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李紫微:建議拐賣婦女兒童“買賣同罪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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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廣網報道,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李紫微表示,今年將提交一份《關於進一步完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機制的議案》。
李紫微説,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嚴重踐踏人權尊嚴,破壞家庭完整與社會穩定。她建議,廢止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將該類行為統一納入“拐賣婦女兒童罪”範疇,增設“組織非法送養”“偽造親子關係證明”等新罪名,填補法律空白,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基準,實現“買賣同罪同罰”,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李紫微 央廣網
建立户籍異常人員統一採血篩查機制
近年來,我國打拐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為進一步完善長效機制,為進一步切實保障婦女兒童權益,李紫微在上述建議中提到“建立户籍異常人員統一採血篩查機制”。具體而言,由公安部牽頭,對全國户籍登記中“來歷不明”“户籍信息矛盾”及“非婚生子女未登記生父母”等異常狀態人員,開展強制性DNA採血篩查。同時,將採集數據即時對接全國打拐DNA數據庫,運用生物識別技術進行交叉比對。
她提及,可以制定《DNA數據採集管理細則》,明確隱私保護措施,建立異常數據複核機制,避免誤傷合法收養家庭。
此外,她認為還要“構建被拐人員户口非法註銷智能系統”。其中包括修訂户口登記條例,增設“被法院認定系被拐賣取得的户口,公安機關應依職權主動註銷”條款;開發全國户籍系統與打拐數據庫的智能比對模塊,實現疑似非法户口自動預警、人工複核、批量註銷;建立被註銷户口異議申訴渠道,確保合法權益救濟。
建議拐賣婦女兒童買賣同罪同罰
3月1日,在接受央廣網專訪時,李紫微表示,建議取消拐賣犯罪追訴時效限制,這是她今年重點關注的內容。
其中包括:修改刑法第八十七條,將拐賣婦女兒童罪列入“經最高檢核準可追訴”的特別犯罪類型;對已過追訴期的歷史積案,允許通過DNA比對等新技術獲取關鍵證據後重啓調查;建立“打拐歷史檔案數字化工程”,永久保存相關案卷材料。
在推動刑法罪名體系重構方面,李紫微建議,廢止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將該類行為統一納入“拐賣婦女兒童罪”範疇;增設“組織非法送養”“偽造親子關係證明”等新罪名,填補法律空白。
她特別強調,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基準,實現“買賣同罪同罰”。此外,她還提出構建“預防-打擊-救濟-震懾”的全鏈條治理體系,包括組建專項工作組,在2025年內完成法律修訂草案及配套制度設計;設立專項資金,用於DNA數據庫擴容、户籍系統升級和基層執法培訓;以及建立全國打拐信息公示平台,定期發佈典型案例與工作進展,強化社會監督。
曾提議**“拐騙罪”與“拐賣罪”合併為“拐帶罪”**
據此前報道,去年兩會期間,李紫微建議,將“拐騙兒童罪”量刑調整為五年以上,有加重情節的量刑十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她呼籲,將拐騙兒童罪的最高量刑提高到死刑,或者將“拐騙罪”與“拐賣罪”合併為“拐帶罪”,以實現罪與罰的統一。
李紫微表示,隨着社會的發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在多樣化,防範意識也在高階化,對於獲取交易證據來説,這是一種挑戰。尤其是非陌生人之間的“買賣”行為,更是很難留下交易證據。對於名為“送養”實為“買賣”的犯罪行為,明顯不具有合理性,僅因缺少“買賣”的交易流水,就將其歸置於最高法定刑僅有5年的“拐騙兒童罪”之中,這嚴重背離了法律本質中的公平原則。
因此,李紫微建議修改完善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偷盜嬰幼兒的、拐騙兒童三人以上的、被拐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超過五年的、使用暴力、脅迫和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等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她説,拐騙兒童是指以收養、送養或其他目的,有拐騙、綁架、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可以考慮廢除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合併為“拐帶兒童罪”,就量刑達到統一尺度。
去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給李紫微發去感謝信,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提案高度重視,將“拐騙罪”與“拐賣罪”合併為“拐帶罪”相關提案具有指導性和針對性,將認真研究,積極改進。
(觀察者網綜合央廣網、北京日報客户端、封面新聞等)