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時隔六年,“泰國墜崖孕婦”為何還離不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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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近日,多家媒體報道,電影《消失的她》原型王暖暖至今仍未與俞某冬離婚,甚至有聲音稱王暖暖要“到70歲才能離婚”。
讓我們先回顧一下王暖暖的離婚案:
2019年6月,俞某冬主動提出要帶懷孕3個月的妻子王暖暖去旅行,提出想去位於泰國東北部烏汶府的帕登公園,那裏34米高的帕差那萊懸崖是日出最佳觀賞點。
懷孕3個半月的王暖暖,在公園內被俞某冬從34米高的懸崖上推下,全身多處骨折,在ICU搶救8天,腹中胎兒未能保住。
經過數月的調查和審理,其間俞某冬一直是零口供,泰國法院一審判處俞某冬無期徒刑,二審改判其為有期徒刑十年,三審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33年零4個月。
2023年6月22日,以王暖暖為原型的電影《消失的她》上映。
2023年9月2日,王暖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25年1月13日,王暖暖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所謂“到70歲才能離婚”只是一種推定,王暖暖離婚案已經在南京秦淮法院立案。因俞某冬在泰國服刑,該離婚案已經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大概率為視頻開庭。
王暖暖“到70歲才能離婚”僅僅是一種推定,還是可能發生的事實?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妨依據法律規定推演一下王暖暖的“離婚之路”。

一
首先,王暖暖以什麼方式離婚?
雖然俞某冬被泰國法院判刑,並在泰國監獄服刑,但王暖暖與俞某冬均是中國公民,在中國結婚,所以他們的婚姻關係適用中國法律。
依據《民法典》,離婚有兩條“路”可以選擇,一是離婚登記,二是離婚訴訟。
王暖暖可以選離婚登記這條“路”嗎?依據法律她當然可以,但不現實。
離婚登記必須雙方自願離婚並簽訂書面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還必須經過離婚冷靜期的“冷卻”和“考驗”。從俞某冬在刑事審判中始終零口供、拒不認罪和王暖暖已起訴離婚的情況看,俞某冬有可能不同意離婚。
即使俞某冬同意離婚,他也無法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更何況,依據離婚冷靜期制度,他還有兩次“反悔”的機會:一是申請離婚登記後30日內撤回申請,二是申請離婚登記30日期滿後,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證,視為撤銷申請。
雖然王暖暖和俞某冬的情況較為特殊,但也可“管中窺豹,可見一斑”。
俞某冬為了謀奪妻子財產和騙取保險金故意殺害妻子未遂,就他倆這情況,還需要“冷靜”嗎?只能説,我們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太“冷靜”了!
王暖暖能怎麼辦呢?等到俞某冬服刑30年後出獄回國,然後良心發現和王暖暖去民政局登記離婚,並且非常善良地放棄離婚冷靜期制度賦予他的兩次“反悔權”?我們可以看出,如果王暖暖選擇“離婚登記”這條路,那麼她很可能“到70歲還離不了婚”。

所以,王暖暖事實上只能選擇離婚訴訟這條“路”。但是,離婚訴訟這條“離婚之路”也不是魯迅先生説的“人走多了就成了路”的那條路,也是一條不好走的路。
二
其次,王暖暖的離婚訴訟之路怎麼走?
先要確定管轄法院。也就是看這件離婚官司由哪國的哪個法院審理。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王暖暖與俞某冬均是中國公民,亦未在泰國定居,故其不能在泰國訴訟離婚,只能在中國訴訟離婚。同時,俞某冬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王暖暖起訴離婚,可以在王暖暖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從網絡檢索的信息看,王暖暖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其又是南京人,所以她可能是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確定了管轄法院,接下來就是起訴離婚。
當事人可以自己起訴,也可以委託律師起訴離婚。鑑於民事訴訟的複雜性和專業性,委託律師起訴可能是一個比較合適的選擇。
起訴離婚了,是不是交給律師就沒事了?不是的。訴訟是一個複雜、漫長的過程,需要當事人的參與,特別是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不能僅讓律師出庭。
王暖暖的離婚訴訟之路又更為複雜一些:俞某冬在外國服刑,所以這既是涉外民事訴訟,又因被告在監獄服刑,審理程序更為複雜。
涉外民事訴訟,在送達和審理程序方面,相較於非涉外民事訴訟,有特殊規定,更為複雜。對此,筆者深有感觸。
筆者在法院當法官時,曾經審理過一件涉外繼承案件,部分當事人在外國,查明、追加當事人和送達都非常複雜。這個案件,從最初承辦法官接手起,筆者已經是第三個法官(因工作調動,更換承辦法官),耗時幾年時間,還未能開庭。當時,筆者還與前任承辦法官開玩笑,是不是要我們親自去國外送達?幸運的是,在外國當事人國內親屬(也是案件當事人)配合下,借外國當事人回國探親的機會,完成了送達,避免了法官“跨國送達”這個不太可能出現的場景的出現。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就是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必須把原告提交法院的起訴狀和證據副本送給被告,讓被告知曉其權利和訴訟相關情況,否則被告在不知曉情況下開庭審理,其權利義務就沒有保障,如此情況下開庭就是違法的,即使作出裁判,也應撤銷。所以,送達在民事訴訟中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送達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送達,有依據國際條約或司法協助協定送達、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委託使領館送達、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向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等送達、向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送達、郵寄送達、電子方式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但是有些送達方式不一定能用,比如郵寄送達和電子送達,必須所在國同意或不禁止,而很多國家是不同意的。所以,不是寄一封郵件或發一條手機短信就可以完成的。
從網絡檢索的情況,王暖暖離婚案的送達可能是依據我國與泰國的司法協助協定完成的。但是,這個也不容易。
依據兩國的司法協助協定,應由送達發出文書的締約一方的中央機關向締約另一方的中央機關遞送送達請求書。也就是説,這個案件的送達,是由負責審理的基層法院向上一級法院層層遞交涉外送達請求,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後,由最高人民法院向泰國最高法院遞交送達請求。所以,可想而知,整個送達過程有多複雜和多慢。據媒體報道,從刑案發生2019年到現在過了五年(王暖暖是2023年起訴離婚的),還未開庭,並不奇怪。
送達完成了,就是開庭。這個案件的開庭又因俞某冬在外國監獄服刑而更為複雜。
如果俞某冬在國內監獄服刑,法院可以與監獄聯繫,安排法官到所在監獄現場開庭。多年以前,筆者還是法院書記員時,就曾跟着法官,坐了7個小時的大巴,找路找了很久,才到了某女子監獄開庭。但是,俞某冬在外國監獄服刑,顯然這種方式不太現實。
據王暖暖的律師介紹,這個案件開庭可能通過視頻方式進行,但開庭時間還未確定。在這個案件中,以視頻方式在線開庭,是比較現實和可能的開庭方式。但是,和涉外送達一樣,也需要依據司法協助協定,通過兩國的最高法院之間完成開庭安排,又是一個很複雜的程序安排。

坐着的是俞某冬
如果順利開庭(希望能順利),那麼就是裁判了。
眾所周知(準確地説,法律圈的人都應當知道),中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一條不成文的司法“慣例”——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判不離。
形成這條司法“慣例”的原因也比較複雜,有立法的因素,也有司法實踐的因素(比如離婚案件可能引發極端事件,如當事人報復乃至殺害法官)。從源頭上,還是和我國法律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標準相關。
但是,“感情破裂”是一個難以判斷的情感問題。所以,法律和司法解釋又規定了一些情況可以認定“感情破裂”,比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然而,這些情況都很難符合或證明。
以王暖暖離婚案為例,就不適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雖然其與俞某冬分居滿二年,但不能説是“因感情不和”,而是因俞某冬服刑,至少俞某冬可以作此抗辯。嚴格來説,也不適用“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因為故意殺人罪是比這些情形更嚴重的犯罪。當然,從道理上説,家庭暴力都可以判離了,故意殺人就更可以判離了。
是的,我們的法律還有一個“兜底”條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雖然該司法解釋已失效,但其司法觀點可以作為這個案件的參考。
筆者認為,鑑於這個案件的特殊性(丈夫為謀奪妻子財產而殺妻)、社會輿論的關注度和涉外司法的複雜性(如果王暖暖第二次起訴離婚,更為耗時耗力),一審法院可能不“使用”那個不成文的司法“慣例”,而依據上述“兜底”條款,判決王暖暖與俞某冬離婚。
但是,這事還沒完,還有二審。
俞某冬可能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那麼一審“走過”的涉外訴訟程序,二審還得再來一遍。二審法院判決了,王暖暖的“離婚訴訟之路”才算走完了,她才獲得了本應享有的“婚姻自由”。
所以,“離婚訴訟”這條王暖暖事實上唯一可選擇的“路”,也不好走,很艱難。雖然王暖暖“到70歲才能離婚”大概率不可能發生,但王暖暖的離婚訴訟耗時幾年是很有可能的。
三
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王暖暖的婚姻已經名存實亡了,但因法律規定,又不能馬上宣佈“死亡”,對於經歷了人間悲劇的王暖暖而言,確實是“生命難以承受之重”的痛苦。我們是否有必要反思和審視,我們的離婚制度是否還有改進的空間?
例如,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否應從法律上重新考慮?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判不離的司法“慣例”是否應在事實上廢除?
作為一個經歷過上百件離婚案件審理的前法官,筆者認為,99%的婚姻在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就已“死亡”了,通過法律延續婚姻的“生命”是不合理的。所以,筆者的答案都是——
“是”。
當然,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而且在法律未修改前,我們不可能突破現行法律規定,只能在理論上討論。但是,我想,設身處地地換位思考是有必要的。世界上沒有真正的感同身受,但不代表我們不能與“王暖暖”們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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