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華:為追回彩禮,他們開始“迎法下鄉”
guancha
【文/楊華】
在中原農村調查,我們感受到一個很大的問題是農村婚姻的困境:一個家庭很可能因一場婚姻而破產。
鄉鎮司法所裏,近年案件的絕大部分是因婚約問題產生的,如男方提出退婚後,女方不願意退還彩禮,男方將事情鬧到了司法所,這樣的案件在不斷地增加,成為鄉鎮司法所的重要工作。
但矛盾的是,當地關於婚配的觀念中有一共識,即只要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有十足的理由不退還,女方此時有地方性規範和倫理為其撐腰。
那麼,究竟哪種規範在當地婚配中起作用呢?
一
在婚姻文化中,彩禮文化是重頭戲。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完婚之前,由男方支付給女方作為婚姻關係成立條件的財物,女方接受彩禮之後婚事方定。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而娶得之妻即為“聘娶之婦”。
彩禮多少因地而異,也視家境狀況而定。在我們調查的扶溝地區,20世紀六七十年代,一般的農家基本上不興彩禮,媒人給雙方搭橋牽線就成。當地的彩禮文化是從改革開放後逐漸增多的:80年代初的彩禮禮金是200元及其他物品,90年代初期則上升到了1000元及其他物品,90年代中期漲到2000元及其他物品,但幅度和比率不是很大。彩禮漲幅最大也最迅猛的是在2000年以後。
與彩禮相對的是嫁妝,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由女方孃家支付。
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婆家,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準備的,卻因不同情況而異。一般而言,嫁妝是給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部分人家是專為女兒婚後準備的。嫁妝多少也視地區、家庭財力以及時代而異。在扶溝農村,民俗講究嫁妝要有合歡被、對枕,以及櫃、箱、梳妝枱等,目前送洗衣機、冰箱、摩托車等電器居多。
就社會經濟關係而論,彩禮和嫁妝是親家之間為了建立長久的婚姻關係而採取的交換關係中的一部分。在傳統習俗看來,沒有彩禮與嫁妝的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彩禮與嫁妝是婚姻合法化的重要因素,高額的彩禮也可以保持婚姻的穩定,因為一旦離婚不僅原來支付的彩禮將付之東流,再娶時還將付出新的彩禮。為此,離婚者較為慎重。

資料圖:新華社
二
彩禮一般被認為是買賣婚姻的伴生物,當婚姻還處在以經濟與生育為其基礎的階段時,就不能不具有買賣婚姻的色彩。新中國成立以來,政府從法律上禁止了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奪取財物。所以在整個集體時代,索要財禮的現象很少,或者價值很小,很少有因送不起彩禮而無法完成婚姻的。但是由於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村仍然無法擺脱以經濟與生育為主要目的婚姻。
傳統婚約文化中的一個基本共識是,如果男方提出解除婚約,那麼其所送之彩禮及其他消耗,女方概不奉還。若是女方原因導致的婚約破裂,則女方須歸還所有彩禮。
這是一個婚約解除的歸責問題,以確保雙方在收受彩禮後義務的履行,保障雙方在婚約中的權利:如果男方提出解除婚約,其所送彩禮就等於是對女方的賠償;而若過錯在女方,女方除須歸還彩禮外,還得揹負名譽上的損失。
因此,一般情況下,男子很少主動提出解除婚約,就算是在對女方不滿意的情形下主動提出解除婚約,也只能認可當地的基本共識,不向女方討回彩禮。
在參與調查的一個村莊,20世紀90年代有一男子家庭向女方索回上千塊錢的彩禮,被當地村民認為是“耍無賴”。即使是其家族裏的人,也覺得這樣做不妥當,有失體面:“哪有自己不要人家,還要回彩禮的?”他們甚至覺得整個家族的面子都被這一家人丟盡了。最後在家族老人的勸説下,這一家人才沒有繼續“耍”下去。其實,即使這家人繼續“耍”下去,女方也不一定就會歸還彩禮,因為他們認定男方解除婚約是對女方的傷害,彩禮是作為賠償而存在的。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着農村社會分化的加劇,舊的風俗習慣迅速恢復,結婚索要彩禮及厚嫁之風極為普遍地存在於各地農村,彩禮的數目飛速上漲,成為一個引人注目的社會問題。
特別是在我們調查的扶溝地區,索要高額彩禮成為女子及其家庭獲取社會面子和地位的象徵,一個沒有收取多少彩禮的家庭是沒有面子的,在當地會受人閒話。彩禮成為村莊面子競爭的主要對象,這進而使彩禮不斷地往上躍升,如今達到了三四萬的標準,不少家庭因此不堪重負。更甚者,男方家要在訂婚之前將樓房建好,否則女方不承認婚約。
這樣一來,一個男子將婚結下來要花上七至八萬,有的甚至接近十萬,造成當地家庭對生兒子的恐慌。許多貧困的家庭因建不起房、交不成彩禮而婚姻告破,越來越多大齡男子結不了婚。當地農民感慨,“生一個兒子最好,生兩個哭一場,三個兒子要垮掉”,“多子多福氣”變成了“多子多冤家”。該地區的生育觀念發生了強制性變遷。

資料圖:新華社
女方家庭索要鉅額彩禮,要求男方建好房子才答應結婚,許多家庭根本無力提供,或在交清規定好的彩禮後無力建房,或交納了大部分彩禮禮金,尚遺留一部分交不上,女方即以此為由解除婚約,但把原因歸結為男方。新的共識於是出現了:男方提供不了足夠的彩禮和房子,是其在解除婚姻中的過錯,女方可以據此不退還彩禮。
出現這種情況男方家庭一般會請村組幹部出面調解。在同一個婚姻圈和市場圈中,地方性共識相差無幾。村組幹部出面解決高額彩禮問題,一般不是要給男方追回彩禮,而是儘量將彩禮降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程度而使婚姻成立。
我們調查的崔橋村王盤小組組長孟富貴,就曾經常介入此類高價婚姻。
有一次,女方家庭要置辦一台摩托車作為嫁妝,錢當然得男方從彩禮中出。孟富貴將道理講清楚,女方同意將陪嫁摩托車改為陪嫁自行車,禮金也隨之降了數千元,這緩解了男方家庭的壓力,也使婚姻不至告吹。
另一次,女方要求男方的彩禮“萬里挑一”,即11000元,男方根本無法負擔。孟富貴出面後,女方的要求變成了4000元,降幅之大,連調解人自己都覺得很滿意。
孟富貴的調解遏制了新共識中家庭困難的男子既娶不回媳婦,又丟了彩禮的尷尬局面。
對於男方執意要解除婚約,又想索回高額彩禮的情況,村組幹部則會聯合家族族長及其他有名望的人集體向此人施壓,以確保使當地婚姻的基本共識不至於被敗壞:得了好處還想賣乖,哪有這樣的道理?誰破壞了共識,誰就會遭到來自村莊、家族和村民集體情感的懲罰。因此,在地方性共識及規範和倫理還很強的村莊,男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是無法對自己的損失進行“救濟”的。
三
税費改革後,鄉村社會出現了兩個趨勢:一是國家法律跟進,填補了某些空白,“送法下鄉”在某種程度上獲得成功;二是村組幹部以及鄉村社會精英從村莊政治社會生活中退出,農村的很多矛盾糾紛只能求助於政府和法律。
與税費改革極其配套的鄉鎮體制改革,改變了鄉鎮司法所原來的職能設置。鄉鎮司法所原來隸屬鄉鎮政府,參與負責完成鄉鎮的中心工作,現在則由縣司法局垂直領導,不受鄉鎮的牽制。這樣它就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放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上,也只有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才能迎合上級考核。於是,各種“送法”、“放法”活動逐漸增多,司法宣傳的力度也增大。典型案例在農村樹立、宣傳和推廣,效度尤為明顯,影響深刻。
在村莊裏,村組幹部在税改之後因為缺少了制度性的支持而逐步退出村民間的糾紛調解。他們在糾紛調解中越來越不敢下判斷,不敢負責任,一有矛盾就往鄉鎮推。而其他的民間精英則見村組幹部這些有“名”有“分”的人都懶得管村莊裏的事,便覺得自己無職無名更不應該操那個心,費力還不討好。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村莊的邊緣人物會尋求法律對自己的救濟,其他的人也只能通過法律解決自己的問題。
具體到婚約糾紛中,當男方提出解除婚約,並且執意要追回一部分彩禮時,他就更可能向司法機構而非民間精英提出救濟,一方面是因為地方性共識對他不利,另一方面,已經沒有人再援引地方性共識對他指摘,他可以完全自由選擇自己的救濟渠道。

資料圖:央視新聞
按照“新婚姻法”的理念,婚姻期間的贈與是男女雙方基於結婚的目的而進行的,是一種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條件即婚約的解除。也就是説,只要婚約不解除,贈與就有效,彩禮就不退。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就有相應的明確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中可以看出,訂婚期間無論男女哪方悔婚,彩禮都要退還,這與農村男方悔婚不退彩禮的共識相悖。
在蘇力教授身處的年代,法律與地方性共識和規範相沖突,人們依據後者而對前者給予規避,於是“送法下鄉”法卻怎麼也下不了鄉;而在税費改革後的扶溝地區,當法律與地方性共識發生碰撞時,地方性共識與規範並沒有顯示出它的強勢抵抗力,而是在法律面前迅速解體。
扶溝地區司法所的檔案記錄顯示,這四五年時間因婚約財產引起的糾紛呈急劇上升的趨勢,僅今年上半年崔橋鎮的此類案卷就有近30起。而這類案卷在税改之前是幾乎看不到的。
許多婚約彩禮糾紛在經過司法所調解之後,男方可以索回70%到80%的彩禮禮金,這幾乎是一個農民一到兩年的收入。這當然比在地方性共識作用下一分都得不到吸引人,因此只要有一例獲得成功,更多的人就會效法,而置地方性共識和規範於不顧。
這樣的事情多了,地方性共識、規範和倫理就慢慢地不再起作用,日趨萎縮成人們的歷史記憶。農民主動迎法下鄉的時代開始了。
(本文節選自楊華教授著作《陌生的熟人:理解21世紀鄉土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