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規:廣場舞噪聲擾民個人最高罰1000元
guancha
近日,海口市發佈了《海口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原《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於1995年公佈實施,關於徵收排污費、申報排污事項等內容已與2021年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不一致。《辦法》經2024年10月24日海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取消了排污費制度和對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不予辦理年審手續等內容。在建築施工作業監管方面,結合海口市實際情況,將“在城市市區範圍內”修改為“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一步明確建築施工作業監管的區域,解決原《辦法》區域範圍的限制,同時將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健全噪聲監管。
《辦法》明確在街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聚會、廣場舞、體育鍛煉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相關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提高了噪聲精細化管控水平,關於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淨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充電樁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以及垃圾收集、轉運和道路清掃、沖洗、灑水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備方面,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以及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辦法》明確規定相關組織參與噪聲治理。鼓勵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對小區內噪聲擾民行為,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勸阻、調解行為人噪聲擾民行為;勸阻、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向職能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