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曝光淘寶 “雙十一” 霸屏廣告亂象,或追責不了淘寶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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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山西晚報·刻度財經
“淘寶同時在多款手機App投放廣告的行為,應該是被初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來調查,可能涉嫌違反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當廣州地鐵APP的跳轉廣告引發全民聲討,當寶寶巴士的彈窗讓家長們集體憤怒,淘寶“雙十一”期間鋪天蓋地的“搖一搖”廣告終於被推上風口浪尖。
用户稍有動作即被強制跳轉至促銷頁面,5毫米的隱蔽關閉按鈕形同虛設,甚至有人誤觸進入支付界面完成交易。

圖源:大眾新聞
11月6日以來,針對淘寶“雙十一”期間霸屏廣告亂象,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已收到相關舉報,目前已交由網監分局展開調查。
01
霸屏亂象:
一場技術包裝的侵權狂歡
“走路觸發、轉身觸發,連放在口袋裏被碰一下都能跳轉。”這是用户對淘寶搖一搖廣告的集體控訴。這種被戲稱為“移動互聯網最噁心的廣告形式”,早已突破技術倫理的底線:工信部2023年便明令禁止“利用高靈敏度‘搖一搖’誘導用户操作”,2025年《網絡安全標準實踐指南》明確將搖一搖觸發閾值設為加速度不小於15m/s²,但行業實測顯示大量APP存在閾值過低問題,輕微動作即可觸發跳轉,而淘寶合作方或存在類似設置。
更隱蔽的侵權藏在權限掠奪中。有律師指出,此類廣告往往通過隱蔽手段讀取用户網購記錄、瀏覽習慣等敏感信息,實質是對個人信息決定權的公然侵犯。有用户發現,關閉傳感器權限後,多款APP的核心功能同步失效,陷入“要麼被騷擾、要麼棄用軟件”的兩難境地,這哪裏是技術推廣,分明是脅迫式引流。
這場亂象的背後是清晰的利益鏈條。作為“雙十一”促銷的最大受益者,淘寶通過此類廣告實現日均千萬級跳轉量,但所有技術違規操作均交由第三方完成,廣告投放由合作APP運營者執行,傳感器調用由廣告SDK平台實現,甚至連關閉按鈕的尺寸設計都由外包團隊敲定。淘寶只需提供促銷內容與跳轉接口,便坐享流量紅利。
02
追責難:
廣告主與發佈者的責任割裂
“追責淘寶難”的核心癥結,藏在現行法律的主體劃分中。
《廣告法》通過第二條界定主體身份,通過第四條明確廣告主對內容真實性的首要責任,通過第三十四條明確廣告發布者具有內容審核義務和行為合規義務的雙重責任。
這意味着,當用户因“搖一搖”技術違規被跳轉時,法律追責的矛頭首先指向實際操作的投放方,而非受益方淘寶。
這種責任割裂在多層轉包模式下更顯荒謬。北京三中院今年審結的一起案件揭開行業潛規則,某電商平台的“雙十一”廣告經公關公司、廣告公司層層轉包給科技公司,最終因流量作弊引發糾紛。淘寶的操作如出一轍,通過與頭部廣告SDK平台簽訂合作協議,將投放執行與技術實現完全外包,合同中卻刻意迴避“傳感器使用標準”等關鍵條款。
即便監管部門查實違規,也只能依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處罰SDK 平台或發佈廣告的APP,淘寶至多因“未充分審核合作方”被象徵性約談。
現行法規僅要求彈出廣告“顯著標明關閉標誌”,對“搖一搖”這類傳感器廣告缺乏明確約束。這使得淘寶得以辯稱“廣告內容真實合法”,將所有技術違規歸咎於合作方的“過度執行”。
據新黃河報道稱,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對此表示,淘寶同時在多款手機App投放廣告的行為,應該是被初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來調查,可能涉嫌違反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圖源:新黃河公眾號
法律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户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違反該條規定可能面臨最高3萬元處罰。
但該法律規定違法主體本身並非淘寶,而是違法發佈淘寶廣告的App平台主體。
03
合規套路:
精心設計的“責任防火牆”
行業數據顯示,頭部電商平台對廣告投放的管控精度可達“每千次展示成本”,卻對合作方的傳感器濫用“視而不見”,這種選擇性監管本身就涉嫌主觀縱容。
據瞭解,平台會通過“效果指標”反向施壓,要求“提升跳轉率”,而降低觸發閾值是最直接的實現手段,這與北京三中院案件中“廣告公司通過郵件要求點擊率指標”的情節如出一轍。
2021年淘寶兩次廣告違法均僅被罰5萬元,而“雙十一”單日GMV早已突破千億量級。這種成本與收益的嚴重失衡,讓平台喪失了合規動力。更值得警惕的是,淘寶通過屬地化管理規避監管,註冊地在餘杭區的特殊身份,使其每次被舉報後仍由當地監管部門調查,難免讓處罰流於形式,更何況此次事件,很難追責到淘寶。
當技術創新淪為侵權工具,法律本應成為最後防線。但在淘寶的“責任防火牆”面前,《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的“一鍵關閉”條款成了空頭支票,工信部的整治通知淪為紙面文件。
對消費者而言,維權不能只靠“舉報等待”。遭遇誤觸交易時,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非真實意思表示”撤銷合同,同時保留錄屏、權限記錄等證據,聯合起訴形成羣體效應。而關閉非必要APP的傳感器權限,不失為當下最直接的自保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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