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購房,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1小时前
來源: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
11/11
16:21
男方婚前以個人名義借款購房,房屋卻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且婚後共同居住,這筆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近日,四川省廣安市武勝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2020年10月,阿賓與小蓉以乙方身份,與案涉房屋原所有權人姚某(甲方)、重慶某房屋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簽訂《居間服務合同》《交易服務合同》,並在丙方居間下籤訂《重慶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4.6萬元全款購買重慶市合川區某小區房屋,當日,阿賓向姚某支付定金1萬元。
2020年11月2日,阿賓向同胞兄弟阿林出具《借條》,載明“本人阿賓今借到阿林22.5萬元用於購買合川區某小區XX幢10-5房子,借款以轉賬方式直接轉給重慶某房屋信息諮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阿賓與小蓉辦理結婚登記。此後,阿林因需收回借款及利息,多次向阿賓催討,但阿賓以無錢償還為由拒絕。為維護自身權益,阿林將阿賓、小蓉一併訴至武勝縣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22.5萬元本金及利息。
庭審中,阿賓對22.5萬元借款事實無異議,辯稱該款項用於購買結婚用房,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自己與小蓉各承擔一半;小蓉主張自己並非適格被告,認為借款發生在2020年11月2日(雙方登記結婚前),自己對借款未獲利、未追認、未使用,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特徵,且認為房屋是阿賓婚前購房後對自己的贈與,自己不應承擔該債務。
武勝縣法院審理認為,阿賓向阿林出具《借條》,阿林按約定向案外人轉款,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有效,阿林要求阿賓歸還借款的訴求應予以支持。關於債務性質,雖然借款發生在阿賓與小蓉登記結婚前,但從二人2020年10月共同簽訂的多份購房相關合同可證實,雙方具有共同購買案涉房屋的合意;且借款明確用於購買該房屋,房屋最終登記在二人名下,婚後也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綜合以上事實,法院認定案涉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阿林主張阿賓、小蓉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求成立。
最終,武勝縣法院判決阿賓、小蓉共同償還阿林借款本金及利息。該案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説法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如果能證實該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開支,則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例如,一方婚前借款用於共同購房、房屋裝修等家庭必要開支,均符合這一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來源:四川法治報、民事審判、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