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規治理中的權力邊界亟待釐清 ——德理進化服務集團合夥人 董超_風聞
咨询姬-昨天 16:30
在當前中國資本市場加速法治化、規範化的大背景下,“依法合規經營”已不再是一句口號,而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然而,一個令人深思的現象是:儘管監管體系日益完善、合規要求不斷強化,上市公司違規事件仍屢見不鮮。這背後,除了外部監督不足,更值得警惕的是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中“自主權”的濫用——尤其是在公司章程這一看似技術性、實則戰略性極強的制度文本中。
公司章程常被視作企業的“憲法”,它既承載着法律強制性規範的要求,也容納了公司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制度創新的空間。這種“他治”與“自治”的二元結構,本意在於兼顧統一監管與個性治理。但在實踐中,部分企業過度倚重“自治”條款,賦予管理層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反而為機會主義行為埋下隱患。
我們的觀察發現,當企業通過章程修訂大幅擴充管理層在人事任免、戰略決策、風險承擔等方面的自主權限時,其違規概率顯著上升。這並非偶然。一方面,權力擴張往往伴隨責任壓力的陡增,若激勵機制未能同步優化,管理層可能因薪酬落差或業績焦慮而鋌而走險;另一方面,自治空間越大,監督盲區也越容易滋生。尤其在內部控制體系尚不健全的企業中,管理層甚至可借“制度創新”之名,繞過有效制衡,將個人意志嵌入公司規則。
更值得警惕的是,高能力管理者在獲得更大自治權後,反而更容易合理化其激進行為。他們憑藉專業判斷和過往業績,將高風險操作包裝為“戰略探索”或“股東價值最大化”,從而在心理上消解違規的道德負擔。這種“精英式越界”,隱蔽性強、危害更深。
相比之下,那些嚴格遵循法律強制性規範、通過章程明確約束管理層行為邊界的企業,其違規風險並未顯著增加。這説明,並非權力本身導致違規,而是缺乏制衡的權力才構成風險源。強制性條款如同“制度護欄”,雖限制了靈活性,卻有效壓縮了灰色操作的空間,與內控機制形成協同效應。
值得注意的是,外部環境對這一機制具有顯著調節作用。在司法效率高、法治環境完善的地區,章程自治帶來的違規衝動會被有效抑制;同樣,在儒家文化深厚或宗教傳統濃郁的區域,誠信守約的非正式規範也能起到“軟約束”作用。這提示我們:合規治理不能僅靠企業單打獨鬥,而需構建“法律硬約束+文化軟引導”的雙重生態。
面向未來,《公司法》持續修訂釋放出鼓勵公司自治的信號,但“放權”不等於“放任”。企業應在章程設計中審慎平衡自治與他治:一方面,保留必要的經營靈活性以激發活力;另一方面,對涉及利益輸送、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高風險領域,應主動嵌入強制性合規條款,甚至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
對監管層而言,亦需警惕“形式合規”陷阱——即企業雖完成章程備案,卻通過模糊措辭或複雜架構規避實質約束。建議加強對章程關鍵條款的穿透式審查,尤其關注管理層權力變動背後的治理意圖。
歸根結底,真正的企業治理現代化,不是簡單地“多授權”或“強管制”,而是在法治框架下實現激勵與約束的動態均衡。唯有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同時讓籠子本身具備適應性與韌性,企業才能在合規的軌道上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