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將新生嬰兒遺棄在醫院三年多,被判刑一年
guancha
微信公眾號“南明法院”消息,1月10日,貴陽市南明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遺棄兒童案件,以遺棄罪判處被告人黃某芳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5月,被告人黃某芳在貴陽市某醫院產下一名非婚生嬰兒,因該嬰兒患有疾病,出生次日便被送往貴陽市另一醫院治療,後被告人黃某芳因醫藥費等問題將嬰兒遺棄在醫院,2021年7月中旬黃某芳自行到外省務工,一直未對嬰兒盡撫養義務。2023年2月,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對此立案偵查。2024年9月11日南明區人民檢察院向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同日受理該案。2024年10月18日南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芳為逃避撫養責任,將自己剛出生的嬰兒遺棄在醫院長達3年有餘,其行為罔顧母子親情,既違背了人類倫理道德底線,又為我國法律所嚴厲打擊,情節惡劣。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綜合被告人黃某芳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對黃某芳以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