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集團案中國受害人跨境維權探討之二:如何通過美國法律獲得賠償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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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2025年10月,美國司法部宣佈對柬埔寨太子集團及其董事長陳志提起刑事指控,並沒收約127,271枚比特幣,價值高達150億美元********,刷新美國司法史上單次資產沒收紀錄********。該集團表面經營合法業務,實則暗中運作跨國犯罪體系,涉及********“殺豬盤”****詐騙、強迫勞動、洗錢等。陳志利用政商關係逃避打擊,目前仍在逃。此案引發全球關注,揭示了加密貨幣背景下跨國犯罪的新形態。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總部跨境爭議解決委員會主任、北京段和段北京辦公室副主任丁傑律師和其團隊,對天津藍天格鋭案(涉及6.1萬個比特幣)和太子集團案的情況進行了對比梳理發現,太子集團案的全球影響力遠超藍天格鋭案,後者僅涉及中英兩國的法律,前者涉及的國家和地區眾多,因此對於受害者如何追償更加複雜也更具挑戰性。為此,丁傑律師團隊陸續發佈《太子集團案中國受害人的跨境維權探討》系列文章,探討太子集團案追償的實際操作措施。
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丁傑律師團隊系列文章之二《如何通過美國法律獲得賠償》,供關注跨境追索的讀者參考,亦歡迎讀者留言參與研討。
正文
太子集團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遍及多國,案件的複雜性和跨國法律協調問題,構成了全球法律體系面臨的重大挑戰。作為中國受害人,如何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如何通過多種法律渠道追回損失,已經成為關鍵問題。
因主要被扣資產在美國,嘗試通過利用美國法律體系實現權益維護,不失失一個有效途徑之一。美國法律體系為跨境詐騙和強迫勞動的受害人提供了多條維權路徑,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也可以通過刑事案件中的賠償機制來追索損失。
這點與在英國的藍天格鋭案件中刑事沒收程序與民事追償程序類似。
以下是幾個主要的相關法律條款:
一、《人口販賣受害者保護法》(TVPA)
《人口販賣受害者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 TVPA)是美國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核心法案。
可能應用於本案的核心條款包括:
**·**18 U.S.C. § 1589(強迫勞動):該條規定了強迫勞動為犯罪行為,禁止通過暴力、威脅、心理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勞動。對於受害人來説,這一條款意味着只要能證明自己是被迫勞動的受害者,就可以依此起訴加害人。
**·**18 U.S.C. § 1590(人口販運):該條禁令進一步明確了為實施強迫勞動、奴役等行為而進行的人口販運行為。
·18 U.S.C. § 1595(民事救濟條款********)****:該條款賦予受害人向直接加害人(perpetrator)及其從中獲益的相關方(whoever knowingly benefits)提起聯邦民事訴訟的權利。受害人可以請求經濟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並且還可以要求賠償律師費用及訴訟成本。訴訟時效為10年,從訴因產生之日起計算。舉證標準是民事標準,即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因此,從公開新聞報道所知,太子集團因涉及觸犯上述條款,中國受害人可依據 § 1595民事救濟條款在美國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美國受害人賠償法案》(MVRA)與《受害人權利法案》(CVRA)
當跨境詐騙案件涉及到刑事判決時,美國的《強制性受害者賠償令》(Mandatory Victims Restitution Act - MVRA)和《受害人權利法案》(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 CVRA)(CVRA)也為受害人提供了強有力的賠償機制。兩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確保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
**·**MVRA(18 U.S.C. § 3663A):該核心條款,強制法官在判決 特定暴力/財產犯罪 時,必須向受害者頒發全額賠償令(restitution order),賠償受害者實際經濟損失。
**·**CVRA(18 U.S.C. § 3771):2004 年由國會通過,賦予聯邦刑事訴訟中“犯罪受害者”10 項法定權利,並強制檢察官、法官、緩刑官必須尊重與執行,其中一項為“獲得全額及時賠償的權利”。
這為跨國詐騙案件的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在刑事判決後,受害人可以根據此條款要求及時獲得賠償。
三、美國司法部資產沒收與受害者登記程序(DOJ Asset Forfeiture Program & Victim/Witness Assistance Program)
美國司法部的資產沒收計劃(DOJ Asset Forfeiture Program)是受害者獲得經濟補償的重要渠道之一。當犯罪所得被查封或沒收時,優先賠給受害者。
Victim/Witness Assistance Program 是一項“從立案到賠償全程陪護” 的美國司法部的官方“受害者管家”。若受害人希望參與上述程序,需首先進行受害者登記程序,提交受害登記資料,包括身份信息、資金流向、受害經過及轉賬記錄等。只有在 DOJ 正式確認受害人身份後,其損失金額與證據才會被納入資產返還評估。
來源:財新(首發),經本文作者授權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