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原書記羅保銘被決定逮捕,此前被通報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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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10日消息,記者10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羅保銘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據此前消息,2024年7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羅保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5年1月24日,羅保銘被開除黨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寫道,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羅保銘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政治影響,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重要幹部任用上聽任親友“推薦”干預,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縱容親屬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喪事,長期無償接受企業提供的高檔服務;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羅保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羅保銘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羅保銘(資料圖)
羅保銘簡歷
羅保銘,男,1952年10月生,漢族,天津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歷,歷史學碩士學位,1969年5月參加工作,197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共海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1969.05 — 1973.12 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班長、排長、副指導員
1973.12 — 1978.11 天津市無線電元件三廠工人、車間黨支部副書記
1978.11 — 1981.09 天津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1.09 — 1984.03 共青團天津市委青工部幹部
1984.03 — 1984.11 共青團天津市委研究室主任
1984.11 — 1985.11 共青團天津市委副書記
1985.11 — 1992.04 共青團天津市委書記、共青團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常委
1992.04 — 1993.03 天津市大港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1993.03 — 1994.10 天津市大港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4.10 — 1995.07 天津市大港區委書記,區長(1991.09 — 1995.01在南開大學歷史所中國明清史專業學習)
1995.07 — 1997.10 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市委商業工委副書記
1997.10 — 1997.12 天津市委常委,市商業委員會主任
1997.12 — 2001.07 天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1.07 — 2002.04 海南省委副書記
2002.04 — 2002.09 海南省委副書記、宣傳部部長
2002.09 — 2007.01 海南省委副書記
2007.01 — 2007.02 海南省委副書記,代省長
2007.02 — 2011.08 海南省委副書記,省長
2011.08 — 2012.02 海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2.02 — 2017.03 海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7.04 — 2018.03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8.03 — 2023.03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觀察者網綜合新華社、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及其他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