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男友辱罵毆打後自殺,法院判男友無罪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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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
2025年11月19日 10:03:27 來自上海
確定戀愛關係兩個多月後,大連女子徐清雅(化名)在與男友發生爭執並被男友辱罵毆打後,持刀刺向自己胸口,後因搶救無效離世。事發後,徐清雅的男友單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大連普蘭店區法院一審後認為,二人發生爭吵後,單某雖與徐清雅在屋外發生撕扯,並動手打了徐清雅,但單某無法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徐清雅持刀自殺的結果。單某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此外,單某為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
因此,普蘭店區法院一審判決單某無罪,並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清雅父母的起訴。
一審宣判後,普蘭店區檢察院提起抗訴,徐清雅的父母亦提起上訴。2025年10月21日,大連中院以“原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訴、上訴。
日前,徐清雅的姐姐告訴澎湃新聞:“作為家屬,我們對這一結果始終無法認同,準備申請再審。”

大連中院裁定駁回抗訴及上訴
女子被男友辱罵毆打後自殺
2022年2月4日,單某與徐清雅經人介紹相識。十天後,徐清雅和單某確定戀愛關係。這段關係僅持續了兩個多月,徐清雅便自殺身亡。
普蘭店區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單某生於1995年,初中學歷,無業,因犯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先後被判緩刑和有期徒刑,出獄後又因毆打他人,曾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該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是,單某與徐清雅確定戀愛關係後,同居在單某住所。2022年4月25日18時許,單某、徐清雅與朋友多人先後在普蘭店區某烤吧和某量販歌廳聚餐飲酒。次日0時10分許,單某和徐清雅由朋友駕車送回住所附近,並在茂源超市購買了一些食品,而後一起回到住處。
進入家中後,徐清雅先到衞生間洗澡,後單某讓徐清雅為其煮方便麪吃,徐清雅讓單某自己煮,單某遂心生不滿,對徐清雅進行言語侮辱,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單某摔門離開家中。徐清雅隨後追趕出去,並在住所樓前拽住單某的胳膊和衣服,雙方發生撕扯。
期間,單某將徐清雅拽倒在地,繼而動手毆打徐清雅,致使徐清雅頭面部和身體多處受傷。二人返回家中後,徐清雅在廚房水池旁持水果刀刺向自己的胸部。單某見徐清雅倒地後,遂撥打120急救電話,並電話告知其母親。
當日1時許,單某與其父親一起駕車將徐清雅送至大連市普蘭店區中心醫院進行搶救。後因搶救無效,徐清雅於當日死亡,單某遂報警。
另查明,單某與徐清雅相處期間多次發生過矛盾。2022年4月23日,單某曾用“你去死吧”的言語刺激過徐清雅。徐清雅也曾因易怒、情緒不穩定而就醫,並服用治療抑鬱症的藥物。單某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了事發經過,但庭審中對徐清雅存在比較嚴重的抑鬱症狀、案發當晚對徐清雅進行言語侮辱並毆打的事實予以否認。
上述判決書顯示,普蘭店區檢察院以單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為由,於2022年12月9日向普蘭店區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單某與被害人徐清雅共同飲酒後,在徐清雅嚴重醉酒行為異常的情況下,不但未採取合理有效的看護措施,未盡到應負的注意義務,而且僅因瑣事遂對徐清雅進行毆打,致徐清雅多處受傷,情緒失控,以致發生自殺身亡的嚴重後果,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谷某(徐清雅父母)訴稱,因被告人單某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徐清雅死亡,要求單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856146元。

一審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
一審判決無罪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成立問題,結合控、辯雙方的意見,普蘭店區法院綜合評析認為,關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徐清雅未患有抑鬱症、事發當晚未醉酒、單某沒有實施言語侮辱和毆打行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基本穩定,與證人證言和鑑定意見、人身檢查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單某明知徐清雅曾服用治療抑鬱症的藥物、事發當晚大量飲酒和對徐清雅進行言語侮辱和毆打的事實成立。
但普蘭店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單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證據不足。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單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徐清雅生前與單某發生矛盾時存在輕生念頭。根據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視頻資料,可以認定徐清雅與單某飲酒後回到家中時並無異常表現,二人發生爭吵後,單某雖與徐清雅在屋外發生撕扯,並動手打了徐清雅,但單某無法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徐清雅持刀自殺的結果。
其次,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單某的行為與被害人徐清雅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徐清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正常的判斷和認知能力,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應當有預見性。相關證人證言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均證實未發現徐清雅存在明顯的抑鬱和異常行為表現。事發當晚單某雖對徐清雅有毆打行為,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但二人之間的矛盾並不必然導致徐清雅自殺身亡的結果。也就是説,單某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第三,單某為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案發後,單某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在救護車未及時趕到時,其與父親一起駕車將徐清雅送至醫院搶救,積極實施救治行為,而非採取放任的消極態度。
綜上所述,普蘭店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單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依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單某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谷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人單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023年9月22日,普蘭店區法院一審判決單某無罪,並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徐某某、谷某的起訴。
二審維持原判,家屬擬申請再審
一審宣判後,普蘭店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徐清雅的父母提起上訴。
抗訴書稱,被害人近親屬不服大連市普蘭店區法院一審判決,於2023年9月25日請求普蘭店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普蘭店區檢察院依法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單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普蘭店區法院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普蘭店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單某對被害人徐清雅實施的言語刺激、侮辱以及暴力毆打等行為,導致徐清雅自殺身亡,單某的行為與徐清雅自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案發當晚,單某與徐清雅酒後回家時,徐清雅並無情緒激動或自殺等行為表示,而是二人回家後因瑣事爭吵,單某出言侮辱刺激徐清雅,二人爭吵後單某離家,徐清雅身披浴巾追出,在樓外單某動手毆打了徐清雅,致徐清雅面部四處輕微傷、全身共計20多處傷情,後徐清雅回家自殺,故單某對徐清雅的這一系列客觀行為導致徐清雅自殺,單某的行為與徐清雅自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此外,被告人單某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造成徐清雅自殺的結果,主觀上存在過失。本案中,單某與徐清雅關係特殊,單某的預見義務要高於普通人。二人同居生活兩個多月,且有結婚打算,單某對徐清雅的以往經歷、性格、日常行為表現有足夠的瞭解,知曉徐清雅有抑鬱症需要吃藥;知曉徐清雅左腕部的傷痕,知曉徐清雅有過因和男友分手而輕生的經歷;知曉徐清雅酒後情緒易激動,行為易失控。而案發當天單某明知徐清雅醉酒,因生活瑣事用言語侮辱徐清雅;在徐清雅未穿衣服、身披浴巾追到樓外的情況下,提出分手並毆打徐清雅,致徐清雅情緒更加失控。在整個過程中,單某的注意義務逐步增強,因此單某能夠預見徐清雅自殺的後果。
普蘭店區檢察院還認為,單某事後的救治行為非免責事由。單某用言語刺激、侮辱,並使用暴力毆打徐清雅,造成徐清雅持刀刺中胸部身亡,單某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徐清雅胸部中刀後,單某的救治行為只能證實單某並非追求或放任徐清雅死亡,不能證實單某主觀無過失,不是單某免責的理由。
大連中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
大連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單某的行為與徐清雅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亦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單某能夠預見到徐清雅會發生自殺身亡的結果,單某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故依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原審被告人單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審法院依法宣告原審被告人單某無罪及駁回上訴人徐某某、谷某的起訴並無不當。抗訴機關所提抗訴意見及上訴人徐某某、谷某提出的上訴請求,經查,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大連中院均不予支持。
2025年10月21日,大連中院以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日前,徐清雅的姐姐告訴澎湃新聞:“作為家屬,我們對這一結果始終無法認同,準備申請再審。”其認為,“原判決對因果關係的認定嚴重不當:單某本身具有多次暴力犯罪前科,案發前不僅對徐清雅實施了毆打行為,更曾説出‘你去死吧’的刺激性話語。我們家屬主張,在徐清雅處於醉酒、行為異常的脆弱狀態下,單某非但未履行看護義務,反而通過毆打激化矛盾,其行為與徐清雅的死亡結果存在直接且緊密的關聯,原判決認定二者‘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明顯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