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沒收許智峯所幹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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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2月17日消息,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律政司的申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9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就其在網上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的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特區政府予以強烈譴責和反對,並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特區政府表示,許智峯惡貫滿盈,身負多項刑事控罪,為警方懸紅通緝人士,也是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指明的有關潛逃者。沒收令的申請和發出須按《實施細則》附表3訂明的嚴格條件,包括法庭須相信和採納已潛逃被告本可就有關罪行被定罪,並裁定被告從該罪行中獲利,也須釐定被告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得益的價值,和發出沒收令時可變現款額,絕不存在可隨時或任意沒收私人財產。
香港特區政府指出,許智峯於2020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以虛假資料欺騙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於保釋期間離開香港,棄保潛逃海外。而其在棄保潛逃期間,仍肆無忌憚地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2021年8月12日及2023年6月21日,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
許智峯潛逃離港前後,將接近250萬港元個人資產轉移饋贈予其母親和妻子,法庭也相信和採納由律政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據。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幹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並在被起訴日期六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內作出饋贈,受饋贈人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
特區政府表示,世界各地均設有機制防止罪犯將其犯罪得益轉移他人而規避沒收。原訟法庭批准沒收犯罪得益的價值,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而釐定。許智峯犯罪得益的價值是根據相關證據計算出的合理價值。
特區政府還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原則。提出沒收令申請做法行之有效,以防止犯罪者從其犯罪行為獲益。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機制也常見於世界各地,涵蓋任何嚴重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香港特區發言人重申,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特區政府定必竭盡所能,用一切合法手段追捕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
在香港“修例風波”期間,許智峯曾多次參與非法集會,並阻撓警方執法。2020年11月底,許智峯以“公務外訪”為由抵達丹麥。12月3日晚,其在社交媒體宣佈結束“外訪”,暫別香港正式“流亡”,並退出香港民主黨。不久後,許智峯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香港警方懸賞100萬通緝。
2022年4月,律政司獲高等法院批出財產限制令,禁止許智峯及其家人處理、賣出或從香港移走財產。同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在許智峯缺席聆訊的情況下,裁定其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3年半兼須承擔訴訟費。另有指濫用程序等量案,也被下令須承擔訴訟費。
2023年11月23日,律政司指控許智峯向警方提供錯誤信息,令警方和法庭相信他出訪丹麥後會回港,並向高等法院提許智峯破產申請。此後,有港媒向律政司詢問“申請許智峯破產”是否與其訴訟費等有關,律政司未予以回應。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2023年受訪時指出,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特區政府執法必嚴,追捕危害國安的罪犯,政府會用盡一切合法手段,竭盡所能追究到底,會終身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無論他們走到天涯海角,一定都會終身追捕。任何人士都可幫助警方追捕通緝人,警方將保密處理,包括通緝人的親戚朋友都有資格提供線索,都可獲得懸紅獎金。通緝人想要終結被通緝的生涯,唯一方法就是自首,只有自首有可能獲得法庭考慮減刑,否則將終身被通緝,日日擔心被拘捕,惶恐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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