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解液一哥”天賜材料前總工泄密被判刑,董事長曾稱行業最大問題就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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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解液龍頭企業天賜材料起訴兩名前員工出賣商業秘密一案,近日終於迎來判決,曾任總工程師的前員工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罰金450萬元。天賜材料還指出,從兩名前員工處獲得商業秘密的同行企業永太科技、浙江研一將另案處理。同為上市公司的永太科技稱,目前沒有收到任何訴訟通知或者訴訟材料。
此案也再次暴露出鋰電池行業知識產權、商業竊密案頻發的亂象。天賜材料董事長徐金富曾直言,“企業面臨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偷’。”不過前兩年也有媒體曝出,為了防範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競業協議已經在行業內氾濫,給一些普通員工跳槽造成障礙。
2月5日,廣州天賜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賜材料)發佈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九江天賜於2025年2月5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法院《刑事判決書》(案號:2024贛0402刑初192號)。案件涉及被告人李某、鄭某龍侵犯商業秘密罪,於2024年10月28日因涉密不公開審理。

公告稱,天賜材料成立於2000年,並於2014年1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掛牌上市,目前公司擁有鋰離電子材料和日化材料及特種化學品兩大業務板塊。其中九江天賜成立於2007年10月30日,擁有液體雙氟磺酰亞胺鋰和液體六氟磷酸鋰生產工業化技術。
根據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及中國氟硅有機材料工業協會的證明:截至相關證明出具日即2023年10月12日,天賜材料是行業全國範圍內唯一一家擁有液態六氟磷酸鋰和液態雙氟磺酰亞胺鋰生產工業化的企業。公司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將案涉工藝技術及資料等列為公司的商業秘密,要求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必須保守秘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雙氟磺酰亞胺鋰和六氟磷酸鋰均為鋰離子電池電解液溶質鋰鹽,目前市面上都以固態為主。電池網
被告人李某2017年進入九江天賜工作,曾先後擔任電池生產部工藝技術總監、生產運營總監、製造部總監、工廠廠長、電解質工廠總監、總工程師等職務。並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但其在2021年離職後違反保密義務,夥同鄭飛龍向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研一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太公司”)非法披露核心技術資料。李某獲取違法所得共計428.504萬元,鄭飛龍獲取違法所得共計116萬元。其行為直接導致天賜材料獨家技術秘密外泄。
經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罰金450萬元;鄭飛龍被判三年四個月,罰金150萬元。被告人李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 182.21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 246.287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鄭某龍違法所得人民幣 11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執法機關處理,李某還被禁止刑滿後三年內從事相關化工生產工作。
天賜材料稱,本次判決僅為被告人李某、鄭某龍涉犯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一審判決,案涉浙江研一公司、嶽某、張某暉,浙江永太公司等將另案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天賜材料此前已多次發生類似案件,其中“侵害卡波技術秘密糾紛案”還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據案件詳情,2012至2013年期間,天賜材料前員工華某利用其“卡波”產品研發負責人的身份,非法獲取天賜公司卡波生產技術中的生產工藝資料後,先後通過U盤拷貝或電子郵件發送的方式將天賜公司的卡波生產工藝原版圖紙、文件發送給劉某、朱某良、胡某春等人。這之後,安徽紐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紐曼)利用華某從天賜公司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並向國內外公司銷售。

與鋰電池電解液材料不同,卡波姆廣泛用於化妝品日化產品中,也是天賜材料推出的主要產品之一。
2017年,天賜材料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經過五年的訴訟,天賜材料大獲全勝。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認定安徽紐曼存在惡意侵權、情節極其嚴重的基礎上,頂格5倍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金額達3000餘萬元。華某及安徽紐曼法人劉某除了要分別承擔500萬、3000萬元的民事賠償連帶責任外,還雙雙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分別處罰金100萬元。
另外,2023年,九江天賜就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象為金石資源及其旗下江山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山金石)及一個名叫陳某財的人。天賜材料稱,公司發現金石資源申請的一項名為“一種五氟化磷的製備方法及其用途”的發明專利申請,與自己的合成五氟化磷的技術路線非常相似,而該專利的第一發明人陳某財正是天賜材料的前員工。
2009年10月,陳春財入職九江天賜,任技術部副總經理,負責六氟磷酸鋰的日常生產和工藝變更,對六氟磷酸鋰的技術秘密方案完全瞭解。2014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間,陳春財與天賜材料簽訂《勞務合同》(含保密協議),擔任天賜材料的技術顧問,負責六氟磷酸鋰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根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出具的鑑定報告,金石資源作業指導書中披露的專利公開的路線,與陳春財在天賜材料及九江天賜掌握的合成五氟化磷的技術路線實質性近似。天賜材料因此認為,陳某財與金石資源侵犯了公司的技術秘密。據此,天賜材料要求金石資源等停止侵犯六氟磷酸鋰產品生產工藝、專用設備、生產配方等技術秘密信息的侵權行為,索賠超9000萬元。
事實上,近年鋰電池行業技術竊密案件呈爆發式增長,和當年行業泡沫亂象關係密切。
2021-2022年時,大量跨界資本瘋狂湧入鋰電產業鏈,行業擴張加劇了技術爭奪的激烈程度。尤其2022年新註冊鋰電企業超4000家,其中60%缺乏自主技術儲備,這些技術積累薄弱的企業則試圖通過“捷徑”破局,帶動了泄密模式產業化升級。
獵頭數據顯示,當時鋰電行業意向離職率飆升,在動輒漲薪100%、200%,甚至配置高額期權的誘惑下,鋰電行業人才流動性明顯高於其他行業。搶人大戰背後是打着“搶人”、“挖人”幌子盜取商業秘密,甚至從個體泄密演變為系統性犯罪,此前就曾發生國內某知名公司整個項目組被“打包”撬走,導致該公司申請的多項專利被盜取的事件。
那有矛就有盾,各大頭部廠商也不會坐以待斃。為遏制人才流失,各大廠商絞盡腦汁想出來的最終答案卻是泛化競業協議,甚至到“全員化”程度。
據此前第一財經報道,2022年,寧德時代狀告蜂巢能源引發關注。9名在蜂巢能源關聯公司保定億新和無錫天宏工作的寧德時代前員工被告上了法庭上,最終被判需要向寧德時代賠償的競業違約金高達100萬元,其中有人工作僅僅3個月、月薪8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寧德時代競業協議中指出的業務領域還包括,員工在簽訂協議後截至競業限制期滿中間寧德時代及其關聯方所實際從事和新增的業務。也就是説,員工離職後在競業期內也必須時刻關注寧德時代的業務情況,如果當前公司的業務與寧德時代新增業務有關聯,員工必須離職,否則也會構成違約。
當時,蜂巢能源並不在寧德時代的《競業限制企業名單》中,而9名寧德時代前員工也均不服判決結果,曾因簽署的競業協議限制範圍過大、賠償金額過高、簽署人員範圍過廣等原因,向法院提起二審,希望無需賠償鉅額違約金,但均宣告失敗。
寧德時代稱,上述被起訴多名前員工均出現在蜂巢能源公司名下專利的發明人名單中。寧德時代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這些前員工入職保定億新僅僅只是一個掩護,目的是為了規避其與寧德時代簽署的競業協議。

2022年網傳的寧德時代的競業限制企業名單。網絡圖片
一位從事動力電池行業的人員向第一財經記者,有寧德時代跑在前頭,其所在的公司也沿用了和寧德時代幾乎同一套競業協議,條款都與其差不多。還有行業人士透露,有的電池廠甚至會跟每一位員工在入職時簽訂競業協議,這些員工若跳槽至關聯領域,常面臨跟蹤取證、訴訟威脅,但因維權成本高,多數被迫放棄申訴。
雖然有的獵頭鋌而走險,會給應聘者支招規避競業協議,比如通過在新公司改名字,或者通過第三方公司代繳社保以避免被競業,但這樣的做法需要承擔一定風險。然而企業通過“全員競業協議”以低成本固化人才資源,但這種策略本質上是將短期利益凌駕於長期行業生態之上。當市場泡沫消退、行業迴歸理性競爭後,員工將陷入“高薪入職—離職即失業”的困境,加劇勞資對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發佈的競業限制白皮書顯示,對蘇州法院近6年的審判數據進行分析發現,泛化突出體現在主體、地域和期限。主體方面表現為普通勞動者被框進“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範疇。地域方面,有的協議約定限制範圍包括用人單位的所有關聯企業,甚至行業上下游所有公司。期限方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崗位種類、工作性質等不加區分,均按最高限約定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限,這類案件超過70%。
蘇州中院的白皮書還顯示,實踐中出現的“約定勞動者享有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為每月1220元,違約金卻高達100萬元”這類案件,客觀反映出企業和勞動者的地位失衡。這種“低補償高威懾”模式背離了競業制度保護商業機密的初衷,將人才管理成本轉嫁給勞動者,異化為企業控制勞動力的工具,扼殺了初創企業的發展可能。
另一方面,據上觀新聞報道,2024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宣佈全面禁止所有員工簽署新的競業協議。根據預測,此舉每年將帶來8500家新企業、17000—29000項專利。對此,上海兩會期間,上海市人大代表、金山區數據局局長陸益就表示,“孵化了無數科技公司的硅谷,正是誕生於禁止競業協議的加州。美國在實際探索中發現競業協議弊大於利,目前已有不少州跟進了FTC的決定。”
陸益説,“本市司法實踐中,可以逐步減少競業協議的適用,以推動創新創業,形成上海的‘加利福尼亞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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