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輝煌:調研土地問題,意外發現反對保護外嫁女權益的竟有“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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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尹輝煌】
近年來,農村土地資源越來越受政府及市場重視,如何“盤活”土地存量逐漸成為社會熱門議題,土地權益糾紛也隨之日益突出。
比如,這兩日,廣東汕頭有一女士向媒體反映,自己因未婚生育,被當地農村經濟集體組織認定為“外嫁女”,因而成員資格和分紅福利被剝奪。

·外嫁女問題
實際上,長期以來,在討論農村集體成員的土地權益問題時,外嫁女問題都是無法被繞開的重中之重。
這一問題十分複雜,而我去珠三角調研時頗為意外地發現:反對外嫁女土地權益平等保護的一大羣體,恰恰是嫁進來的媳婦——在她們看來,嫁出去的女兒都有分紅權益,她和她們的子女卻沒有,這實在讓她們難以接受。
準確説來,處於衝突狀態的並不是外嫁女和新媳婦,而是確權前後的集體成員。
此前產權改革的主導方向是生不增、死不減的股權固化,在這種模式之下,即使女性在結婚時願意放棄原村莊的土地分配權益,將户口落入夫家集體,她也無法獲得夫家集體的土地權益,而她們的子女也同樣無法享有權益。
舉個例子,假如一户人家有兒有女,女兒2005年結婚未遷户口,2007年生孩子也落户在孃家;2010年確權,2012年兒子結婚,2014年生了個女兒。某些村集體可能會基於一些落後的觀念限制這户的女兒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這女兒可以維護她和孩子的相關權益,但是兒媳婦卻沒有可能。在珠三角調研時,我經常聽到村民抱怨甚至是憤慨:“連外嫁女都有分紅,孫子孫女卻沒有!”
許多研究者認為,這種確權的模式可以簡化制度、減少紛爭。事實上,不合理的“定分”反而會不斷提升模式的複雜程度,成為一個“制度迷宮”,不僅不能“止爭”,甚至會醖釀更大的矛盾。

資料圖:新華社
·什麼成員,什麼收益?
珠三角股權固化有其內生動力。經濟發達地區屬於人口流入地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口增加就會攤薄土地收益,所以既有成員就想限制成員數量,即“總股不增加”。
例如我調研的其中一個村,為了限制男性成員多次結婚帶來的成員增加問題,就規定只有頭婚妻子可以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當然,這裏爭議最大的羣體還是外嫁女羣體。據某鎮的股份辦工作人員介紹,在所有股份糾紛中,外嫁女羣體佔比超過2/3。一方面要保護現有的外嫁女權益,另一方面又要實現總股不增加,自然而然就產生了新成員的權益困境。
對珠三角來説,集體土地權益可粗略分為三塊:一是集體土地出租的年度分紅;二是集體提供的其他福利,各村略有差別,大致包括新農合繳付、大病二次報銷、年節禮品、考大學等教育獎勵等等;三是土地徵收或舊改等大項目帶來的地價補償,這項數額較大,而且是一次性補貼。
誰是集體成員?對於較早推行產權改革的珠三角來説,這個問題尤其複雜。與之相關的有以下身份:
1、本村籍貫成員,在本村出生,但是後期因工作等原因户口遷出;
2、本村户口成員,國家編户齊民,最容易確定;
3、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政經分離改革之後,珠三角一般在組一級成立經濟合作社,在村一級成立經濟聯合社,土地開發、分紅等事項均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4、本村股東,由於擔心“人多分薄錢”,許多村社進一步確死股,限制總股;
5、股份收益實際享有者。
上述身份有不同也有重疊,可以舉如下例子幫助理解:
A是空掛户,一般和本村沒有歷史關聯,一般是外地人和本村從權商量,只有户口身份2,但不享有任何權益。
B是早年從本村考學出去後來成為公務員,可以回來參加集體活動,在父母在世時只有身份1,也無以上權益。父母一方去世之後由另一方繼承土地權益;父母全部過世後由B和兄弟姐妹共同商量分配比例,B一般會獲得一定比例,這樣就獲得了身份5,享有權益1。
C是維權成功的外嫁女,一般是有本村户口的外嫁女被限制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此前還有村莊強迫其遷離户口。一般數額大的權益,3能提供維權動力,維權成功的外嫁女正式擁有全部身份和全部權益。
D是確股之後的新媳婦,擁有身份2、3,僅享受土地權益2,有可能享有土地權益3。
E是確股之後的新生女兒,擁有身份1、2、3,享有土地權益2,有可能享受土地權益3。
可以看出,集體產權制度的本意是簡化現有制度,但現實中卻製造出更復雜的關聯,也帶來了很多當地人無法理解的情況。
首先,“死不減”使得沒有集體成員身份的人卻可以享受集體分紅權益。
以上述B為例,在確股之前,B無論如何也無法享受土地權益,但是確股之後卻賦予了他這種權益,只是操作不便。父母的兩股仍然記在留村的兄弟上,假設其繼承了四分之一,即半股,越往下一代,“代持”的股份就越細碎,而且關係也日漸疏離,操作愈加麻煩。

其次,“生不增”使得新成員沒有相關資格,保護了現在的外嫁女,卻無法保護將來的外嫁女。
現在已經外嫁的女性可以通過正式維權獲得分紅資格,而E這種新出生的女兒則沒有直接的分紅資格,對父母分紅權益的繼承一般要等到父母過世之後。假設C是E的姑姑,她們的身份是一樣的,但是目前的制度設計卻讓E的相關待遇遠遠低於C。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新精神
值得一提的是,於去年6月審議通過、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正面回應了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爭議,明確了問題解決途徑。在我看來,這一新法不僅打破了保護產權改革帶來的制度迷宮,還平等保護了包括將來的外嫁女在內的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
其新精神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打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股份收益享有者的身份壁壘。
該法第13條明確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參與分配集體收益、集體土地被徵收徵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服務和福利等權利。這意味着,新媳婦、新生兒不再是集體內部的的“二類成員”,未來的外嫁女和今天維權成功的外嫁女一樣享有相關待遇。

其二,大大減少村莊民主對成員資格的可能限制。
過去外嫁女權益保護的一道阻礙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三分之二條款”,即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包括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集體組織的重大事務,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對農村外嫁女土地權益的侵害,往往是通過三分之二的村莊民主所合法化的。
該法落實了《憲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的精神。對於外嫁女,第8條強調了“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户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按第19條,婦女如果在夫家集體經濟組織尚未取得成員身份,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得被取消。對新媳婦,第12條規定“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之所以説是“大大減少”而不是“徹底消滅”,是因為該法產生了新的“四分之三條款”:第15條規定,新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上述第12條已經將婚育等添人進口的情況列為一般原則,這意味着集體經濟組織要想限制成員新增,就必須面臨更為剛性的審核。
結語
華南地區有句俗語:“太公分豬肉——人人有份”。在清明祭祀時,同氣連枝的後代共同分享祖先留下的福澤,利益的分配是和世代延綿的期待結合在一起的——這裏的“分”實際上對應着“合”,正因為人人有份,所有成員就此意識到自己是集體的一員。
在今天,已有一些地區開放外嫁女參與到“太公分豬肉”的儀式當中,傳統習俗也因此有了更為旺盛的生命力。同樣,踐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保護外嫁女的合法權益,是集體所有制的應有之義,這不僅是為了公平,很大程度上也是對集體所有制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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