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發做好中小學食堂供餐服務招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小时前
澎湃新聞
2025年11月14日 15:13:27 來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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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學食堂供餐服務招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通知。
《指導意見》明確,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委託經營學校食堂的,應以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已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服務單位。將食品安全、營養健康、供餐質量、滿意度等作為招投標工作的核心要求。學校食堂供餐服務應確保價格合理,明確約定食材費在餐食標準中的佔比。招標公告、中標結果應主動公開,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監督。保障家長代表、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招投標工作及服務評價。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嚴格的退出機制,對供餐服務單位實施動態管理。
文件全文如下:
關於進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學食堂供餐服務招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小學食堂對外承包或委託經營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指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工作要求
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委託經營學校食堂的,應以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已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服務單位。
——堅持學生為本。將食品安全、營養健康、供餐質量、滿意度等作為招投標工作的核心要求。
——堅持公益屬性。學校食堂供餐服務應確保價格合理,明確約定食材費在餐食標準中的佔比。
——堅持公開透明。招標公告、中標結果應主動公開,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堅持多元參與。保障家長代表、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招投標工作及服務評價。
——堅持動態調整。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嚴格的退出機制,對供餐服務單位實施動態管理。
二、職責分工
(一)市級職責
市教育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衞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我市中小學食堂供餐服務招投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統籌協調。推動各區採用統一的招標信息公示渠道、招標文件範本、服務合同範本、合同備案機制、履約驗收範本(以下簡稱“五個統一”)。
(二)區級職責
各區依託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專項工作機制,由區教育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財政、衞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公開遴選方式確定本區供餐服務單位參考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落實本區招投標工作“五個統一”要求,負責轄區內學校招投標工作的指導監督。建立完善供餐服務單位評價和退出機制,確保公平、良性競爭。統籌做好轄區內學校供餐應急預案和託底保障。督促轄區內學校履行食堂日常管理職責。及時查處供餐服務單位侵害學校和師生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學校職責
各校落實食堂招投標工作主體責任,規範開展招投標工作。發揮家長在招投標工作中的監督作用。主動配合教育、審計等部門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督檢查。落實食堂“零租賃”、水電氣補貼等公益性政策。
三、具體實施
(一)區級組織遴選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定期通過公開渠道發佈遴選公告,公告應包括服務需求,供餐服務單位資質、規模和保障能力要求,退出規則等。有意向的供餐服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服務方案。通過專家審核、現場考察、綜合評價等方式,確定本區供餐服務單位參考名單並進行公示。遴選過程邀請學校代表和家長代表參與,可委託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原則上遴選服務週期不超過3年。
(二)學校組織招投標
1.招標需求確定。學校應廣泛聽取家長、學生及教職員工代表意見,依據“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和我市中小學代辦服務性收費管理制度,確定本校餐食標準。在此基礎上,結合師生和家長建議、專家論證意見,科學編制招標需求。
2.招標文件編制。學校或受委託的代理機構結合招標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明確供餐服務單位資質要求、評分辦法、服務內容及期限、合同文本、履約驗收標準、終止和解除條款等內容。其中,供餐服務單位資質要求應包括但不限於:經營主體資質及食品經營許可、關鍵崗位人員健康證、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評分辦法堅持質量優先原則,重點涵蓋具備與供餐規模相匹配的服務能力和經驗、食材費在餐食標準中的佔比、經營情況、服務方案、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營養健康保障措施、人員配備與培訓、應急處理能力等要素。招標服務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合同一年一簽,經履約驗收合格後方可續簽合同。
3.招標信息發佈。除原有的招標公告發布平台外,學校應通過本區統一的信息公示渠道同步發佈招標信息。
4.投標人投標。投標人應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5.開標評標。學校或受委託的代理機構應組建由學校管理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與評標。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開標評標應全過程視頻、音頻記錄,並存檔備查。
6.評標結果公示與合同簽訂。學校或受委託的代理機構應同步在本區統一的招標信息公示渠道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學校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參照統一服務合同範本簽訂合同,明確食品安全責任、餐食標準、食材費在餐食標準中的佔比、食材採購方式、滿意度結果應用、履約驗收標準、終止和解除條款等核心內容。學校應將合同文本報區教育部門備案。
7.履約驗收。學校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履約驗收標準開展驗收工作,加強對供餐服務單位履約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供餐服務單位提供的實際服務與合同約定一致。
四、日常監管
(一)市級部門
市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強化指導監督,確保各區、各校嚴格落實本意見,提升中小學食堂供餐服務招投標工作的規範管理水平。
(二)區級部門
區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學校招投標過程及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建立預警機制,每學期開展滿意度調查,對滿意度排名長期靠後的供餐服務單位進行約談,對存在問題的供餐服務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加大對供餐服務單位食材供應的管理和監督抽檢力度,指導學校做好大宗食材信息公開,將食材費在餐食標準中的佔比納入審計範圍。
(三)學校
學校加強對供餐服務單位的履約監督,建立對供餐服務單位食品安全、菜品質量、服務水平、環境管理等的常態監管機制。將滿意度調查結果作為是否續簽合同的重要依據。暢通家校溝通渠道,及時收集、處理投訴和建議。
五、退出機制
(一)退出情形
學校應在合同中明確終止和解除的情形。
1.應當終止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經營管理期間,因供餐服務單位責任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事故的;供餐服務單位串通投標、提供虛假資質、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被查實的;供餐服務單位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2.約定解除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因供餐服務質量問題引發重大輿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發生轉包、違規分包行為或擅自變更主要履約人員的;滿意度調查不達標且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
(二)應急保障
學校擬終止或解除合同,應及時向市、區教育部門報告,必要時啓動學校供餐應急預案,並按相關規定重新組織招投標。區教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託底保障,確保校園供餐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