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證券犯罪主題指導性案例 ,“扇貝跑路案”入選
guancha
周某某等欺詐發行債券案,會計師主動指導造假;吳某某等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安排工作人員編造扇貝死亡原因掩蓋虛假財務數據;蔣某某內幕交易案,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消息提前賣出股票避免損失;趙某某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期貨公司資管部原副總挪用資金為他人股票交易提供場外配資,操縱股票價格……
據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召開“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檢第五十五批指導性案例(證券犯罪主題),其中共有4個案例。曾受到市場廣泛關注的“獐子島扇貝跑路案”入選該批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葛曉燕會上表示:“這次發佈的最高檢第55批指導性案例,涵蓋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披露、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重點打擊領域,對上市公司實控人、董事長、高管、金融從業人員、中介組織人員以及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等全鏈條追責,引導警示上市公司、金融機構、中介組織等市場各方主體依法融資、合法交易、誠信經營、履職盡責,推動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資本市場生態。”

發佈會現場 最高檢官網
案例詳情如下:
吳某某等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裁。
被告人梁某,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總工程師、常務副總裁。
被告人勾某,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財務總監。
被告人孫某某、劉某,分別系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會秘書、原財務總監助理;被告人鄒某某,系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牧場羣原財務負責人;被告人石某某、張某及被不起訴人於某某、趙某,系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殖分公司工作人員。
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系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連續兩年虧損,為防止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被暫停上市,吳某某指使勾某組織人員進行財務造假以虛增利潤。鄒某某安排負責底播扇貝養殖的增殖分公司人員張某、石某某具體修改“作業區域座標”和“採捕畝數”,形成虛假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貝採捕記錄表》,以調減蝦夷扇貝採捕面積,實際採捕面積從69.41萬畝調減為55.48萬畝,減少採捕成本。增殖分公司人員於某某、趙某配合在該採捕記錄表上簽字,劉某將增殖分公司上報的《月底播貝採捕記錄表》彙總後形成報表,層報勾某、孫某某、梁某、吳某某審核同意後編入2016年財務報告,共虛減營業成本6000餘萬元。吳某某還指使上述人員對部分海域已經不存在的扇貝應作核銷處理的不作核銷處理,虛減營業外支出7000餘萬元。綜上,在甲公司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中,共虛增利潤1.3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11%。
2017年末至2018年初,為了核銷往年度的虛增利潤,且為能夠對2016年實際已經採捕但未作記錄的隱瞞採捕區域重新播種扇貝苗,吳某某指使上述公司人員,調增蝦夷扇貝採捕面積以增加採捕成本,實際採捕面積從54.91萬畝調增為60.7萬畝,虛增營業成本6000餘萬元。另外,通過在上述隱瞞海域增設抽測點位、編造扇貝死亡的方式,對已採捕海域的扇貝進行虛假核銷、減值,虛增營業外支出和資產減值損失2.1億餘元。綜上,在甲公司公開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中,共虛減利潤2.7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57%。
吳某某等人還犯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審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先後以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對勾某、吳某某、鄒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提請批准逮捕。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查清每月蝦夷扇貝成本結轉的依據即“當期實際採捕面積”是認定是否存在財務造假的關鍵。經審查,中國證監會調取的甲公司採捕船隻的北斗導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託中科宇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宇圖”)、中國水產科學院東海所(以下簡稱“東海所”)根據導航定位信息還原的採捕船隻真實航行軌跡和真實採捕海域等關鍵證據,能夠證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偽造並虛假披露採捕面積、捕撈成本與經營利潤的犯罪事實,遂於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對吳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同時,檢察機關審查發現,吳某某等人到案後否認財務造假,拒不提供採捕船隻航海日誌、出海捕撈區域記錄;辦公系統中扇貝採捕面積和採捕成本的數據被人為銷燬,反映篡改財務數據過程的微信聊天記錄被刪除;海底的抽測盤點情況已無法再現,真實捕撈狀況不明,不能認定賬面記載的成本、利潤是否真實。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繼續開展針對性偵查取證工作。一是調取北斗星通導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利用衞星定位數據復原船隻作業狀態點位的原理説明,證明利用衞星數據復原真實採捕海域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二是調取甲公司船隻採捕圖、底播圖、燃油補貼領取情況,審查其與衞星軌跡復原圖是否互相印證,查明覆原圖的準確性。三是以衞星復原採捕面積為基礎,對甲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還原真實財務數據,查明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對成本、營業外支出、利潤等造假的具體數額。四是調取甲公司公文審批單、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等書證,審查是否有吳某某和孫某某的簽名,查明吳、孫二人的主觀故意。
(二)審查起訴
2021年8月31日,大連市公安局根據繼續偵查提綱收集相關證據後,以吳某某、勾某、梁某、孫某某、劉某、鄒某某、石某某、張某、於某某、趙某等人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向大連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2022年1月20日,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某、勾某、梁某、孫某某、劉某、鄒某某、石某某、張某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吳某某等人構成其他犯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另經審查,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於某某、趙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指控和證明犯罪
2022年3月3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對於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的吳某某沒有實施財務造假和違規披露行為,大數據分析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梁某在公開披露前不知道財務報告存在造假等意見,檢察機關有針對性地進行了舉證質證和答辯。
在舉證階段,公訴人針對吳某某沒有組織、指使財務造假的辯解,向法庭出示了指控證明吳某某等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證據:一是衞星導航數據、甲公司真實扇貝採捕面積和底播面積復原圖,以船隻採捕圖、底播圖、燃油補貼領取情況印證衞星復原圖;二是根據復原面積還原的甲公司真實底播扇貝及採捕數據和對還原後的生產經營數據進行審計的報告,結轉出真實的成本、營業外支出和利潤,與甲公司披露的數據進行比較,計算出兩者差額;三是虛假財務報告審批記錄、信息披露公文審批記錄,勾某、劉某、鄒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公司多名員工證言,證明吳某某直接向公司高管佈置按月製造虛假盈利數據,明知財務數據均為虛假,仍然簽字確認的事實。上述證據完整證明了吳某某等人財務造假並違規披露的犯罪事實。
在質證階段,針對大數據分析報告的證據資格,公訴人答辯指出:一是從證據合法性上看,中科宇圖是具有地理信息數據處理甲級資質的地理信息服務商,東海所是國家遙感中心漁業遙感部依託單位,在漁船船位數據監測與漁業信息服務方面具備出具大數據分析專業意見的資質。兩家單位出具的大數據分析報告均系中國證監會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調取,取證過程合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二是從證據真實性上看,兩家機構是根據採捕船的航行軌跡還原客觀採捕事實,測算出實際採捕面積,且採用不同的方法得出的三版採捕區域圖差異不大。中國證監會以真實採捕面積為基礎,採用甲公司的成本結轉方法所核算的財務數據,能夠與公安機關委託作出的審計報告相互印證,應當予以採信。
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梁某的主觀明知,公訴人答辯指出:一是梁某作為甲公司分管海洋牧場羣業務的常務副總裁,扇貝採捕、抽測、年終盤點均由該業務羣負責,其瞭解2016年和2017年的真實生產經營情況;二是鄒某某多次向其彙報組織財務人員通過增殖分公司進行財務造假的情況,其安排工作人員編造扇貝死亡原因的“技術分析報告”,用於對外公開發布以掩蓋虛假財務數據,對財務報告造假具有主觀明知;三是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梁某明知財務報告造假仍然在審核時簽字同意公開披露,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四)處理結果
2022年10月3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某某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詐騙罪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九十二萬元;認定勾某、梁某等被告人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別判處一年十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與詐騙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六年六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對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吳某某、梁某等人提出上訴。2023年5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指導意義】
(一)根據不同類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特點構建相應指控證明體系,依法嚴懲上市公司各類財務造假犯罪。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手段多樣,對於先虛增利潤營造業績,後虛減利潤平賬的行為,表面看似“糾錯”,實為反覆造假,嚴重破壞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誠信基礎,損害投資者合法利益,應依法予以嚴懲。辦理該類案件,應當根據不同類型上市公司源頭性生產經營環節造假手段,緊扣證明關鍵點,以還原生產經營數據為基礎,委託審計機構按照公司財務記賬方法還原真實財務數據,與公開披露的財務數據對比,測算得出差額,準確認定財務造假並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實。在無法獲取原始生產經營數據的情況下,可以利用科學方法還原真實生產經營場景。涉及養殖、種植面積等,可以根據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手段進行測算。
(二)注重審查運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中收集的客觀性證據材料。對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的書證、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指控、認定犯罪的依據。要充分運用其他證據或者通過審計、鑑定等方式,對行政機關移送證據的真實性予以印證,確保全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三)準確認定財務造假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分類處理。對於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組織、指使他人或者本人實施財務造假、違規披露行為,或者明知披露信息虛假仍在披露文件上簽字確認的,應當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組織、指揮他人實施或者積極參與財務造假、違規披露行為的部門負責人等中層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於主觀惡性不大,聽從指揮、參與犯罪程度較輕的部門負責人和一般員工,可以依法從輕處理。
(觀察者網綜合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