海應刪除其在微博、抖音等賬户中發佈的侵害彩虹星球名譽的全部圖文、視頻,並在上述賬户中以公開形式連續三日賠禮道歉;此外,賠償彩虹星球因名譽受損產生的經濟損失、公證費、律師費等共計9.78萬元。與此同時,彩虹星球亦被要求刪除相應視頻,提高賠償金額等上訴請求也被法院駁回。
截至目前,《IT時報》記者注意到,王海在其相關賬號內發佈了道歉內容,不過彩虹星球仍在等待對方履行法院判決的經濟賠償。“該付的會付,但對於二審結果,我們肯定不接受,已經申請再審了。”10月30日下午,在接受《IT時報》記者採訪時,王海表示。
“維護營商環境,該不該靠‘職業打假人’,誰又來監督‘打假’本身?社會究竟需要怎樣的打假人?”彩虹星球創始人王來庫的疑惑,同樣暫無答案。
無論該事件接下來走向如何,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關於“職業打假人”的角色定位、使用權利規範化的思考,仍是商家、企業主體、執法人員的共同議題。
****事件回溯:****一場千日糾紛
王海是否侵犯彩虹公司的名譽?彩虹公司又是否侵犯王海的名譽?
《IT時報》記者從終審民事判決書瞭解到,本案系名譽權糾紛,且彩虹星球、王海均認為對方行為對其名譽造成侵權,並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判決書顯示,雙方的糾紛始於2022年10月29日。彼時,王海及其團隊在微博等賬號發佈信息,質疑彩虹星球消費合作社的模式,以及產品宣傳和質量問題。並先後通過發佈網絡視頻、線上直播連線、線下登門直播等方式進行“打假”,亦向該企業所屬市場監督管理局、部分供貨商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地公安派出所、北京、河南、山東、西安等多地法院或機構發起多起投訴。
糾紛愈演愈烈,2023年4月,彩虹星球採取起訴手段,請求判令王海停止侵犯其名譽權,同時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王海也提起反訴,請求判令彩虹星球停止侵犯其名譽權,賠償其精神損害費。
雙方經過多次訴辯,於2024年12月中旬迎來一審判決,不過雙方均提起上訴。
直至2025年10月11日拿到終審判決,此糾葛共計耗時1079天。
案件聚焦
從王海在微博、抖音、西瓜視頻、今日頭條賬户發佈的內容來看,該法院認為,王海在以上平台針對彩虹星球的一系列言論主要分為三部分:針對其消費合作社、社會企業的言論,針對彩虹公司虛假宣傳的言論,以及針對彩虹公司銷售的產品,特別是有機產品的言論。

焦點一
“產品虛假宣傳”是否侵權?
作為本起案件的焦點之一,《IT時報》記者注意到,彩虹星球的確陷入過宣傳爭議。在此次發佈會上,王來庫亦坦承了彩虹星球在2023年因宣傳表述問題被西安市市場監管局處罰47萬元的事實。
根據公開信息,2023年12月8日,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對2023年4月以來部分消費者投訴彩虹星球的事項進行説明。公告顯示,該公司在對百花蜜、半熟芝士蛋糕等49種產品的宣傳中,部分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產品信息宣傳不準確、產品檢測宣傳易誤導消費者、宣傳數據缺少權威測算來源或權威證明材料、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做片面宣傳、展示信息與在售產品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問題。
“誠懇接受,現已全面整改,但宣傳問題不等於產品質量造假。”王來庫表示。
對此判決書如此闡述:王海作為公眾人物,曾被媒體評為新聞人物,其針對彩虹公司的一列行為可以理解為為公眾利益實施的輿論監督行為。根據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彩虹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確定彩虹公司在銷售產品時部分宣傳內容表述不實,構成誤導消費者,故王海此方面的言論對彩虹公司並不構成名譽侵權。

焦點二:
真假有機之辨
此次案件中,“真假有機”是另一個核心爭議,在業內,關於有機產品的定義雖然討論較多,但似乎尚沒有一個絕對答案。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商學院客座教授、高級營養師趙守福曾公開介紹,有機食品的整個生產體系都要按照有機的標準來執行,不管是作物的種植、動物的養殖,還是終產品的加工,整個過程都要按照有機標準來執行,不允許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成分。
本起案件中,判決書指出,王海為證明彩虹公司銷售的產品並非有機產品,通過購買彩虹公司產品,並自行送檢的形式認定彩虹公司銷售的多種產品不是有機產品。
一位彩虹星球的內部人士告訴《IT 時報》記者,王海團隊花費十幾萬元購買產品進行檢測。而在王海的道歉微博中亦提到,他們採取送檢、舉報和消費者維權的方式進行“打假”。
但對於送檢結果,法院並沒有認可。
判決書指出,一方面該產品的送檢是王海方的單方行為;另一方面,王海就彩虹公司銷售“假有機”產品向相關地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經20多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均未認定彩虹公司所銷售的有機產品為“假有機產品”,王海並無確鑿證據證明彩虹公司銷售的有機產品為“假有機”。

此外,判決書認為,王海表示彩虹公司銷售“假有機”產品,但產品合格,在王海的言論中卻又説“造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每一個產品都在騙人”,這些言辭被認為屬於歪曲事實。因此,法院結合王海對彩虹星球商業聲譽和產品聲譽造成的損害,判定其構成對彩虹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我可以很負責任地説,我們國家基本沒有真有機。”在接受《IT時報》記者採訪時,王海依然對“有機產品”持懷疑態度,他表示不接受二審判決,會提起再審。
不過對於彩虹星球來説,通過透明機制重建信任亦是當務之急。
採訪中,王來庫向《IT 時報》記者表示,彩虹星球接下來會推動“全鏈路透明”。通過產地溯源攝像頭、線上直播基地、公開加工過程等方式,讓消費者直觀看到產品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過程;此外,賦能消費者,教消費者“合規送檢”,讓其掌握鑑別產品的能力。
記者觀察
我們需要怎樣的“職業打假人”?
“我一直覺得,任何職業都該被監管,若有人以‘打假’為職業賺錢,就必須納入法律監管。”採訪中,王來庫反覆強調,“我們需要的是客觀的社會監督,而不是把‘打假’變成一門牟利的職業,要給職業打假畫紅線,別讓監督變成‘破壞’。”
王海被業內稱為“全國打假第一人”,自1995年他購買假“索尼耳機”併成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雙倍賠償以來,“職業打假人”便出現在中國的消費舞台上。
但近幾年來,從職業打假到知假打假,再到職業索賠,職業打假出現了從產業化到集團化的演進。
《IT時報》早前調查報道中發現,“打假”的範圍從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延伸至標籤瑕疵,或者一些新型電商模式,一些“職業打假人”專門購買、消費帶有輕微問題的商品,並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向商家高額索賠,甚至有“打假人”主動“釣魚”,製造問題商品。
此外,“大V打假”的影響也越來越大。
對於此次糾紛,王來庫深有感觸:“過去打假最多針對單個超市和店鋪,現在藉助網絡渠道,一條負面消息就可能影響企業生存。”
彩虹星球在起訴書中曾提到,王海“打假”期間,彩虹星球淨利潤下滑1415萬元,客户損失 3424 萬元,直接退款 65.7 萬元,同時導致長期經營的核心產品下架,造成損失超678萬元。不過,判決書也指出,一個企業的銷售額下滑系多方因素導致,彩虹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公司的經濟損失完全由王海的言論造成。
目前業內的共識是,“打假”一詞雖自帶正義屬性,但當它成為“產業化生意”,就需明確邊界。
王來庫建議,希望通過法律明確職業打假的行為邊界,比如規範舉報流程,避免重複起訴和施壓;明確“虛假打假”的法律責任。
然而,質疑的另一面,也有不少支持者,“總體來説,我認為社會需要打假人,在法律範圍內,尋找自己的定位,沒什麼不妥。能在有收益的前提下,服務大眾,找出問題產品,進而讓百姓不受騙。”採訪中,數位律師和消費者有着類似觀點。
“打假是為人民服務,瞎打和假打是違法犯罪。”採訪王海時,他強調道,“打假”是指打那些故意虛構或隱瞞對消費者購買決定有實質影響信息的行為;“假打”是指明知廠商沒有欺詐行為,卻故意栽贓陷害、調包、投放異物等騙取懲罰性賠償,或者沒有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直接索要財物;“瞎打”是指廠商不存在欺詐行為卻索要懲罰性賠償。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曾向媒體指出,“‘ 知假買假’行為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甚至在同一個法院、同一個合議庭都作出過完全相反的判決。主要的爭議在於‘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北京中聞(杭州)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朋禮松曾辦理過“知假買假”的相關案件。“從維護消費者權益、淨化市場環境、彌補市場監管人力不足等方面來説,‘職業打假人’的存在具有正向意義。”但在他看來,目前的確也存在一些“惡意打假”現象,借監督之名,行牟利之實,是職業打假的畸形變種。
2024年8月27日晚,杭州警方通報:董某某(網名“鐵頭”)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杭州警方通報顯示:經查,2024年5月,董某某(即“鐵頭”)、薛某、許某某等人合謀,以曝黑料相威脅,向某帶貨主播索要數百克黃金,並許諾交付後將提供保護,經多次交涉後獲得該主播向其指定賬户轉賬的大額錢款。
朋禮松認為,監管部門需要對此有相應監管措施,比如,由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惡意打假的羣體,施行“黑名單”制度,或是一個可行的途徑。此外,部分惡意打假人的行為,明顯涉嫌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可以通過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樹立典型案例的方式,對此類惡意打假情況有所遏制。
今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規範投訴舉報行為上,新增且明確提出“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
但是,如何定義不正當利益?當下,圍繞着這一羣體的爭議還在繼續,尚未找到一個“最優解”。
排版/ 季嘉穎
圖片/ 豆包AI 採訪對象
來源/《IT時報》公眾號vit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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